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USCsec (学代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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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秘书] 94学年度第2会期通过法规条文整理
时间Wed Jun 28 01:03:49 2006
民国95年4月25日 学代大会94学年度第二会期第二次特别大会三读通过条文
国立台湾大学校务会议学生代表产生办法
第 一 条
依据国立台湾大学组织规程第三十三条,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第一条、
第六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国立台湾大学校务会议学生代表(以下简称校代)之产生,除国立台湾大学组织规程第
三十三条所规定之学生自治团体当然代表外,依本办法规定办理之。
第 三 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准用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
第 四 条
国立台湾大学各学院大学部、各学院研究所及进修推广部之校代(以下简称分区校代),
以本校每学年度第二学期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代表(以下简称学代)选举中,获各该选区
最高票当选学代担任之。
第 五 条
校代名额除当然校代及分区校代外,为不分区校代,於本校每学年度第一学期第一次
学代大会中,由全体学代互推产生之。
第 六 条
分区学代出缺时,其校代名额流用予不分区校代。
第 七 条
校代丧失学代资格者,其校代资格亦随同丧失,分区校代应由各该选区次高票当选
学代递补之,不分区校代由全体学代另行互推产生之。分区校代及不分区校代同时
兼任当然校代者,亦同。
第 八 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之。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罢法增修条文
第 十九 条 【名额、任期、选区及保障名额】
(第三项)学代选区为大学部各学院、研究所各学院、进修推广部,分别各为一选区。
上开条文自本会期公布日起施行。
二十条【当选之限制】(第三项第二款)
二、研究所各选区:候选人得票数十票以上者为当选。
上开条文自本会期公布日起施行。
民国95年6月27日 学代大会94学年度第二会期第三次特别大会三读通过条文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办法增修条文
第二十七条
将关於程序委员会增列「正副议长为程序委员会之当然委员,议长为当然委员
并兼委员会召集人。程序委员会开会时,议长与秘书长应出列席。」
上开条文自95学年度第一会期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对第一款之「得对大会作下列惩戒之建议」增列
「三、停止出席大会至多两次;
四、劝告其辞职。
以上停止出席大会或劝告其辞职之建议,应得大会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始得为之。本会审议惩戒案件时,本会委员关系其个人本身之议案应行回避。」
上开条文自95学年度第一会期施行。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增修条文
第十八条第一款
修正「刊登於选举公告之政见,字数限制与格式由选委会规定之」为
「刊登於选举公告之经历及政见,字数限制与格式由选委会规定之,超出范围之部分,
选委会应不予刊登。」
上开条文自95学年度第一会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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