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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82.10.09.学生代表大会十月份常会通过 83.04.29.学生代表大会四月份常会修正第8、28条条文 87.06.22.学生代表大会六月份常会增修第2条、第9条第1、3款、第10条条文 88.03.31.学生代表大会三月份常会修正第8条条文 89.10.16.学生代表大会十月份常会修正第17条条文 89.10.22.学生代表大会十月份常会修正第9条条文 92.05.30.学生代表大会五月份常会修正第9、12、32条条文 94.11.18.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特别大会修正第12条条文;并增订第12-1条条文 95.10.25.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常会修正第8条条文 96.06.04.学生代表大会第六次常会修正第35-1、37条条文 96.11.02.学生代表大会第三次常会修正第12条第3项;并增订12条第4项条文 第壹章 总则 第一条 【法源】 一 本条则依据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办法第二十七条订定之。 第二条 【法律之位阶】 一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之议事,除学生会自治规程,大会组织办 法另有规定者,依本规则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增修条文 之定,其余未规定事项,准用内政部公布之会议规范之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之认可及修改】 一 本规则应於每次会期第一次常会重新认可之,认可时如有修正案,可经一 人以上附议提出,经讨论後,依多数决表决之。 二 认可後如再修正,依多数决表决之。 三 议事规则之修订,除另有决议外,不溯及既往。 第四条 【弹劾权及纠举权】 一 弹劾权、纠举权之行使程序,由大会另订之。 第五条 【会议规范之不适用条文】 一 会议规范之二十三条(代表人),第二十八条(发言次数及时间),第三 十二条(动议之附议),第四十二条(动议之收回)第四项、第五十九条 (表决之特定额数)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一项第二款之(乙)(丙),第七 十九条(提请复议之条件),第九十三条(候选人提名),第九十六条( 选举名额及候选人均为一人之选举)第三项,大会不予采用。 第贰章 开会 第六条 【大会之召开】 一 大会之召开,由议长召集之,秘书处寄发开会通知,除非遇到紧急情况, 开会通知应於会议七日前寄发。 第七条 【会期】 一 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卅一日为大会第一会期,二月一日至七月卅一日 为第二会期。 第八条 【常会】 一 大会於每年三至五、十至十二月各至少须举行五次会议,进行报告事项、 质询、预算案、提案、新事件等议程。 第九条 【特别大会】 一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时,应召集特别大会:  一、议长或会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学生代表(以下简称学代)总数十分之一以上以书面提出要求时。   三、该会期第一次常会以前。 二 除非遇到紧急情况,开会通知应於会议七日前寄发。 三 特别大会讨论事项,以已载於开会通知上者为限,但讨论下次开会时间者, 不在此限。 四 特别大会之开会通知若因故无法於七日前寄发,其决议应於下次常会时追 认,若遭否决,则其决议无效。 第十条 【议程及开会日期之拟定】 一 每会期之常会日期及议程於每会期第一次常会讨论决定之。 二 特别大会之日期及议程由提案人、连署人及秘书长决定之。 第十一条 【开会通知】 一 开会通知应记载开会会次、年、月、日、开始时间、议程,并附具各动议 之决议文,报告文件及关系文书。 第十二条 【请假】 一 学生代表因故无法出席者,应於会议召开前三日,张贴请假公告於国立台 湾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之电子布告栏看板,或发送电子邮件予秘书处及纪律 委员会请假。 二 请假须经纪律委员会许可之。 三 学代请假未获纪律委员会许可者,或未依前二项规定请假而未出席者,以 缺席论。各会议召开,迟到半小时以上者,亦同,但如有特殊理由,得以 书面说明,由纪律委员会决之。 四 依前项视为缺席者,若有特殊理由,得於会议後三日内,交付书面说明, 由纪律委员会决之。 第十二条之一【请假或缺席效果】 一 缺席者,名单公布於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各该缺席者所代表选区电子布告栏; 情状严重者,得公布於电子布告栏进站画面以及台大相关媒体。 第十三条 【开会之法定人数】 一 大会开会时之应到人数,以学代总数三分之一计算之。 第十四条 【开会後缺额问题】 一 会议进行中,经出席学代提出清点人数时,主席应催促暂时离席之人回到 议席,并清点在场人数,如不足法定人数,主席应宣布散会或改开谈话会, 此时会众得动议延会或发表明,谈话会如出席已达法定人数,得继续开会。 第十五条 【摄影、拍照之限制】 一 摄影、拍照限於旁听席及场外。 第参章 动议及讨论 第十六条 【动议之连署或附议】 一 一般主动议,须经一人以上之连署或附议。 第十七条 【声明发言性质】 一 学代发言时,应报告姓名,并说明其发言性质。 