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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台大学生会行政部门组织及程序纲要
时间Sat Sep 8 03:54:36 2001
发信人: HILL (飞鸟) 看板:nsysu-sa
日期: Wed Jul 3 16:08:02 1996
标题: 台大学生会行政部门组织及程序纲要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行政部门组织及程序纲要
>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学代大会六月份常会三读通过
>第一条 [职权]
>行政部门行使本会自治规程所赋予之职权。
>第二条 [会长之任期及交接]
>本会置会长一人,任期自当选该年七月十日至次年七月九日。
>本会行政部门之交接,定为每年七月九日。
>前项之交接,应有法官至少一名,以及学生代表大会财务委员会召集人至少一名及议长、
>秘书长在场监交。
>本会之档案及财产应列入移交。
>第三条 [副会长之职务]
>本会置副会长二名,分别为内务副会长及外务副会长,分别襄赞会长处理本会
>对内及对外事宜。
>会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内务副会长、外务副会长顺序代理其职务,但代理期间不得
>连续超过一个月,逾期视为出缺。
>第四条 [秘书长之职务]
>秘书部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人。
>秘书长襄赞会长、副会长处理会务。
>副秘书长及秘书由秘书长任命,襄赞秘书长处理会务。
>第五条 [秘书部之职务]
>秘书部之职掌如下:
>一、关於行政部门会议开会通知事宜。
>二、关於会议记录事宜。
->三、关於文书收发事宜。
>四、关於各部门联络及协调事宜。
>五、关於档案管理事宜。
>第六条 [财务部之职务]
>财务部之职掌如下:
>一、关於预算书表、决算书表编制事宜。
>二、关於各种财务程序之实施要点制定事宜。
> 三、关於公库管理及出纳事宜。
> 四、关於财产管理事宜。
> 第七条 [各部职务]
> 学术部、新闻部、福利部、文化部、活动部及政策部门之职掌,依本会自治规规程之精神
> ,由各部订定,并受学生代表大会之监督。
>第八条 [工作组之设置]
>各部门视事务需要,得设各种工作组,其组长由各部部长任命之。
>第九条 [委员会之设置]
>行政部门为处理特定事务,得经学生代表大会同意设立各种委员会。
>委员会委员由会任命,并由其中遴选召集人一名。
>召集人应列席学生代表大会报告及备询。
>第十条 [委员会之开会]
>前条委员会之开会程序,准用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部门会议]
>行政部门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各部部长及各委员会召集人组织之;以会长为主席,秘书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行政部门会议时,得由该部部员或该委员会委
>员一人代理出席。
>会长得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二条 [议案公布]
>本会之各种法规案、预算案、条约案、同意案,应经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公布。
>第十三条 [预算案及决算之提出]
>行政部门於九月三十日及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应将该学期之预算案提出於学生代表大会?>行政部门於次年一月二十五日及次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前,应将决算提出於学生代表大会
>。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纲要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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