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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台大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办法
时间Sun Sep 9 02:33:26 2001
发信人: HILL (飞鸟) 看板:nsysu-sa
日期: Wed Jul 3 16:18:57 1996
标题: 台大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办法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办法
>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学代大会十二月份常会三读通过
>八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同日施行
>八十一年五月四日 学代大会五月份常会三读修正通过第一条之一、第六条
>第一条 [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行仗本会自治规程所赋予之职权。
>第一条之一 [任期]
>学生代表之任期自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昌止,或自二月一日起至翌年一月三十一
>日止。
>第二条 [出席会议之义务]
>学生代表於每次开会时应亲自报到出席会议。
>第三条 [开会最低人数之限制]
>大会应有学生代表三分之一出席,始得开会。
>第四条 [会议主席]
>大会以议长为主席,议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以副议长为主席。
>议长、副议长均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出席学生代表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五条 [议长之职务]
>议长综理学生代表大会会务。
>议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议长代理其职务。
>议长、副议长均出缺时,应立即办理补选。
>第六条 [议长、副议长之任期及选举方式]
>议长、副议长於每次学生代表交接後第一次会议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
>举产生,其任期至下任议长、副议长选出时为止。
>第七条 [议场秩序之维持]
>大会由主席维持议场秩序。如有违反议事规则或其他妨碍秩序之行为者,
>主席得警告或制止,其情节重大者得由纪律委员会审议後提至大会决定之。
>第八条 [秘书处及秘书长之设置]
>学生代表大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人。
>秘书长承议长之命,处理大会事务,由议长提名,经大会同意後,由议长任命之。
>第九条 [秘书处之职掌]
>秘书处之职掌如下:
>一、关於开会通知事宜。
>二、关於议程编拟事宜。
>三、关於会议记录事宜。
>四、关於大会公报编辑及发行事宜。
>五、关於学生代表大会新闻发布事宜。
>六、关於档案建立及管理事宜。
>七、关於出纳、庶务事宜。
>八、关於文书收发及印刷事宜。
>九、关於立法资料、决议文之蒐集及编纂事宜。
>十、关於学生代表大会预算编列事宜。
>第十条 [各委员会之设置及其功能]
>学生代表大会依本会自治规程第十八条之规定,设下列委员会:
>一、财务委员会:关於本会预算审查、监督预算之执行、审核财务收支、稽核财务
> 及财政上不法行为之事项。
>二、法制委员会:关於本会规章之修正、废止与草案之审查事项。
>三、教学委员会:蒐集本校学生对有关课程及教学事项之意见,并研
> 拟改革方案。
>四校园安全委员会:研拟有关维护校园安全之方案,以保障全体会员免於恐惧之自由为目
> 标。
>五、福利委员会:谋求本会会员福祉,促进全洨资源的有效利用。
>六、社团委员会:行使(学生课外活动经费分配办法)所规定之职权;起草并修
订有关学生社团活动之相关法规,并执行其法定职权。
>第十一条 [各委员会之组成]
>前条之各委员会,应於每次学生代表改选後,由学生代表或当选人自由登记参加。
>每人以至少参加一个委员会为原则,至多可参加三个委员会。
>学生代表登记加入委员会,向大会提出辞职後始得退出。
>第十二条 [各委员会之人数及产生方法]
>各委员会委员,以十三人为最高额。登记参加该委员会之学生代表超过十三人时,该委
>员会之委员由大会依限制连记法选举产生,其连记额数为五人。
>如有学生代因前项之规定致无法参加该委员会者,得再选择另一未额满之委员会参加。
>第十三条 [临时委员会之设置]
>学生代表大会於必要时,得增设其他临时委员会,其委员产生方式及名额由大会
>以决议定之。
>第十四条 [召集人名额之限制及其产生方法]
>委员会置召集人,其名额以各委员会参加之学生代表人数为比例。
>委员会五人以下者置一人,六人至十人者置二人,十一人以上者置三人。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之召集]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轮流召集,或经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请求,亦得召集。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之主席]
>委员会开会时之主席,由召集人担任或出席委员互推产生。
>第十七条 [委员会之决议及委员於大会发言之限制]
>各委员会之决议,由该委员会之出席委员以多数决同意决定之。
>出席委员对於该委员会决议不同意者,得声明保留在大会之发言权。但出席而未声明保留
>在大会发言权之委员,不得在大会中提出与委员会决议不同之意见。
>第十八条 [邀请列席人员]
>委员会得邀请有关人员,到会列席备询。
>第十九条 [公听会之召开]
>委员会视实际需要,得召开公听会。
>第二十条 [委员会联席会议之召开]
>委员会联席会,由相关之各委员会联合召集之。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联席会议之主席]
>委员会联席会议之主席,由召集人担任或出席委员互推产生。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
>学生代表大会设校务委员会,汇集校方各级会议之学生意见,由出列席校方各
>级会议代表身份者及第十条所规定之委员会各选出一名代表,共同组成之。
>第二十三条 [出列席校方会议代表产生之方式与职权]
>本会出列席校方各级会议之代表,由大会依单记法选举之。其发言应遵循并表达大
>会之相关决议。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之职责]
>校务委员会应向大会报告校方各级会议开会之经过及决议。
>第二十五条 [议长、副议长及出列席校方各级会议代表之罢免]
>议长、副议长及本会出列席校方各级会议之学生代表,其罢免应有学生代表总数
>七分之一以上提案,并以书面详列理由,并於开会通知中载明。
>罢免案通过後,大会应就所出缺之职位,立即进行改选。
>第二十六条 [纪律委员会之设置及其职责]
>大会设纪律委员会,委员七人,副议长为当然委员,并担任召集人,其余六人由大会依
>单记法选举之。纪律委员会对於交付审议之学生代表,视其情节轻重,得
>对大会作下列惩戒之建议:
>一、口头道歉。
>二、书面道歉。
>第二十七条 [议事规则]
>大会议事规则,由大会另定之。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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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筹会学生代表 夜中文87级 孙耀廷 沉默...只会让你永远原地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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