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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人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法规标准法》第四条,公布法律。 二、本人依据104-1会期第七次定期大会决议,将《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 职权行使法》,於中华民国104年12月31日公布於学规字第104003号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陈宣竹 --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行使法 中华民国100年08月02日学规字第100003号公告制定公布全文40条 中华民国101年02月03日学规字第100009号公告修正公布第14~17条条文 中华民国102年03月15日学规字第100019号公告修正公布第5条第1项条文﹔增订第5条第 3项条文 中华民国104年12月31日学规字第104003号公告修正公布增订第39-1条、第39-2条、第 39-3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源依据】 ○一本法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预备会议之召集】 ○一学生代表大会至迟应於每学期开学後七日内举行预备会议。 ○二预备会议应由前届议长召集,进行学生代表报到、宣誓就职、议长、副议长选举、 确认各委员会名单、议决该会期常会时间及议长交接仪式。 ○三若前届议长不为召集,准用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八条关於特别大会召开之规定。 第三条 【开会额数及总额计算标准】 ○一学生代表大会会议,须有学生代表总额三分之一出席,始得开议。 ○二前项学生代表总额,以每会期实际报到人数为计算标准。但会期中辞职、去职或亡 故者,应减除之。 ○三大会所设置各委员会会议准用前二项规定。 第四条 【亲自出席会议】 ○一出席会议,应由学生代表亲自为之。 第二章 议案审议 第五条 【议案之议决】 ○一学生代表大会有议决规程修正案、法律案、预算案、决算案、政策部门增设案、会 费案、纠正案、弹劾案,以及其他议案之权。但其他法律规定者,从其规定。 ○二前项议案除规程修正案、法律案、预算案、决算案应经三读会议决外,其余均经二 读会议决之。 ○三会长得提出第一项规定之法律案及其他议案。但本项会长提案应提交两名学代以上 之具名连署。 第六条 【第一读会之程序】 ○一第一读会,由主席将议案宣付朗读行之。 ○二政策部门增设案、会费案及学生代表提出之法律案或其他议案,於朗读标题後,得 由提案人说明其旨趣,经大体讨论,交付委员会或成立临时委员会审查,或迳付二读, 或不予审议。 ○三预算案、决算案经会长提出後,得秘书处迳付财务委员会审查,视同已於大会完成 一读程序。 第七条 【委员会审查大会交付之议案】 ○一各委员会审查大会交付之议案,应提出审查意见书,并附不同意见及原件。 第八条 【第二读会之程序】 ○一第二读会,於讨论各委员会审查之议案,或迳付二读时行之。 ○二第二读会,於议案朗读、委员会报告审查意见後,先就审查意见或原案要旨广泛讨 论,再依次或逐条提付讨论。 ○三广泛讨论後,如有出席代表提议,经表决通过,得重付审查或撤销之。 ○四依次或逐条讨论,以委员会审查意见替代原案。但出席代表提议,二人以上附议, 应以原案讨论。 第九条 【对立法原旨有异议之补救程序】 ○一第二读会,得就议案逐条表决、分部表决或全案表决。 ○二第二读会逐条讨论,有一部分已经通过,其余仍在进行中时,得由出席代表提议, 经表决通过,将全案重付审查。 ○三前项重付审查,以一次为限。 第十条 【第三读会之程序】 ○一第三读会,应於第二读会之下次会议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员提议,一人以上连署或 附议,经表决通过,得於二读後继续进行三读。 ○二第三读会,除发现议案内容有互相抵触,或与规程、其他法律相抵触者外,只得为 文字之修正。 ○三第三读会,应将议案全案交付表决。 第十一条 【议案之撤回及并案审查】 ○一议案於完成二读前,原提案者得经大会同意後撤回原案。 ○二议案交付审查後,性质相同者,得为并案审查。 