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Tntu (故事是永远不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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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秘书] 学生法庭解释文(三)
时间Mon Feb 16 07:13:59 2009
学生法庭解释文 释字第三号
民国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学生法官 李崇僖、徐志鸿、孙乃翊、赖正庸、陈鋕雄、林建中
解释文
研究生协会於八十四年十月,就研究生不属本会会员之事项所举行之投票,
其投票结果对本会不生任何效力。依据本会自治规程第二条规定:凡於台湾大学
注册之在学学生,均为本会之会员。故研究生之会员资格,不受本次投票影响,
在相关规定为依法定程序修改前,本会行政、立法、司法三部门对於研究生之会
员权力,不得限制、变更或修改之。
解释理由
王义川等十三名学代,於民国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本庭提出规程解
释案,提案文为:研究生协会於八十四年十月,举行研究生不属於学生会员之投
票,投票结果相对多数通过研究生不属於学生会会员之决议。由於此结果严重影
响台大学生自治制度的架构、及研究生学生代表代表性与合法性争议,进而影响
任何研究生目前在学生会任何部门的参政权、由於十二月举行学代期中选举、故
提出此释宪案,请学生法庭在一周内尽速加开会议解释之。本件解释之声请,符
合学生法庭组织程序纲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前段之要件。又本件提案人超过学生
代表总额之六分之一,符合学生法庭组织与程序纲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故开声
请依法应予受理。提案文末要求学生法庭於一周内尽速解释之,仅系提案人主观
原望之请求,不因为欠缺法律依据而阻却提案之程序合法性。合先叙明。本次投
票对学生会之会员资格及各项选举之影响,应从其行为之意义及效力的方面加以
考量。其意义从客观表徵及相关主张内容观察之,应有下述三种可能,分别论证
其效力如下:
一、本次投票是否发生研究生会(以下简称研协)退出本会之效力:对此问题,
应先确定研究生协会是否原为台大学生会之下属阻织,若无相互隶属关系,
即无研协脱离或退出学生会之问题;若有相互隶属关系,则必须符合脱离学
生会之程序上要件,才能产生脱离之效力。
本会系於1988年由学生代表联合会转化而成,其转化之法律程序包括将【国
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以下简称本会规程)交由全体台大学生复决。
该复决分为大学部及研究生两部份进行,研究生参加本会公决部份已於1990
年五月中旬举行,并或通过。大学部之复决则是与同年五月底之第三届本会
会长选举一起举办,亦或通过。因此,台大全体学生,包括研究生及大学生
皆为本会之会员,此一符合规程第二条之规定内容「凡於台湾大学注册之在
学学生,均为本会会员。」又前述研究生加入本会之投票,并未使用研协此
一团体加入本会,且按本会现行有效法规亦无有关研协此一团体之规定,研
协自非本会之下属组织。就实际运作上之互动关系而言,目前台湾大学校务
会议之学生代表,分别由本会及研协推出学生代表。显然以校方观点而言,
研协与本会皆有对於学生之代表权。就两团体之内部运作而论,本会之选举
与研协之选举一向皆分别进行,故目前本会与研协亦无相互隶属关系。综上
所述,研究生协会既非台大学生会之一部份,本次投票生脱离或退出本会之
效力。
二、研究生是否因本次投票而集体丧失本会资格:本会规程,基於其规之最高性
(第三十三条),拘束本会机关。本会规程第二条规定:「凡在台湾大学注
册之在学学生,皆为本会会员。」是为会员资格之规范。因此,对本会各机
关而言,凡为学生且在台湾大学注册者,皆当然取得本会会员之身份;反之,
非学生或身份。因此,在本会规程第二条未经修改或废止前,本会各机关不
得以本次投票结果,作为判断研究生全体会员资格存否之标准。无论声请解
释函所指之投票活动的结果为何,本会各机关仍不得否认研究生全体为本会
之会员。
三、本次投票中,赞成退出本会之研究生个人,是否因而丧失本会会员资格。依
本会规程第二条及参酌本会规程交付复决之「学生宪章立法说明」,本会之
组成与一般社团显有不同。者系采自由结社、自愿加入之模式,尊重每一位
学生专长、兴趣及选择自由,而前者则具有「强制性入会」之特徵,亦即学
生会之组成系采非自愿性之强制结社,所有注册之在学学生均强制加入本会,
赋与其会员资格,使本会规程第一条:「本会为台湾大学代表全体学生之自
治团体」获得正常化基础,并为本会会员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全体。就此
以观,本会规程第二条规定实具有双重之意义:一方面,本会不得拒绝在学
学生之加入,并有义务对於所有注册在学之学生提供平等参与会务之管道,
不得以会员未尽其义务或曾表示放弃其会员资格为由,拒绝其行使投票权及
其他本会规程赋予会员之权利:另一方面,本校学生参加本会之结社自由及
选择自由也相对受到限制,无论其参与学生公共事务之意愿如何,均成为本
校学生会之一员。据上所述,凡在本校注册之大学部学生、进修推广部学生
及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於本会规程第二条未经第三十四条规定之程序修改
前,会员拒绝参与本会之消极结社自由受到本会规程之限制,本校学生之会
员资格不因其个人明确表达脱离本会或放弃会员资格而有所影响。参与本次
投票并且投票赞成之研究生,纵使其行为具有表彰个人脱离意愿之意义,基
於本会规程第二条之规定,上开投票不具备个别会员丧失会员资格之效力,
无论投票赞成之研究生主观是否放弃本会会员权利之行使,有关本会选务之
办理,仍应以全体注册在学之本校学生为对象。主张「脱离」本会之研究生,
其个人之法律地位不因此而受影响,本会仍不得拒绝其行使本会规程赋予之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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