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yMeo (地球王子)
看板NTUSC
标题[秘书] 学生法庭解释文(五)
时间Wed Jan 9 20:14:30 2008
学生法庭解释文 释字第五号
民国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学生法官 陈怡林、李治安、薛智仁、刘定纲、许恒达、高铭志
公告
关於杨书豪学代资格认定之争议,最初系由本号解释声请人黎世辉等人向学
代大会秘书处登,後秘书处与校方相关人员讨论後,告知黎世辉等人,此争议应
以声请本庭为规程解释解决之,黎世辉等人遂向本庭提出本次声请。惟於本庭对
此声请作出解释前,秘书处竟迳自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公告认定杨书豪之学代
资格已丧失。此认定是否属秘书处权限本不无疑问,然舍此不论,本争议既已由
本庭受理,所有学生自治机关即应自我节制,不宜就此为任何评述或决定;本此,
秘书处此一公告不妥之处至为显明,本庭在此为声明。
解释文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制定之意旨乃在建构一台湾大学学生自治体系,
重在培养台大学生民主法治之素养;故得担任台湾大学学生会相关职务之主体,
应限於台湾大学在学学生;准此,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於任期中退学,已不
复为台湾大学在学学生,自应丧失其学生代表资格。至其未几因重行入学再次成
为台湾大学在学学生,其原丧失之学生代表资格是否回覆?本庭认为其据以当选
身份已因退学及重行入学而改变,其学生代表资格当无回覆之可能。
解释理由
一、由国立台湾大学自治规程第二条「凡於台湾大学注册之在学学生,均为本会
之会员」及第三条「会员享有学生应有之权利,并得遵循本规程所定程序,
参与本会会务」观之,台湾大学在学学生参与学生会会务、担任学生会职矛,
包括担任学生代表,固无疑问;然非台湾大学在学学生是否得参与学生会会
务、担任学生会职务?因自治规程及依自治规程所制定之自治法规中对此并
无相关规定,故应探究学生自治规程制定之本旨。观诸自治规程之前言「台
湾大学学生,为弘扬学术,追寻真理,塑造自由平等之社会、建设民主法治
之国家,制定本规程,共昭信守」,可了解自治规程制定之意旨在建构一台
湾大学学生自治体,由台大学生自行管理运作部分学生事务,重在培养学生
民主法治素养之观点上,应悉由台湾大学在学学生任之。准此,台湾大学学
生会学生代表於任期中退学,已不复为台湾大学在学学生,自应丧失其学生
代表资格。
二、学生代表在任期中退学,未几复因考取转学考而重行入学成为台湾大学在学
学生,且任期尚未届满,其学生代表之资格是否得以回复?就此情形,自治
规程及自治法规均无相关处理规定,本庭认为学生代表资格是否存在,应以
其据以当选学生代表之基础为判断,即视其学生身份是否维持而定。故失去
在学学生身份,以之为基础之学生代表资格同时丧失已如第一点所述,而其
考取转学考、重行入,虽然再次取得在学学生身份,然该身份已与退学前之
身份有所不同,系属一新身份(如:学号、年级及学籍等象徵当选正当性基
础之身份均已改变)。既退学前之原身份之丧失状态并未改变,基於该身份
所取得之学代资格亦无回复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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