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nab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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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台大学生会自治规程施行办法
时间Sat Sep 8 03:53:31 2001
发信人: HILL (飞鸟) 看板:nsysu-sa
日期: Wed Jul 3 16:01:44 1996
标题: 台大学生会自治规程施行办法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施行办法
>第一条
>本会自治规程於复决案通过,自复决案投票结果公布日起施行之。
>第二条
>本会第一届及第二届学生代表大会所通过之决议及制订之规章,若未为决议废止或条正时?>其不抵触本会自治规程者,於本会自治规程施行後,仍旧有效。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会长直接选举罢免办法]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会长直接选举罢免
>办法施行细则],在未经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废止或修正时,仍旧有效。
>第三条
>研究生成为本会会员,须经全体研究生投票过半数同意。
>第四条
>若研究生同意成为本会会员,研究生另划选举区。
>第一次研究生学生代表选举区之划分,由研究生协会订定之。
>自第二次研究生学生代表选举起研究生选举区之划分,由学生代表
>大会订定之。
>第五条
>新选举区创设成立後,其第一次学生代表选举当选人,其得票数顺序为该选举区前二
>分之一者,任期一年;得票数顺序为後二分之一者,任期半年。当次改选举区,其得票数
>顺序为各选举区中间之当选人,将其得票数互相比较,顺序为前二分之一者,任期一年
>;顺序为後二分之一者,任期半年。若前项规定之选举区数为奇数,则将前项规定之
>当选人的得票数取平均数。前项当选人得票数顺序为中间之当选人,若其得票数
>高於或等於此平均数,任期一年,否则为半年。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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