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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秘书处 公告 发文日期:2020年10月24日 发文字号:台学代公字第1091000003号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会109-1会期第二次定期会议公报(如附件) 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 说明:旨揭公报经本会109-1会期第四次定期会议决定:「确认,逐字稿授权秘书处依实际 情形酌修」,兹公布之。 秘书长 陈建颖 =============================================================================== 附件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 109-1会期第二次定期会议公报 会议逐字稿:https://reurl.cc/ygKgKM 会议即时文字纪录:https://reurl.cc/5qbqKq 会议影像纪录:https://reurl.cc/R1919x 会议时间:2020/09/29(二) 18:48~21:38 会议地点:新生505教室 会议出缺席情形:  出席(30人) 文学院:王品璇、庄智程、凃峻清、陈 昕、罗士凯 理学院:赖奕达、王家康、孙语谦 社科院:沈建华、汪柏辰、康晋瑜、刘学霖、吴荣梅、洪挺智 医学院:洪宇承、黄序立、赖廷炎 工学院:黄玮程、林彦勳 管学院:邱馨仪、萧溙辰、林语瑄、卢德原 电资院:陈柏玮、叶泓佑、吴沛林 法学院:朱冠荣、周安履、陈建颖、吴培镒  请假(1人) 丁元抡(管学院)  缺席(9人) 陈昱良(文学院) 陈谨恩(文学院) 许博竣(社科院)  周韦亨(生农院) 郑丞砚(管学院) 黄柏崴(电资院)  杨 轩(电资院) 赖欣彤(生科院) 谢丰誊(生科院)  未报到(4人) 蔡翊宸(医学院) 邱子城(生农院) 杨允竑(管学院) 曹鼎(电资院)  列席(24人) 学代会秘书长陈建颖(兼任法律学院学生代表;不重复计入人数)、学代会副秘 书长许捷宜、学代会秘书陈肜桦、萧如秀、郭冠霆、学生会会长杨子昂、内务副 会长被提名人洪翊芳、外务副会长被提名人韦晢、秘书部部长被提名人张玮姗、 福利部部长被提名人陈品臻、财务部部长被提名人杨子纬、学术部部长被提名人 欧孟哲、公关部暨新闻部部长被提名人林育萱、文化部部长被提名人李谖、活动 部部长被提名人林峯、国际事务部部长被提名人里见明叡、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委员被提名人赵文杰、梁嫚芳、苏柏融、张家睿、郭景矞、王诗媛、陈芷绫、学 生法院法官被提名人吴睿恩、李绍嘉 会议主席:邱馨仪(18:48~21:27)      叶泓佑(21:27~21:38) 纪录者:陈肜桦(速记)、萧如秀(速记、逐字稿)、杨家丽(逐字稿)、陈建颖(公报 ) 一、宣布开会(18:48) 原订开会时间为18:30,因会议人数不足,经主席依会议规范宣布延後开会15分钟。 二、确认本次会议议程 法学院陈建颖动议,增列「学生会施政方针报告」为报告事项第二项。 表决结果(举手表决):赞成14票;反对0票(赞成者多数,通过) 法学院周安履动议,对调提案讨论第七案与第三案 说明:原第七案为「学生会长函,提名法律学研究所公法组二年级吴睿恩及法律 学研究所民事法组一年级李绍嘉为学生法院法官,请同意案」;原第三案为「本 会代表赖奕达等人,拟具『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档案保存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请审议案,第二读会」。 表决结果(举手表决):赞成8票;反对1票(赞成者多数;通过) 电资院叶泓佑动议,挪移提案讨论第七案至第一案。 说明:第七案即为前项动议之原第三案。 表决结果(举手表决):赞成7票;反对0票(赞成者多数,通过) 秘书长声明原开会通知单所载提案讨论「学生会长函,提名法律学研究所公法组 二年级吴睿恩及法律学研究所公法组一年级李绍嘉为学生法院法官,请同意案」 ,其中李绍嘉之系所误植为公法组,应予更正为民事法组。 电资院叶泓佑动议,挪移提案讨论第四案至第二案。 