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ritti (黄门不肖生)
看板NTUSC
标题「学生事务规章研修小组会议」讨论 (二)
时间Tue Nov 24 18:53:19 2009
由於不是所有人都有来常会,来常会也不一定有听清楚(讲话晃来晃去的),而且
这件事并非只与学代有关,於此将争点再整理一次。〈学生申诉评议办法〉以及
〈社团活动经费补助办法〉、施行细则并无太大的问题。以下先就〈学生宿舍管
理办法〉和〈校园遗失物处理要点〉作说明。希望大家集思广益!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争点一:第六条
在现行条文中,宿舍修缮维修的发动权在於生治会,宿舍管理人(即辅
导员)只是建议住宿组转呈总务处办理。图例如下:
生治会──→辅导员──→住宿组──→总务处
经 建议 转呈
还有一种情况是,零星紧急的案件,会由总务处编列经费,由生治会在
知会辅导员後,迳行接洽厂商。收据经辅导员转报总务处。图例如下:
生治会──→厂商(与校方签约的厂商)
│
│知会 转报
└────→辅导员────→总务处
在修正条文中,则区分十万元以上和十万元以下的情况。十万元以下由
辅导员填单、专签,层转学务长核定。
辅导员────→学务长
层转
十万元以上由辅导员填单、专签,层转学务长核定,再转陈总务处依政
府采购法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辅导员───→学务长───→总务处
层转 核定 转陈
生治会的意见,在修正条文中,完全没有被考量进去!这符不符合实务
运作,可能还需要更多意见投入。但如果照修正条文来看,宿舍能不能
清洁、修缮、维护,全都仰赖辅导员的积极作为或消极配合。生治会毫
无主体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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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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