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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台大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时间Sat Sep 8 03:59:51 2001
发信人: HILL (飞鸟) 看板:nsysu-sa
日期: Wed Jul 3 17:39:29 1996
标题: 台大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七十九学年度第二学期学代大会草拟
>八十一学年度第二学期四月十日学代大会四月份常会二读(保留第二十、二十九、三十、? 十一、三十四.三十九条条文保留)
>八十二学年度第一学期十月九日学代大会十月份常会二读通过保留条文,全案三读通过
>第壹章 总则
>第一条 [法源]
>本条则依据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办法第二十七条订定之。
>第二条 [法律之位阶]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之议事,除学生会自治规程,大会组织办法另
>有规定者,依本规则之规定。本规则无规定者,依内政部公布[会议规范]之规定。
>[会议规范]之规定与本规则抵触者,不生效力。
>第三条 [本规则之认可及修改]
>本规则应於每次会期第一次常会重新认可之。认可时如有修正案,可经一人以上附议提
>出,经讨论後,依多数决表决之。
>认可後如再修正,依多数决表决之。
>议事规则之修订,除另有决议外,不溯及既往。
>第四条 [弹劾权及纠举权]
>弹劾权,纠举权之行使程序,由大会另订之。
>第五条 [会议规范之不适用条文]
>[会议规范]之第二十三(代表人),第二十八条(发言次数及时间),第三十二条
>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一项第二款之(乙)(丙),第七十九条(提请复议之条件)
>,第九十三条(候选人提名),第九十六条(选举名额及候选人均为一人之选举)
>第三项,大会不予采用。
>第贰章 开会
>第六条 [大会之召开]
>大会之召开,由议长召集之。秘书处寄发开会通知。除非遇到紧急情况,开会通知应於会?>七日前寄发。
>第七条 [会期]
>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卅一日为大会第一会期,二月一日至七月卅一日为第二会期。
>第八条 [常会]
>大会於每年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月各举行一次常会。但经大会决议,
>得加开会议。
>第九条 [特别大会]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时,应召集特别大会:
> 一、议长认为有必要时。
> 二、学生代表(以下简称学代)总数十分之一以上以书面提出要求时。
>除非遇到紧急情况,开会通知应於会议七日前寄发。
>特别大会讨论事项,以已载於开会通知上者为限。但讨论下次开会时间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 [议程及开会日期之拟订]
>常会之议程及日期,由学代大会秘书处排定。
>特别大会之议程及日期,由议长、秘书长、提案人及相关委员会主决定之。
>第十一条 [开会通知]
>开会通知应记载开会会次、年、月、日、开始时间、议程,并附具各动议之决议文
>、报告文件及关系文书。
>第十二条 [请假]
>学代如因故无法出席,应以书面通知秘书处请假。
>第十三条 [开会之法定人数]
>大会开会时之应到人数,以学代总数三分之一计算之。
>第十四条 [开会後缺额问题]
>会议进行中,经出席学代提出清点人数时,主席应催促暂时离席之人回到议席,并
>清点在场人数。如不足法定人数,主席应宣布散会或改开谈话会,此时会众得动议
>延会或发表声明。谈话会如出席已达法定人数,得继续开会。
>第十五条 [摄影、拍照之限制]
>摄影、拍照限於旁听席及场外。
>第参章 动议及讨论
>第十六条 [动议之连署或附议]
>一般主动议,须经一人以上之连署或附议。
>第十七条 [声明发言性质]
>学代发言时,应报告代表选区、姓名、并说明其发言性质。
>第十八条 [发言次数及时间]
>动议之讨论,每人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以五分钟为限。原提案人得增加一次发言机
>会,以三分钟为限。
>第十九条 [纪律问题之回避]
>学代对关系其个人本身纪律问题之议案表决时,应回避之。
>第二十条 [复议之条件]
>决议案之复议,应具备左列条件:
> 一 原决议尚未着手执行者。
> 二 须提出於下次常会或以前。
> 三 学代十五人以上之连署。
>第二十一条 [已通过决议之修正]
>大会已通过之决议,如该会期中仍欲修正时,须三二决;自下一会期以後
>,以多数决修改之。
>第肆章 施政报告及质询
>第二十二条 [行政部门人员列席]
>会长及各部部长应列席常会。特别大会如有学代提议,一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大会通过