说明:第四案为「学生会长咨,为设立国际事务部为政策部门,咨请同意案」。 表决结果(举手表决):赞成3票;反对5票(赞成者少数,不通过)  决定:依会议通知单所载议程,照上列通过之修正更变後确认。 三、主席致词 (见逐字稿) 四、报告事项 (见逐字稿)  (一) 文学院陈昕报告学生宿舍新建工程筹建会前会 决定:洽悉。 检附书面报告如下 : 学生宿舍新建工程筹建会前会(9/10)会议报告 :本人文学院陈昕偕同理学院赖奕达於9月10日代理邱议长馨仪代表大会参加学生宿舍新建 :工程筹建会前会,当天的主要是由业主(台大校方)、PCM(工程管理厂商)就宿舍兴建 :统包标案的规格进行讨论。 :本次宿舍的兴建方式预计采「统包工程」方式进行,新建宿舍预计分A、B栋,有双人套 :房及四人雅房两种房型,前者月租暂定6600元,後者为3700元。就当天简报内容,与会 :各代表提出五大面向问题讨论:公共区域管理费用、性别友善宿舍设置、宿舍室内设计 :改善、网路讯号建构计画、身心障碍学生权益。 :公共区域管理费用包含学生使用之公共空间电费分担,及学生未使用之外墙清洗费用。 :学务处住宿服务组表示交谊厅等电费将设独立电表,落实使用者付费精神,至於其他健 :身房等空间则由全体住宿生共同分担。而外墙因为有大片玻璃采光,有代表认为未来在 :清洗费用上将大幅支出,技术顾问则表示使用之无机矿物原料可有效降低脏污附着,同 :时不致产生高额开销。 :性别友善宿舍配置在技术顾问提出之构想中,以低楼层(目前暂定三楼)、双人套房、 :占比2%(正负1%)为原则,但真正的配置规划将与校方详细讨论後定案。本人以为以双 :人套房形式置办即是强迫学生每月付出近四人雅房两倍的租金以使用性别友善宿舍,此 :举将弱势化性少数学生的权益。校方及技术顾问回应认为,目前,共用卫浴易出现不同 :生理性别者共同使用的状况,以学生角度考量後决定床位分配以同生理性别同房、共同 :使用卫浴。宿舍室内设计改善则由学生代表提出二项建议,一为跳脱以往「床铺上书桌 :下」的配置,比照BOT内部设计。技术顾问表示此举乃欲设计更多橱柜等系统柜,以达到 :空间使用最佳化。二则为垂直阶梯不利攀爬上下,望PCM厂商若维持「床铺上书桌下」的 :设计,能比照女四男七等宿舍设计,将阶梯改为有斜度的阶梯。 此外学生代表提出希望 :能增加各楼层交谊厅的电源容量,预留220V插座,确保未来装设更多电器的可行性与安 :全性。 :网路讯号建构计画旨在确保住宿生使用宿舍网路的权益,厂商回应目前在地下室与各楼 :层装设强波器以维持电梯里的讯号,并且与其他宿舍相同,书桌皆设有网路插头。另有 :学生代表提问,BOT即将动工之4G、5G电讯共构计画,本新建宿舍是否有计画跟进?厂商 :回应目前没有。 :身心障碍学生权益的部分则涉及代步车停车位及无障碍双人套房周边设计,因为厂商表 :示尚未考虑到此部分,预计於下次会前会提出详细计画。 :总务处针对地下室的机电设备,表示为预备未来委外厂商新增设备的空间,要求厂商预 :留独立电盘。学生代表则希望能预留未来扩充电动载具充电设备的空间。 :本人在此请秘书处协助转寄给大会,并随信附上会前会当天的简报档案(附件一)。 :祝 :官运亨通 :管学院学生代表 邱馨仪 :理学院学生代表 赖奕达 :文学院学生代表 陈 昕  (二) 学生会施政方针报告 决定:洽悉。 检附第三十三届学生会109-1 学期施政计画档案连结如下: https://reurl.cc/pypzxd 五、提案讨论 (一) 本会代表赖奕达等人,拟具「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档案保存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请审议案,第二读会。 检附提案单如下(本案经108-2会期第五次定期会议决议:迳付二读并延期讨论)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单 :秘书处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以上由学代会秘书处填写) : :提案人:理学院 赖奕达、管理学院 萧溙辰、社科院 蔡朝翔、工学院 黄玮程、电资院 :郑景平 : :案由: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档案保存法部份条文修正案 :说明: :决议草案: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档案保存法 : :第三条 【执掌】 :各部门管理档案,应指派[档案管理单位与人员,并]编列年度计画及预算。 :各部门为档案保存事务之执行得遴聘若干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之遴聘应以本校学生为优 :先聘任。 : :第四条 【资料库建置】 :本会应建置档案资料库及搜寻引擎设备,由秘书部[或档案管理单位]管理之。 :秘书部应置资讯秘书一名以上,专责处理前项职务。 : :第五条 【送管义务】 :各部门[档案管理单位]之档案,除第十条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资讯外,应同时交由秘 :书部管理之。 : :第七条 【管理】 :档案管理作业,包括下列各款事项: :一、点收:指档案管理单位或人员将办毕归档之案件,予以清点受领。 :二、立案:指就档案之性质及案情,归入适当类目,并建立简要案名。 :三、编目:指就档案之内容及形式特徵,依档案编目规范着录整理後,制成档案目录, :并应包含内容描述。 :四、保管:指将档案依序整理完竣,以原件装订或并采微缩、电子或其他方式储存後, :分置妥善存放。全部原件都应电子化并上传至档案资料库存放。 :五、[送存:指定期将整理完竣之档案,完成法定送存程序。] :[六、]安全维护:指为维护档案安全及完整,避免档案受损、变质、消灭、失窃等,而 :采行之防护及对已受损档案进行之修护。 : :第九条 【主动公开资讯之范围】 :下列资讯,除依第十条规定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者外,应主动公开: :一、条约、对外关系文书、法规、命令。 :二、机关为协助下级机关或属官统一解释法令、认定事实、及行使裁量权,而订颁之解 :释性规定及裁量基准。 :三、机关之组织、职掌、地址。 :四、施政计画、业务统计及研究报告。 :五、预算及决算书。 :六、书面采购契约。 :七、会议纪录。 :[八、立法资料、决议、公报、议事逐字稿及有关文书档案] :第一项第七款所称会议纪录,应包括所审议议案之案由、议程、决议内容及出席会议成 :员名单。 :[第一项第八款所称立法资料、决议、公报、议事逐字稿及有关文书档案,应包含各部门 :委员会会议、委员会联席会议之资讯。] : :第十二条 【公布日期】 :本法自民国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公布日]施行。 : :条文对照表: : :┌──────┬─────────┬─────────┬─────────┐ :│ 条号 │ 原条文 │ 修正条文 │ 说明 │ :├──────┼─────────┼─────────┼─────────┤ :│第三条【执掌│  各部门管理档案│  各部门管理档案│符合现行学贷会秘书│ :│】 │,应编列年度计画及│,应指派档案管理单│处、学生法院书记处│ :│ │预算。 │位或人员,并编列年│之档案管理现况 │ :│ │  各部门为档案保│度计画及预算。 │ │ :│ │存事务之执行得遴聘│  各部门为档案保│ │ :│ │若干工作人员。工作│存事务之执行得遴聘│ │ :│ │人员之遴聘应以本校│若干工作人员。工作│ │ :│ │学生为优先聘任。 │人员之遴聘应以本校│ │ :│ │ │学生为优先聘任。 │ │ :├──────┼─────────┼─────────┤         │ :│第四条【资料│  本会应建置档案│  本会应建置档案│ │ :│库建置】 │资料库及搜寻引擎设│资料库及搜寻引擎设│ │ :│ │备,由秘书部管理之│备,由秘书部或档案│ │ :│ │。        │管理单位管理之。 │ │ :│ │  秘书部应置资讯│  秘书部应置资讯│ │ :│ │秘书一名以上,专责│秘书一名以上,专责│ │ :│ │处理前项职务。 │处理前项职务。   │ │ :├──────┼─────────┼─────────┤         │ :│第五条【送管│  各部门之档案,│  各部门档案管理│ │ :│义务】   │除第十条限制公开或│单位之档案,除第十│ │ :│ │不予提供之资讯外,│条限制公开或不予提│ │ :│ │应交由秘书部管理之│供之资讯外,应同时│ │ :│ │。 │交由秘书部管理之。│ │ :├──────┼─────────┼─────────┼─────────┤ :│第七条【管理│  档案管理作业,│  档案管理作业,│本会所辖之档案应符│ :│】   │包括下列各款事项:│包括下列各款事项:│合图书馆法所规定之│ :│ │ 一、点收:指档案│ 一、点收:指档案│法定送存要件。