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player (弈本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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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提案] 98-1规程解释释宪提案
时间Thu Feb 4 12:48:59 2010
对於此一声请解释规程提案
在程序上实有不合
简述如下:
第二十六条 【声请规程解释之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书面向规程解释庭,声请解释规程:
一、自治机关或组织行使规程所赋予之职权,於适用时
产生疑义,或行使职权与其他组织发生争议或认其
所适用之法令有抵触规程之疑义者。
若是以规程第十九条弹劾权为标的
则不符「行使职权」要件
并未有行使弹劾权之事实
若是参照内文说明与附件 似实际上是以监察法草案之违反规程疑义为由
(以会长为监察法弹劾对象是否抵触规程)
但
审议中之草案 并不能做为解释之标的 此於我国释宪实务早有定见
释字603号:「法律」限於已通过之法律 或对现行法修法未果之情形
释字365号亦表明:
「对立法委员未来是否提案修改有违宪疑义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条,预先徵询本院意见
,核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要件,未尽相符」
司法院第1108次不受理决议:
「若法律修正案尚在立法委员拟议中,发生有此疑义而预先徵询本院意见者,
要难认系行使职权,适用法律之情形。」
盖大法官作如此解释
实因法律拟定与修正为立法之职权 不欲以释宪为立委修法之事前指导
立法权应自行寻求合宪之立法 而非将大法官作为「谘询机关」
立法权若尚可自行修正 则不应要求司法权之迳行介入
於本案中 应同此理
监察制度之建制 事关重大 多有争议
不唯可弹劾会长与否而已 仅就此为不合程序之释宪声请
实为明察秋毫而不见舆薪之举
应公开听取专家与学生意见 再行修法
但普通学生如我 不知透过何程序方能如王宏恩同学一般
以前学代身分使现任学代至自己家中召开会议 以听取法案详情与表达意见
或许因我未曾担任过学代 不谙相关管道所致
故为保障民意管道之畅通 以及专业法律意见之谘询
在此建请学代就监察法修法事宜
尽速召开听证程序 公开探求民意与合宪之道 方为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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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6.247.5
1F:→ Hrothgar:所以这是大法官释宪? 02/04 16:41
2F:→ goplayer:楼上的问题意思是? 02/04 16:59
3F:推 Hrothgar:我想问说,这是学生大法官们讨论後的结果@@? 02/04 18:53
4F:推 nagy:这篇哪里有说是XXX释宪? 还是想要说法官说了算? 02/04 20:09
5F:推 nagy:我是对一楼说的。 宪政主义可不是变成法官一言堂,大家都可以 02/04 20:14
6F:→ nagy:表达自己的意见。 ||| 针对这个申请案,司法积极主义也没有 02/04 20:15
7F:→ nagy:积极到这种程度的。 就算用法条的行使职权有疑义来申请,基本 02/04 20:19
8F:→ nagy:上客体是"职权"。这边牵涉到的顶多是立法权,又不是觉得自己 02/04 20:20
9F:→ nagy:能立法。 对於内容有问题,跟你能不能立法没有关系。 02/04 20:21
10F:→ nagy:就算是日本,立法谘询机构也是在体系里面,不会直接问大法官 02/04 20:22
11F:→ goplayer:这是我个人对该声请在程序上依据法律提出的质疑 02/04 20:43
12F:→ goplayer:并且希望就监察法学代可以召开听证会 02/04 20:44
13F:→ goplayer:我不是学生法官 02/04 20:44
14F:推 Hrothgar:got it, 因为我不太清楚状况说~ 抱歉了<(_ _)> 02/04 20:46
15F:推 mikejou7611:提醒一下 监察法尚未正式提案喔 还未进入正式审议程序 02/05 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