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nchu (阿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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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
时间Mon Jul 25 10:52:05 2016
说明:
一、本人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法规标准法》第四条,公布法律。
二、本人依据104-2会期第八次定期大会决议,将《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
组织法》於中华民国105年07月25日公布於学规字第104013号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陈宣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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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民国79年12月15日学生代表大会制定公布全文29条
中华民国80年12月20日公布全文29条,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81年05月04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公布第1-1、6条条文
中华民国89年10月27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公布第13条条文
中华民国89年12月22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公布第1-1、8-1条条文
中华民国90年06月08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公布第27-1条条文
中华民国92年03月31日学生代表大会增订公布第16-1、16-2、16-3、18-1条条文
中华民国95年06月27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公布第27条第1、2项条文
中华民国96年05月11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公布第11、16-1条、第16-2条第1项条文
中华民国96年12月03日学生代表大会增订公布第7-1、7-2条条文
中华民国97年04月21日学生代表大会增订公布第27-1、27-2、27-3条条文
中华民国97年12月15日学规字第097001号公告修正公布第2条条文
中华民国97年12月15日学规字第097003号公告增订公布第1-1条条文(编按:中华民国97
年11月27日学生代表大会三读通过)
中华民国99年09月15日学规字第099003号公告修正公布名称、全文40条
中华民国100年08月02日学规字第100002号公告修正公布全文18条
中华民国101年09月06日学规字第100015号公告修正公布第9条第2项条文﹔增订第9条第5
项条文
中华民国102年03月15日学规字第100018号公告修正公布第11条第1项条文
中华民国103年05月04日学规字第102008号公告增订公布第9-1、10-1条条文
中华民国104年08月19日学规字第103023号公告修正公布第12、13条条文(编按:中华民
国104年03月03日学生代表大会三读通过)
中华民国104年08月19日学规字第103024号公告修正公布第9-1条条文﹔增订第 9-2条条文
﹔删除第10-1条条文(编按:中华民国104年03月19日学生代表大会三读通过)
中华民国104年12月31日学规字第104004号公告修正公布第10条第1项第4款第5款第6款第
7款第8款、第10条第2项条文
中华民国104年12月31日学规字第104005号公告修正公布第15条第2项第5款、第15条第3项
第3款、第15条第4项,增订第15条第3项第4款条文、第15-1条
中华民国105年04月19日学规字第104008号公告修正公布第9-1、9-2条条文
中华民国105年07月25日学规字第104013号公告修正公布第16条条文
第一条 【职权之行使】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所赋予之职权。
前项职权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大会议事规则另订之。
第二条 【学生代表之资格】
学生代表以本校在学学生为限,凡申请休学核准、遭退学处分确定及毕业者,丧
失学生代表资格。
学生代表於毕业同年考取、直升本校研究所者或大学部转系生,其资格不因此而
丧失。
学生代表於会期逾三分之二後毕业者,其任期至该会期结束止,不受本条第一项
之限制。
第三条 【学生代表之任期及会期】
学生代表之任期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或自二月一日起自翌年一
月三十一日止。
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为大会第一会期;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
日大会第二会期。
第四条 【议长及副议长之产生及职掌】
大会置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学生代表互选之。
议长综理学生代表大会会务。
议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议长代理其职务;议长或副议长出缺时,应立即办理
补选。
第五条 【议长及副议长之任期、选举及罢免】
议长、副议长於每会期预备会议中选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其任期至
下任议长、副议长选出时为止。
议长、副议长之罢免案应经学生代表总额五分之一以上连署,以书面叙明理由,
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并将书面内容张贴於学生代表大会之电子布告栏。
罢免案应於提出二日後,由学生代表总额过半数出席,由出席学生代表以无记名
投票表决,经出席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罢免为通过,被罢免人立即解职。
罢免案如经否决,於三个月内,不得对同一人再为罢免案之提出。
第六条 【会议以议长为主席】
大会会议以议长为主席,议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以副议长为主席。
议长、副议长均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出席学生代表互推一人为主席。