故希│ :│ │管理单位或人员将办│管理单位或人员将办│望立法要求依图书馆│ :│ │毕归档之案件,予以│毕归档之案件,予以│法规定办理送存,同│ :│   │清点受领。 │清点受领。 │时提高档案保存之品│ :│ │ 二、立案:指就档│ 二、立案:指就档│质与进用性。   │ :│ │案之性质及案情,归│案之性质及案情,归│ │ :│ │入适当类目,并建立│入适当类目,并建立│ │ :│ │简要案名。 │简要案名。 │ │ :│ │ 三、编目:指就档│ 三、编目:指就档│ │ :│ │案之内容及形式特徵│案之内容及形式特徵│ │ :│ │,依档案编目规范着│,依档案编目规范着│ │ :│ │录整理後,制成档案│录整理後,制成档案│ │ :│ │目录,并应包含内容│目录,并应包含内容│ │ :│ │描述。     │描述。     │ │ :│ │ 四、保管:指将档│ 四、保管:指将档│ │ :│ │案依序整理完竣,以│案依序整理完竣,以│ │ :│ │原件装订或并采微缩│原件装订或并采微缩│ │ :│ │、电子或其他方式储│、电子或其他方式储│ │ :│ │存後,分置妥善存放│存後,分置妥善存放│ │ :│ │。全部原件都应电子│。全部原件都应电子│ │ :│ │化并上传至档案资料│化并上传至档案资料│ │ :│ │库存放。   │库存放。    │ │ :│ │ 五、安全维护:指│ 五、送存:指定期│ │ :│ │为维护档案安全及完│将整理完竣之档案,│ │ :│ │整,避免档案受损、│完成法定送存程序。│ │ :│ │变质、消灭、失窃等│ 六、安全维护:指│ │ :│ │,而采行之防护及对│为维护档案安全及完│ │ :│ │已受损档案进行之修│整,避免档案受损、│ │ :│ │护。      │变质、消灭、失窃等│ │ :│ │ │,而采行之防护及对│ │ :│ │ │已受损档案进行之修│ │ :│ │ │护。 │ │ :├──────┼─────────┼─────────┼─────────┤ :│第九条【主动│  下列资讯,除依│  下列资讯,除依│符合现行学贷会秘书│ :│公开资讯之范│第十条规定限制公开│第十条规定限制公开│处之档案管理现况,│ :│围】 │或不予提供者外,应│或不予提供者外,应│将学代会秘书处所管│ :│ │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 │辖之档案予以依法保│ :│ │ 一、条约、对外关│ 一、条约、对外关│存。    │ :│ │系文书、法规、命令│系文书、法规、命令│ │ :│ │。     │。 │ │ :│ │ 二、机关为协助下│ 二、机关为协助下│ │ :│ │级机关或属官统一解│级机关或属官统一解│ │ :│ │释法令、认定事实、│释法令、认定事实、│ │ :│ │及行使裁量权,而订│及行使裁量权,而订│ │ :│ │颁之解释性规定及裁│颁之 解释性规定及 │ │ :│ │量基准。 │裁量基准。 │ │ :│ │ 三、机关之组织、│ 三、机关之组织、│ │ :│ │职掌、地址。 │职掌、地址。 │ │ :│ │ 四、施政计画、业│ 四、施政计画、业│ │ :│ │务统计及研究报告。│务统计及研究报告。│ │ :│ │ 五、预算及决算书│ 五、预算及决算书│ │ :│ │。        │。 │         │ :│ │ 六、书面采购契约│ 六、书面采购契约│ │ :│ │。        │。      │ │ :│      │ 七、会议纪录。 │ 七、会议纪录。 │ │ :│ │  第一项第七款所│ 八、立法资料、决│ │ :│ │称会议纪录,应包括│议、公报、议事逐字│ │ :│ │所审议议案之案由、│稿及有关文书档案 │ │ :│ │议程、决议内容及出│  第一项第七款所│ │ :│ │席会议成员名单。 │称会议纪录,应包括│ │ :│ │         │所审议议案之案由、│ │ :│ │ │议程、决议内容及出│ │ :│ │ │席会议 成员名单。 │ │ :│ │ │  第一项第八款所│ │ :│ │ │称立法资料、决议、│ │ :│ │ │公报、议事逐字稿及│ │ :│ │ │有关文书档案,应包│ │ :│ │ │含各部门委员会会议│ │ :│ │ │、委员会联席会议之│ │ :│ │ │资讯。 │ │ :├──────┼─────────┼─────────┼─────────┤ :│第十二条【公│  本法自民国一百│  本法自公布日施│ │ :│布日期】 │零一年二月一日施行│行。 │ │ :│      │。        │         │         │ :└──────┴─────────┴─────────┴─────────┘  法学院周安履动议搁置本案  表决结果(举手表决):首次表决赞成7票;反对7票,因票数相同经主席裁示重行表决  ,再次表决赞成9票;反对11票(赞成者少数,不通过)  法学院陈建颖动议,修正第七条第五款,将「定期」修正为「每一学年至少办理一次,  」  主席裁示本动议改采会议规范第五十七条之乙式修正案处理   理学院赖奕达提议「每一学年至少办理一次,」   理学院王家康提议「每十五个月至少办理一次,」   工学院黄玮程提议「每八十七个月至少办理一次,」  表决顺序由期间最长者依序表决至最短者,其中一案通过时後续即不再付表决  对工学院黄玮程提议「每八十七个月至少办理一次,」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举手表决):赞成2票;反对8票(赞成者少数,不通过)  对理学院王家康提议「每十五个月至少办理一次,」  表决结果(举手表决):赞成3票;反对6票(赞成者少数,不通过)  对理学院赖奕达提议「每一学年至少办理一次,」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举手表决):赞成11票;反对0票(赞成者多数,通过)  决定:修正第七条第五款,将「定期」改为「每一学年至少办理一次,」  理学院王家康动议,於第九条第一项第八款之末补上句号  表决结果(无异议决):通过  法学院陈建颖动议,第十二条照现行条文并增列第二项「本法民国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  九日修正之条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表决结果(无异议决):通过  二读表决(全案照上列通过之动议修正,余照原提案条文通过)  表决结果(举手表决):赞成11票;反对0票(赞成者多数,通过)  理学院赖奕达动议,将本案迳付三读  表决结果(举手表决):赞成10票;反对2票(赞成者多数,通过)  三读表决(条文与二读同)  表决结果(举手表决):赞成11票;反对0票(赞成者多数,通过)  决议:全案照二读条文三读通过,附三读条文如下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档案保存法 : :第三条 【执掌】 :  各部门管理档案,应指派档案管理单位或人员,并编列年度计画及预算。 :  各部门为档案保存事务之执行得遴聘若干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之遴聘应以本校学生 :为优先聘任。 : :第四条 【资料库建置】 :  本会应建置档案资料库及搜寻引擎设备,由秘书部或档案管理单位管理之。 :  秘书部应置资讯秘书一名以上,专责处理前项职务。 : :第五条 【送管义务】 :  各部门档案管理单位之档案,除第十条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资讯外,应同时交由 :秘书部管理之。 : :第七条 【管理】 :  档案管理作业,包括下列各款事项: : 一、点收:指档案管理单位或人员将办毕归档之案件,予以清点受领。 : 二、立案:指就档案之性质及案情,归入适当类目,并建立简要案名。 : 三、编目:指就档案之内容及形式特徵,依档案编目规范着录整理後,制成档案目录 :,并应包含内容描述。 : 四、保管:指将档案依序整理完竣,以原件装订或并采微缩、电子或其他方式储存後 :,分置妥善存放。全部原件都应电子化并上传至档案资料库存放。 : 五、送存:指每一学年至少办理一次,将整理完竣之档案,完成法定送存程序。 : 六、安全维护:指为维护档案安全及完整,避免档案受损、变质、消灭、失窃等,而 :采行之防护及对已受损档案进行之修护。 : :第九条 【主动公开资讯之范围】 :  下列资讯,除依第十条规定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者外,应主动公开: : 一、条约、对外关系文书、法规、命令。 : 二、机关为协助下级机关或属官统一解释法令、认定事实、及行使裁量权,而订颁之 :解释性规定及裁量基准。 : 三、机关之组织、职掌、地址。 : 四、施政计画、业务统计及研究报告。 : 五、预算及决算书。 : 六、书面采购契约。 : 七、会议纪录。 : 八、立法资料、决议、公报、议事逐字稿及有关文书档案。 :  前项第七款所称会议纪录,应包括所审议议案之案由、议程、决议内容及出席会议 :成员名单。 :  第一项第八款所称立法资料、决议、公报、议事逐字稿及有关文书档案,应包含各 :部门委员会会议、委员会联席会议之资讯。 : :第十二条 【公布日期】 :  本法自民国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  本法民国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条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社科院汪柏辰动议变更议程,挪移讨论事项第二案及第三案至第六案之後 说明:第二、三案分别为「本会代表郑景平等人,拟具『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    学生宪章)第6条之1条文修正草案』请审议案,第三读会」及「 本会代表郑景平等    人,拟具『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学生宪章)第9条条文修正草案』请审议    案,第三读会」;第六案为并案审查「学生会长函,提名政治学系国际关系组三年    级洪翊芳为内务副会长、心理学系三年级韦晢为外务副会长、数学系三年级张玮姗    为秘书部部长、资讯工程学系三年级陈品臻为福利部部长、公共卫生学系二年级杨    子纬为财务部部长、社会学系二年级欧孟哲为学术部部长、政治学系国际关系组二    年级林育萱为公关部部长并为新闻部部长、外国语文学系二年级李谖为文化部部长    及人类学系四年级林峯为活动部部长,请同意案。」及「学生会长函,提名中国文    学系二年级里见明叡为国际事务部部长,请同意案。」 表决结果(举手表决):赞成16票;反对0票(赞成者达参与表决三分之二,通过) ※社科院汪柏辰动议变更议程,拆分学生会副会长及各部部长人事同意案,改以每一被提  名人为一案,并依序排列 说明:学生会副会长及各部部长人事同意案即前项动议所指之第六案。 表决结果(举手表决):赞成11票;反对4票(赞成者达参与表决三分之二,通过) ※社科院汪柏辰动议变更议程,挪移「学生会长函送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委员提名名单案  」至「学生会长咨,为设立国际事务部为政策部门,咨请同意案」後 表决结果(举手表决):赞成12票;反对0票(赞成者达参与表决三分之二,通过) ※电资院叶泓佑动议变更议程,挪移「本会代表郑景平等人,拟具『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自治规程(学生宪章)第6条之1条文修正草案』请审议案,第三读会」及「本会代表郑  景平等人,拟具『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学生宪章)第9条条文修正草案』请审  议案,第三读会」至「学生会长函,提名数学系三年级张玮姗为秘书部部长,请同意案  」後 表决结果(举手表决):赞成12票;反对0票(赞成者达参与表决三分之二,通过) (二) 学生会长函,提名法律学研究所公法组二年级吴睿恩及法律学研究所民法组一年级 李绍嘉为学生法院法官,请同意案。 说明: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第22条第一项之规定,由本人提名法官,并 经学代会同意後任命之。 :一、吴睿恩 :系级: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公法组二年级 :学历: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 双主修 社会学系(修毕 