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200439 (ERIC)
看板NTUSC
标题[公听]
时间Fri Dec 23 02:49:41 2011
公听会流程
18:40~19:00 入场、签到
19:00~19:05 主持人开场
19:05~19:10 介绍本次修法缘由
19:10~19:25 99-1修法原提案人说明
19:25~19:50 99-1修法现行法案起草委员说明
19:50~20:00 本次法制委员会招开结果及目前共识说明
20:00~20:30 意见与讨论
20:30~20:45 结语
本次修法之讨论争点为下
1.是否废除扣保证金
2.是否恢复票数门槛
3.是否增加连署门槛作为候选人资格限制
委员会目前版本
第十八条修正
第十八条 【申请登记为候选人应具备之表件】
○一申请登记为候选人,应具备左列各款表件:
一、候选人登记表,登记表格格式由选委会制订之,超出范围之部分,选委会应不予刊登
。
二、刊登於选举公告之政见,字数限制与格式由选委会规定之。
三、本人二寸脱帽半身光面照片二张。
四、行政规费、候选人保证金,金额由选委会决定。
五、本人学生证影本乙份。
六、其他选委会规定应交付之资料。
七、 应检附连署书件予选委会,连署书格式及限制由选委会规定之。
○二前项第一、三、四、五、六、七款表件不合规定者,选委会应拒绝受理其登记之申请
。
○三第一项第六款於登记期间截止前未送达者,视为取消该助选员资格。
○四第一项第二款於登记期间截止前未送达者,视为放弃於公告上刊印政见。
○五登记时间截止後,选委会应拒绝申请或任何表件之增补、修改。
○六凡经申请登记核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请。
○七候选人於第一项第一款所缴交之书面与电子登记表,所载内容互异时,以书面登记表
为准。
原法案
第十八条 【申请登记为候选人应具备之表件】
○一申请登记为候选人,应具备左列各款表件:
一、候选人登记表,登记表格格式由选委会制订之,超出范围之部分,选委会应不予刊登
。
二、刊登於选举公告之政见,字数限制与格式由选委会规定之。
三、本人二寸脱帽半身光面照片二张。
四、行政规费、候选人保证金,金额由选委会决定。
五、本人学生证影本乙份。
六、其他选委会规定应交付之资料。
○二前项第一、三、四、五、七款表件不合规定者,选委会应拒绝受理其登记之申请。
○三第一项第六款於登记期间截止前未送达者,视为取消该助选员资格。
○四第一项第二款於登记期间截止前未送达者,视为放弃於公告上刊印政见。
○五登记时间截止後,选委会应拒绝申请或任何表件之增补、修改。
○六凡经申请登记核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请。
○七候选人於第一项第一款所缴交之书面与电子登记表,所载内容互异时,以书面登记表
为准。
新增十八之一
第十八条之一 【连署人数】
会长候选人之连署人数应达全校会员(百分之)以上连署
各会长候选人之连署人不得重复
学生代表候选人之连署人数应达该选区会员(百分之)以上连署
各选区学代候选人之连署人不得重复
修正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当选之限制】
○一会长选举以获最高票者为当选,得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决定之。
○二前项选举,如为同额竞选,其赞成票数须高於反对票数始为当选。选举结果未能当选
时,应自投票
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重行选举投票。
○三学代选举各该选区超额竞选者,按各选区应选名额选出,除保障名额外,由得票较多
者为当选;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各选区同额竞选或不足额竞选者,得一票以上为当
选.
原法案
第二十条 【当选之限制】
○一会长选举以获最高票者为当选,得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决定之。
○二前项选举,如为同额竞选,其赞成票数须高於反对票数始为当选。选举结果未能当选
时,应自投票
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重行选举投票。
○三学代选举各该选区超额竞选者,按各选区应选名额选出,除保障名额外,由得票较多
者为当选;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各选区同额竞选或不足额竞选者,得一票以上为当
选,但票数不足下列各款数字者,选委会应依比例没入其保证金:
一、大学部五十票
二、研究所十票
三、进修推广部三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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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