第十八条 【发言次数及时间】 一 动议之讨论,每人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以五分钟为限。原提案人得增 加一次发言机会,以三分钟为限。 第十九条 【纪律问题之回避】 一 学代对关系其个人本身纪律问题之议案表决时,应回避之。 第二十条 【复议之条件】 一 决议案之复议,应具备左列条件:   一、原决议尚未着手执行者。   二、须提出於下次常会或以前。   三、学代十五人以上之连署。 第二十一条 【已通过决议之修正】 一 大会已通过之决议,如该会期中仍欲修正时,须三二决;自下一会期以後, 以多数决修改之。 第肆章 施政报告及质询 第二十二条 【行政部门人员列席】 一 会长及各部部长应列席常会。特别大会如有学代提议,一人以上连署或附 议经大会通过,亦得随时邀请会长或有关部长向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长之发言权】 一 会长对相关事务之讨论具发言权。 第二十四条 【行政部门之施政方针】 一 行政部门依本会自治规程第十五条向大会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依左 列规定:   一、行政部门应於每年三月一日及九月一日前将该会期之施政方针。   二、行政部门於每会期结束前,将该会期施政报告印送所有学代,并由 会长於最後一次常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事故处理之报告】 一 行政部门遇有重要事项发生,或施政方针变更时,会长或有关部长应於最 近一次常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六条 【书面质询】 一 学代对於行政部门之施政方针,施政报告或其他报告於会前以书面质询, 被质询人应於大会中答覆,但经质询人要求,应於七日以内以书面答覆。 第二十七条 【口头质询】 一 学代对於行政部门之施政方针,施政报告或其他报告即席提出质询,被质 询人应於每一质询後立即答覆,但经质询人同意,得於七日以内以书面答 覆。 第二十八条 【质询时间之限制】 一 每次大会会务质询时间,针对同一事项,每人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以 五分钟为限。 第伍章 同意权及覆议 第二十九条 【全体委员会】 一 本会依本会自治规程第十一条行使同意权及依本会自治规程第十六条审议 行政部门所提之覆议案时,可先成立全体委员会进行审查。全体委员会之 法定人数为学代总额五分之一,主席由学生代表互推产生。 二 若无召开全体委员会,由大会迳行审查之。 第三十条 【同意权之行使】 一 会长或当选人应於每年九月一日前提出该学期副会长及各部部长人选。 二 大会应於人选名单提出後最近一次常会行使同意权。 三 学生法庭法官出缺时之提名亦同。 四 针对被提名人选进行审查时,会长及被提名名选均应到场备询,全体委员 会得就审查之结果向大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覆议案之处理】 一 审查行政部门所提覆议案时,会长及相关人员均应到场备询,全体委员会 得就审查之结果向大会提出报告。 第陆章 预算案及决算 第三十二条 【预算之审议】 一 本会之预算案,得不经一读程序由秘书处迳付财务委员会审查,并视同已 於大会中提出。 二 财务委员会应於预算书提出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预算书审议报告交付 秘书处统筹编制,於最近一次常会开会前三日内印送全体学代或供全体学 代领取。并於该次大会提出报告;追加预算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决算之审议】 一 财务委员会应於行政部门提出决算两周内审查完毕,并於最近一次常会提 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三读会】 一 本会之预算案及各种规章之制定与修正,应经三读会议决之,三读会议通 过之规章,经会长公布後施行之。 第柒章 大会公报与法规汇编 第三十五条 【大会公报之出版期限】 一 柲书应於每次大会结束後十五日内出版大会公报。 一 秘书应於每次大会结束後十五日内制作议事逐字稿外,并出版大会公报。 二 但如遇重大事故或七日内另有大会,可延後出版或将两次大会并同出版。 第三十六条 【大会公报之内容】 一 大会公报记载下列事项:   一、上期大会公报更正事项。   二、会次及其年、月、日、起止时分。   三、开会地点。   四、出席者之姓名、人数。   五、请假者之姓名、人数。   六、缺席者之姓名、人数。   七、列席者之姓名、人数。   八、主席。   九、记录者姓名。   十、报告及报告者姓名、职别及报告後决定事项。   十一、动议文、修正案及表决结果。   十二、质询及答覆要点。   十三、其他必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议事逐字稿与大会公报错误之处理】 一 大会公报如有认为错误时,於下次会议由主席出席学代同意後更正存档, 并将更正部分公告於下期大会公报。 一 议事逐字稿与大会公报如有认为错误时,於下次会议由主席出席学代同意 後更正存档,并将更正部分公告於下期大会公报 第三十八条 【法规汇编之出版】 一 秘书处每会期应修订一次法规汇编,记录本会及校方之重要自治法规。 第三十九条 【施行】 一 本规则经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後施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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