妇女与性别研究学程) :经历: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学生会新闻部部员(2014-2015)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学生会会长(2015-2016)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服务社干部(学术)(2016-2017) :国立台湾大学意识报社记者(2015-2016)、编辑(2016) :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暑期实习生(2016) :第三届模拟宪法法庭书记处(2016) :律师高考及格、司法官特考录取(2019) : :二、李绍嘉 :系级: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民法组一年级 :学历: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 :经历: :105学年第1学期书卷奖 :台大法律系系学会学术部部员(2017.09-2018.06) :台大法律服务社社员(2018.09-2020.01) :陈玮佑教授 计画助理(2020.09-2021.07) (询答过程见逐字稿) 表决结果(无记名表决)如下表: ┌─────────┬─────────┬────────┬────────┐ │ 被提名人 │ 同意 │ 反对 │ 无效票 │ ├─────────┼─────────┼────────┼────────┤ │ 吴睿恩 │ 23 │ 2 │ 1 │ ├─────────┼─────────┼────────┼────────┤ │ 李绍嘉 │ 2 │ 3 │ 2 │ └─────────┴─────────┴────────┴────────┘ 决议:同意学生法院法官被提名人吴睿恩及李绍嘉之任命案 (三) 学生会长咨,为设立国际事务部为政策部门,咨请同意案。 说明:推动外籍生、侨生权益保障,打造多元文化友善环境,并促进校内多元文化交流。 部门详细目标、具体推动政策请敬参本会109-1施政计画。 (询答过程见逐字稿) 表决结果(举手表决):赞成12票;反对8票(赞成者多数,通过) 决议:同意设立国际事务部为政策部门 (四) 学生会长函送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委员提名名单,医学系赵文杰为委员并为主任委 员;公共卫生学系与心理学系三年级梁嫚芳为副主任委员并为委员;资讯工程学系 二年级苏柏融、牙医学系三年级张家睿、医学系四年级郭景矞、政治学系国际关系 组四年级王诗媛及法律学系财经法学组三年级陈芷绫5人均为委员,请同意案。 (秘书处公报编按:依本会选举罢免法及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组织法,主任委员之指定由 会长为之,副主任委员之指定由主任委员为之,爰案由之「并为主任/副主任委员」之叙 述应有误,特此叙明) (询答过程见逐字稿) 表决结果(无记名表决)如下表: ┌──────────┬────────┬────────┬────────┐ │ 被提名人 │ 同意 │ 反对 │ 无效票 │ ├──────────┼────────┼────────┼────────┤ │ 赵文杰 │ 9 │ 18 │ 0 │ ├──────────┼────────┼────────┼────────┤ │ 梁嫚芳 │ 11 │ 15 │ 1 │ ├──────────┼────────┼────────┼────────┤ │ 苏柏融 │ 14 │ 1 │ 2 │ ├──────────┼────────┼────────┼────────┤ │ 张家睿 │ 14 │ 11 │ 2 │ ├──────────┼────────┼────────┼────────┤ │ 郭景矞 │ 14 │ 11 │ 2 │ ├──────────┼────────┼────────┼────────┤ │ 王诗媛 │ 15 │ 10 │ 0 │ ├──────────┼────────┼────────┼────────┤ │ 陈芷绫 │ 14 │ 11 │ 2 │ └──────────┴────────┴────────┴────────┘ 决议:同意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委员被提名人苏柏融、张家睿、郭景矞、王诗媛及陈芷绫 之任命案;不同意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委员被提名人赵文杰及梁嫚芳之任命案。 ※电资院叶泓佑动议变更议程,挪移「本会代表郑景平等人,拟具『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自治规程(学生宪章)第6条之1条文修正草案』请审议案,第三读会」及「本会代表郑 景平等人,拟具『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学生宪章)第9条条文修正草案』请审 议案,第三读会」两案至当前审议议案;并以後者为先,前者於次之。 表决结果(举手表决):赞成17票;反对0票(赞成者达参与表决三分之二,通过) (五) 本会代表郑景平等人,拟具「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学生宪章)第9条条文 修正草案」,请审议案,第三读会。 电资院叶泓佑提议清点人数 出席人数:29人 三读表决 表决结果(举手表决):赞成23票;反对0票(赞成者达参与表决三分之二,通过) 决议:全案照二读条文三读通过,附三读条文如下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学生宪章) :第六条之一 【对外关系】 :  本会加入人民团体,应由学生会长提请学生代表大会同意。 (六) 本会代表郑景平等人,拟具「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学生宪章)第6条之一 条文修正草案」,请审议案,第三读会。 三读表决 表决结果(举手表决):赞成22票;反对0票(赞成者达参与表决三分之二,通过) 决议:全案照二读条文三读通过,附三读条文如下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学生宪章) :第九条 【常设部门】 :  行政部门常设下列各部、处: : 一、秘书处:协助会长、副会长综理会务、与学生代表大会秘书处、学生法院书记处 :共同保存本会历年档案。 : 二、财务部:编列并执行岁入岁出预算,促进资产之有效运用。 : 三、学权部:争取学生权利,关怀照顾会员生活各层面,增进全体会员之福祉。 : 四、学术部:研究关注与推动校内外议题,改善学生权力位置与主体。 :  其余常设部门,以法律定之。 (七) 学生会长函,提名政治学系国际关系组三年级洪翊芳为内务副会长,请同意案。 (被提名人发言及询答过程见逐字稿) 表决结果(无记名投票):同意23票,反对2票(同意者多数) 决议:同意内务副会长被提名人洪翊芳之任命案。 (八) 学生会长函,提名心理学系三年级韦晢为外务副会长,请同意案。 (被提名人发言及询答过程见逐字稿) 表决结果(无记名投票):同意8票,反对11票(同意者少数) 决议:不同意外务副会长被提名人韦晢之任命案。 ※社科院汪柏辰动议变更议程,挪移「学生会长函,提名公共卫生学系二年级杨子纬为财 务部部长,请同意案」至讨论事项第九案。 表决结果(举手表决):赞成9票;反对0票(赞成者达参与表决三分之二,通过) 21:27 主席邱馨仪宣告交付主席地位予副议长叶泓佑 (九) 学生会长函,提名公共卫生学系二年级杨子纬为财务部部长,请同意案 (被提名人发言及询答过程见逐字稿) 表决结果(无记名投票):同意10票,反对3票(同意者多数) 决议:同意财务部部长被提名人杨子纬之任命案。 21:36 主席宣告休会直至後续会议场地确认为止 21:38 於新生505外走廊复会 清点人数 出席:7人 散会(未达法定出席门槛)(21:38) 未及进行议程: (十) 学生会长函,提名数学系三年级张玮姗为秘书部部长,请同意案 (十一) 学生会长函,提名资讯工程学系三年级陈品臻为福利部部长,请同意案 (十二) 学生会长函,提名社会学系二年级欧孟哲为学术部部长政治学系国际关系组二年 级林育萱为公关部部长并为新闻部部长,请同意案 (十三) 学生会长函,提名外国语文学系二年级李谖为文化部部长,请同意案 (十四) 学生会长函,提名人类学系四年级林峯为活动部部长,请同意案 (十五) 学生会长函,提名中国文学系二年级里见明叡为国际事务部部长,请同意案 六、临时动议 七、自由发言 ============================================================================== Google文件阅读版:https://reurl.cc/Oq6l0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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