大会由主席维持议场秩序,如有违反议事规则或其他妨碍秩序之行为者,主席得
警告或制止,其情节重大者得交付纪律委员会审议後提至大会议决之。
第七条 【会议公开原则及例外】
大会会议应公开举行,必要时得开秘密会议。
大会会议旁听规则、采访规则,由议长订定并提报大会备查後,自议长公告日起
施行。
第八条 【特别大会之召集】
会长、议长或学生代表总额五分之一以上认为有必要时,由议长召集特别大会。
前项学生代表请求,若议长於七日内不予召集,由提案人召集,并以出席学生代
表互推一人为主席。
特别大会讨论事项,以已载於开会通知上者为限,但讨论下次开会时间者,不在
此限。
第九条 【秘书处之设置】
学生代表大会设秘书处,置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及议事员、秘书若干,承议
长之命,处理大会与议事事务。
秘书长由议长自学生会会员提名经大会同意後由议长任命之。
副秘书长、秘书由秘书长提请议长任免,襄赞秘书长处理大会事务。
议事员由秘书长提请议长任免,襄赞议长维持议事正常进行;议事员於议事进行
中,认为有违反本会相关法令之情事发生时,得建议议长宣告违反上述规定之程序无
效,但议长必须於宣告同时说明理由及违反之规范。
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与议事员应给予其合理之待遇,相关施行办法得另订之。
第九条之一 【学生自治组织运作研究处之设置】
学生代表大会设学生自治组织运作研究处,置主席、顾问及研究员若干,进行学
生自治相关研究,或其他经学生代表大会议决应研究之项目。
研究处主席、顾问应依委员会之请求列席。
研究处主席、顾问之任期至当会期结束为止,并应於每会期最後一次常会前提交
研究报告,供学生代表大会参考之。
研究处研究员应协助主席、顾问进行研究资料之蒐集、整理,或於必要时筹办公
听会。
大会得编列预算资助研究计划。
第九条之二 【学生自治组织运作研究处主席及顾问之产生及资格】
研究处主席应由议长提名,经大会同意後由议长任命之。
研究处主席应依研究计画,提名研究处顾问,至少二名,至多十名,交由大会同
意任命之。
研究处研究员得由研究处主席任命之。
研究处主席、顾问应具台大学生身分。
研究处处务准则,由研究处主席拟订,经议长核定,报告大会後施行。
第十条 【秘书处之职掌】
秘书处之职掌如下:
一、学生代表大会预算编列、财务之收支及关防、财产之保管及使用。
二、管理立法资料、决议及有关文书档案。
三、大会会议开会通知编拟、送达。
四、资讯系统与资讯基础设施之建置、维护及管理。
五、大会场地设置与协助议事之进行。
六、议事逐字稿、大会公报编辑及发行。
七、每一会期修订法规汇编,并张贴於大会电子布告栏或网站。
八、其他大会相关会务。
前项第五款到第八款所订之事务,得优先委任本校学生办理。
第十一条 【各委员会之设置】
学生代表大会设下列委员会:
一、财务委员会:关於本会预决算相关事宜,并监督校内单位经费运用之情形。
二、活动委员会:审查并监督活动部、学术部与文化部关於本会办理会内、校
内或跨校相关活动事务之资源分配与成效。
三、教务委员会:监督学术部与福利部关於校内教务处之相关业务,蒐集并建
议本会关於推动校内外相关改革事宜。
四、学务委员会:监督福利部关於校内学生事务处之相关业务,包括校内学生、
住宿生与社团权益,蒐集并建议本会关於推动校内外相关改革事宜。
五、总务委员会:监督福利部关於校内总务处之相关业务,包括环境卫生安全、
营缮采购、经营管理与校内空间使用规画等,蒐集并建议本会关於推动校内外相关改
革事宜。
六、外务委员会:审查并监督新闻部与公关部关於本会办理会内、校内或跨校
相关业务之资源分配与成效,并促成本会与其他校学生自治议会之交流。
七、法制委员会:审议关於本会规章之修正、废止与草案之事项;另就本校校
内各级会议所审议,影响学生会众权利之法规案,经大会交办研究并提出报告者,得
向大会提出建议报告。
为处理特定事项,议长得召开全体委员会,以大会全体代表为成员,五分之一以
上出席始得开会,主席由议长担任。
大会得决议增设临时委员会,处理大会各项交办事务,其存续期间由大会定之。
第十二条 【委员会之参加】
学生代表应参加前条第一项各款所列之委员会。但一人不得兼任其中超过三个委
员会之委员。
学生代表登记参加委员会,应至迟於每会期预备会议时为之。
每会期预备会议结束前,应确定该会期各委员会名单。
委员会名单确定後,学生代表须向大会报告始得加入或退出委员会。
第十三条 【委员会之人数】
第十一条第一项各款委员会人数,以十七人为限。但遇有必要时,大会得於预备
会议临时动议,或於常会经二读程序增减该会期委员会人数限制。
登记参加委员会之学生代表超过人数限制时,该委员会之委员由大会推选之。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
委员会由委员互推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其名额依委员会委员人数定之:
一、五人以下者置主席一人。
二、六人至十人者置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二人。
三、十一人以上者置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
第十五条 【纪律委员会之设置】
大会设纪律委员会,置委员七人,於每会期预备会议中由大会推选六人与副议长
组成,由副议长兼任主席。
纪律委员会职掌下列事项:
一、审议大会议决交付之惩戒案。
二、审议大会主席依法移付之惩戒案。
三、订定请假准则并提大会备查。
四、审议学生代表请假案。
五、依个人无故缺席状况,经决议後向大会提出惩戒案。
纪律委员会审议学生代表惩戒案,得按情节轻重为下列之处分:
一、口头道歉。
二、书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大会或委员会至多二次。
四、情节重大者,取消其惩戒案发生之委员会委员资格。
纪律委员会应检附审查意见书,提请大会决定。前项第三款、第四款之处分,应
经大会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纪律委员会委员对关系其个人本身之惩戒案,应自行回避。
第十五条之一 【惩戒案之申辩】
学生代表大会议决惩戒案件时,当事人得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辩。
第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之设置】
大会设校务委员会,由大会各委员会主席与议长组成。校务委员会会议得由各委
员会主席指派代表出席。
校务委员会主席由议长兼任。
校务委员会职掌下列事项:
一、推选校级会议推派代表。
二、拟定并执行各级会议行动方针。
三、协调各委员会处理相关议题。
四、议决紧急事项。
前项第四款议决之紧急事项,应有校务委员会总额二分之一出席,并应於下次大
会中追认。若大会不同意,则原决议失效。
第十七条 【委员会组织之订定】
依法设立於大会之下各委员会,其组织与职掌,依相关法令为之。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中华民国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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