>,亦得随时邀请会长或有关部长向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长之发言权]
>会长对相关事务之讨论具发言权。
>第二十四条 [行政部门之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
>行政部门依本会自治规程第十五条向大会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依左列规定:
>一. 行政部门应於每年三月一日及九月一日前将该会期之施政方针印送
> 全体学代,并由会长於该会期第一次常会提出报告。
>二. 行政部门於每会期结束前,将该会期施政报告印送所有学代,并由会长於最後一次常
> 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事故处理之报告]
>行政部门遇有重要事项发生,或施政方针变更时,会长或有关部长应於最近一次常会
>提出报告。
>学代对於行政部门之施政方针,施政报告或其他报告於会前以书面质询,被质询人应
>於大会中答覆。但经质诣人要求,应於七日以内以书面答覆。
>第二十七条 [口头质询]
>学代对於行政部门之施政方针,施政报告或其他报告即席提出质询,被质询人应於每
>一质询後立时答覆。但经质询人同意,得於七日以内以书面答覆。
>第二十八条 [质询时间之限制]
>每次大会会务质询时间,针对同一事项,每人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以三分钟为限。
>第伍章 同意权及覆议
>第二十九条 [全体委员会]
>大会依本会自治规程第十一条行使同意权及依本会自治规程第十六条审议行政部门所提
>之覆议案时,可先成立全体委员会进行审查。全体委员会之法定人数为学代总额五分之一?>主席由学生代表互推产生。
>若无召开全体委员会,由大会迳行审查之。
>第三十条 [同意权之行使]
>会长或会当选人应於每年九月一日前提出该学期副会长及各部部长人选。
>大会应於人选名单提出後最近一次常会行使同意权。
>学生法庭法官出缺时之提名亦同。
>针对被提名人选进行审查时,会长及被提名人选均应到场备询。全体委员会得就审查之结
>果向大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覆议案之处理]
>审查行政部门所提覆议案时,会长及相关人员均应到场备询。全体委员会得就审查之结
>果向大会提出报告。
>第陆章 预算案及决算
>第三十二条 [预算之审议]
>本会之预算案,得不经一读程序由秘书处迳付财务委员会审查,并视同已於大会中提
>出。
>财务委员会应於预算书提出後两周内审查完毕,并於最近一次常会开会前三日日内将预
>算审议报告印送全体学代,并於该次大会提出报告;追加预算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决算之审议]
>财务委员会应於行政部门提出决算两周内审查完毕,并於最近一次常会提出报告,
>经大会认可後归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三读会]
>本会之预算案及各种规章之制定与修正,应经三读会议决之。
>三读会议通过之规章,经会长公布後施行之。
>第柒章 大会公报与法规汇编
>第三十五条 [大会公报之出版期限]
>秘书处应於每次大会结束後十五日内出版大会公报。
>但如遇重大事故或七日内另有大会,可延後出版或将两次大会并同出版。
>第三十六条 [大会公报之内容]
>大会公报记载下列事项:
>一 上期大会公报更正事项。
>二 会次及其年、月、日、起止时分。
>三 开会地点。
>四 出席者之姓名、人数。
>五 请假者之姓名、人数。
>六 缺席者之姓名、人数。
>七 列席者之姓名、人数。
>八 主席。
>九 记录者姓名。
>十 报告及报告者姓名、职别及报告後决定事项。
>十一 动议文、条正案及表决结果。
>十二 质询及答覆要点。
>十三 其他必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大会公报错误之处理]
>大会公报如有认为错误时,於下次会议由主席徵得出席学代同意後更正存档。并将更正
>部分公告於下期大会公报。
>第三十八条 [法规汇编之出版]
>秘书处每会期应修订一次法规汇编、记录本会及校方之重要自治法规。
>第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施行]
>本规则经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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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筹会学生代表 夜中文87级 孙耀廷 沉默...只会让你永远原地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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