第十二条 【届满不予继续审议之议案】 ○一议案经三年未议决者,不予继续审议。 第十三条 【规程修正案审议程序准用之规定】 ○一规程修正案审议之程序准用法律案之规定,但不得迳付二读、三读。 ○二规程修正案之审查,得另组规程修正委员会为之。 ○三规程修正案应於一读前公布提案内容、二读前公告委员会审查意见。 第三章 听取报告与质询 第十四条 【提出施政报告及重大事项发生时之报告与质询之规定】 ○一会长应於预算审议前提出施政方针报告、决算审议前提出施政成果报告,并於每月 报告预算执行进度。 ○二行政部门遇有重大事项发生时,会长或有关部会首长应向大会提出报告。大会或学 生代表认为必要时,亦得经秘书处发函,述明报告事项,邀请会长、有关部会首长或其 他有关人员向大会报告。 ○三学生代表就第一项及第二项报告事项得对会长、部会首长暨所属人员提出质询。 第十五条 【质询及答覆】 ○一质询事项不得讨论。 ○二会长、有关部会首长暨所属人员应邀列席本会报告或接受质询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代表质询事项,不得拒绝答覆,并不得反质询。 二、对学生代表质询之答覆,不得超出质询范围。 三、不得有任意抢答等妨碍学生代表质询或破坏议场秩序及无礼辱骂等情事。 ○三违反前项规定者,主席应制止之;经制止无效情节重大者,并得令其离开会场。 ○四学生代表质询如与会议事项无关者主席应即制止;经制止无效情节重大者得移付惩 戒。 第十六条 【口头及书面答覆】 ○一学生代表之质询,行政部门应即时以口头答覆,但经质询人同意或质询时间已届不 及答覆时,应於七日内以书面答覆。 ○二学生代表得提出书面质询,由质询人送秘书处,转交会长或有关部会首长;会长或 有关部会首长应於七日内以书面答覆。 ○三前项质询及答覆应列入最近一次公报纪录。 第十七条 【质询之登记】 ○一学生代表应於质询日程前向秘书处登记,以个人质询或小组质询均可,依登记顺序 质询。 ○二已登记之学生代表或小组质询完毕,得由现场全体学生代表进行补充质询。针对同 一事项至多质询二次。 ○三前两项质询时间不包含被质询人答覆时间。 第十八条 【备询之准用】 ○一委员会会议,经委员提议,主席同意或委员会议决,得邀请有关人员到会列席备询。 ○二前项备询准用第十四到第十七条规定。 第四章 校级会议代表 第十九条 【校级会议代表之推派】 ○一校级会议当然代表,依各会议组织法令为之。 ○二校级会议推派代表,经校务委员会推选现任学生代表担任,报大会备查。 ○三前项推派代表,若因须具备专业知识、能力,得经校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推选本校学生担任。 第二十条 【校级会议代表之发言限制】 ○一校级会议代表於各级会议之发言应遵循并表达大会相关决议。 第二十一条 【校级会议代表之报告及询问】 ○一校级会议代表於最近一次校级会议开会前及开会後应向大会提出报告。 ○二代表对校级会议代表之询问,准用第十四条到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议长报告时不得主持大会】 ○一由议长进行校级会议代表事务报告时,应由副议长主持大会。 第五章 同意权之行使 第二十三条 【同意权之行使程序】 ○一学生代表依规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行使同意权时,由大会或全体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四条 【询问及其准用】 ○一会长提案後,应於最近一次常会审查之。 ○二大会就被提名人之资格及是否适任之相关事项进行审查与询问,由秘书处通知会长、 被提名人列席说明与答询。 ○三前项询问准用第十四条到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同意权行使结果之咨复】 ○一大会审查後,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多数表决同意为通过。 ○二同意权行使之结果,由学生代表大会咨复会长。 第六章 弹劾权与纠正权之行使 第二十六条 【行使依他法规定】 ○一学生代表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监察法,行使弹劾权与纠正权。 第七章 覆议案之处理 第二十七条 【覆议案之提出】 ○一会长得依规程第十六条,对於学生代表大会议决之议案,认为有窒碍难行时,於决 议後七日内移请学生代表大会覆议。 ○二覆议案提出後,大会应於十五日内召开大会审议。