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nabo (\(╯-╰)/)
看板NTUSA
标题[转录]台大学生代表选举罢免法
时间Sat Sep 8 03:58:46 2001
发信人: HILL (飞鸟) 看板:nsysu-sa
日期: Wed Jul 3 17:09:44 1996
标题: 台大学生代表选举罢免法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选举罢免办法
>七十九年三月三日十一日学代大会三月份常会三读通过
>八十年丰二月十一日学代大会十二月份常会三读修正通过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条。
>八十一年五月四日学代大会五月份常会三读修正通过第十条
>八十一年九月廿六日学代大会九月份特别大会三读修正通过第四条
>第一条 [学生代表之产生、选区及名额]
>学生代表大会由学生代表组成之。
>学生代表之选区为大学部各学院、夜间部及研究所。
>各选区学生每二百五十名选出学生代表一名。余额一百五十名以上者,增加一名
>,不足一百五十名者,不予计算。
>第二条 [选举时间]
>学生代表之选举於每年五月及十二月举行,每次改选半数。
>第三条 [学生代表之任期]
>学生代表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各选区学生代表出缺时,於下次改选时补足名额,补选之名额其任期为半年。
>第四条 [办理选务之机关及其组成]
>学生代表之选举罢免事务,由选举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办理。
>选委会应於每年三月及十月份学生代表大会中产生。其产生方式准用国立台湾大学学生
>会会长选举罢免办法"以下简称会长选罢法"第三条。
>第五条 [候选人之登记]
>本校学生得向选委会登记为学生代表候选人。
>登记日期由选委会公告之。
>第六条 [政见发表会]
>选委会得举办公办政见发表会。
>第七条 [学生代表当选之限制]
>学生代表选举各该选区投票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时,按各选区应选出之名额,以候选
>人得票比较多数者为当选;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
>各选区之投票率不及百分之二十五时,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六十三票者为当选。
>研究所之投票率不及百分之二十五时,候选人得票数超过二十五票者为当选。
>夜间部之投票率不及百分之二十五时,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四十五票者为当选。
>第八条 [学生代表之罢免]
>学生代表之罢免,得由原选举区选举人向选委会提出罢免案。
>学生代表罢免案之提出,应有原选举区四十人以上之提议,以书面为之。
>学生代表罢免案之成立应有一百人以上之连署。
>研究所学生代表罢免案之提出,应有原选举区十六人以上之提议,以书面为之。
>研究所学生代表罢免案之成立应有四十人以上连署。
>夜间部学生代表罢免案之提出,应有原选举区二十九人以上之提议,以书面为之。
>夜间部学生代表罢免案之成立应有七十一人以上之连署。
>第九条 [其余未规定事项之准用条文]
>学生代表之选举罢免事项,本办法未规定者,准用会长选罢法。
>第十条 [施行]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
HILL 冷静...能让你更热血沸腾...
学筹会学生代表 夜中文87级 孙耀廷 沉默...只会让你永远原地不动...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