逾期未审议,则原决议失效。 第二十八条 【覆议案之审查】 ○一覆议案由大会或全体委员会就是否维持原决议予以审查。 ○二会长及相关部长均应列席说明及答询。 第二十九条 【覆议案之表决】 ○一覆议案审查後,应以记名投票表决。如参与表决学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维持原决议, 会长应即接受该项决议或辞职。 ○二若前项表决未达人数,则原决议失效。 第八章 委员会公听会之举行 第三十条 【公听会之举行】 ○一各委员会为审查大会交付之议案,得举行公听会。 第三十一条 【举行公听会之要件】 ○一公听会须经各委员会主席同意,或委员会委员议决後,方得举行。 第三十二条 【公听会之主席及出席人员】 ○一公听会由各委员会主席主持,并得邀相关人士表达意见。 ○二前项出席人员,应依正反意见之相当比例邀请。 第三十三条 【公听会前之准备】 ○一举行公听会之委员会,应於开会日五日前,将开会通知及相关资料,以书面送达出 席人员,并请其提供口头或书面意见。 ○二同一议案举行多次听证会时,得由公听会主席於会中宣告下次举行日期,不受五日 之限制,但仍应发出书面通知。 ○三前二项书面通知应张贴於大会电子布告栏或网站。 第三十四条 【公听会之主持】 ○一主席应本中立公正之立场,主持公听会。 ○二主席主持听证会,必要时得由议事员、相关专业人员或其他熟谙法令之人员在场协 助之。 第三十五条 【公听会之异议程序】 ○一出列席人员认为主席於公听会进行中处置不当者,得即时声明异议。 ○二主席认为异议有理由者,应即撤销原处置,认为无理由者,应即驳回异议。 第三十六条 【公听会之记录】 ○一公听会应作成记录。 ○二前项记录得以录音、录影辅助之。 第九章 命令、委员会决议之审查 第三十七条 【应提大会备查或向大会报告】 ○一本会各机关订定之命令应提大会备查。 ○二各委员会各项决议应向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命令违法之救济程序】 ○一命令有违反、变更或抵触法律之疑义,或应以法律规定事项而以命令定之者,即应 交付大会审查。 ○二前项审查,经大会议决确有前项事由者,通知原订颁之机关更正或废止之。 ○三前项经通知更正或废止之命令,原订颁机关应於十日内更正或废止;逾期未为更正 或废止者,该命令应即失效。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决议违法之救济程序】 ○一出席学生代表对於各委员会决议认为有违法或不当之处,得经决议重付该委员会议 决;或经出席学生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迳行变更之。 第九章之一 立法调查权 第三十九条之一 ○一学生代表,得调查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及其对待给付运用之情形。 ○二前项调查,准用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预算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三第一项之调查,得视事实需要,调阅相关资料文件或索取副本。 ○四前项调阅应以书面为之,正本送预算执行单位,副本送学生代表大会秘书处及财务 委员会主席。 ○五各部门各单位,应於书面送达後五日内予以答覆,非经财务委员会决议同意者,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之。 ○六非本期间之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准用前项规定。 第三十九条之二 ○一学生代表对於前条以外之重要事项,准用前条规定调查之。但遇有保密之必要性者, 应依本法规定之秘密程序为之。 第三十九条之三 ○一前条所称之秘密程序,依下列规定为之: 一、学生代表对於保密事项相关资料之调阅,在大会或委员会中得以口头为之。 二、各部门各单位之答覆应以书面於五日内为之。 三、学生代表对於各部门各单位之答覆,应负无过失责任保密义务。 四、违反前款保密义务者,应付纪律委员会惩戒之。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施行日期】 ○一本法自中华民国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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