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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人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法规标准法》第四条,公布法律。 二、本人依据104-1会期第七次定期大会决议,将《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预算法》 於中华民国104年12月31日公布於学规字第104002号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陈宣竹 —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预算法 中华民国92年12月30日学生代表大会制定公布全文55条 中华民国98年04月08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公布第51条条文 中华民国99年09月15日学规字第099001号公告修正公布全文50条 中华民国100年06月28日学规字第099011号公告修正公布第20、28条条文 中华民国101年02月13日学规字第100010号公告修正公布第8、9、20、26~28、32、50条 条文﹔增订第40-1、40-2条条文;删除第29条条文 中华民国104年12月31日学规字第104002号公告修正公布删除第34条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适用范围及预算目的、编制、执行原则】 ○一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预算之筹划、编造、审议、成立及执行,依本法之规定。 ○二预算以提供学生会於一定期间完成作业所需经费为目的。 ○三预算之编制及执行应以财务管理为基础,遵守财务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保留一定的 经费为下期业务执行所必须。 第二条 【概算、预算案及法定预算之定义】 ○一学生会各部门依其行政计画初步估计之收支,称概算。 ○二预算之未经立法程序者,称预算案。 ○三预算案经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称法定预算。 ○四在法定预算范围内,由各部门依法分配实施之计画,称分配预算。 第三条 【经费之定义与种类】 ○一称经费者,谓依法定用途与条件得支用之金额。经费按其得支用期间分左列三种: 一、期间经费,以一预算期间为限。 二、继续经费,依设定之条件或期限,分期继续支用。 三、法定经费,依设定之条件,於法律存续期间按预算期间支用。 ○二法定经费之设定、变更或废止,以法律为之。 第四条 【期入与期出之定义】 ○一称期入者,谓一个预算期间之一切收入。包括以前预算期间之结余。 ○二称期出者,谓一个预算期间之一切支出。 第五条 【期入、期出预算之种类】 ○一期入预算分为经常收入及各界赞助。 ○二期出预算,按其支出性质分为资本支出、经常支出: 一、资本支出:增置、扩充及改良资产且其使用期限长达於一年以上者,为资本支出。 二、经常支出:非属於资本支出者,属经常支出。 第六条 【会计年度名称】 ○一预算年度,以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之当届届次,为其年度名称。 ○二预算年度分为第一期间与第二期间。 ○三学生会预算,每一预算期间各办理一次: 一、第一期间:每年的八月一日开始,至翌年的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期间:每年的二月一日开始,至当年的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条 【预算之种类与定义】 ○一预算分为总预算、部门预算、单位预算、附属单位预算。 ○二称总预算者,谓每一预算期间内行政、立法及司法三部门预算之汇总,为总预算。 ○三称部门预算者,谓行政、立法、司法三部门之个别预算。 ○四称单位预算者,谓部门预算内,各单位之预算。 ○五称附属单位预算者,谓附属部门以下,各工作小组之预算。 ○六未依组织法令设置之单位,不得编列预算。 第八条 【预备金】 ○一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及司法部门得於部门预算中设定预备金,其数额不得超过部门 预算支出总额百分之五。 ○二预算科目及金额,经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删除或删减,不得动支预备金。 第九条 【总预算之汇编】 ○一总预算期间收入、期间支出应以各部门预算之期间收入、期间支出总额应编入部分, 汇整编成之。 ○二学生会预算之编列,应分为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司法部门。 ○三总预算书应编制综计表、主要表、附属表及参考表: 一、综计表:包括部门及单位期间收入及期间支出之总额。 二、主要表:包括各单位学期计画之总额,收入及支出分开编列。 三、附属表:包括各学期计画名称、科目、数额及附注说明,收入及支出分开编列。 四、参考表:包括前期办理保留之应收付款、跨期预算、特别预算及第二十一条所定参 考资料。 第十条 【期入期出之期间划分】 ○一学生会期入之预算期间划分如下︰ 一、期入科目有明定所属时期者,归入该时期所属之期间。 二、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而定有缴纳期限者,归入缴纳期开始日所属之期间。 三、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及缴纳期限者,归入该收取权利发生日所属之期间。 ○二学生会期出之预算期间划分如下︰ 一、期出科目有明定所属时期者,归入该时期所属之期间。 二、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而定有支付期限者,归入支付期开始日所属之期间。 三、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及支付期限者,归入该支付义务发生日所属之期间。 第十一条 【行政部门预算外处分禁止】 ○一行政部门不得於法定预算范围之外,支用学生会款、处分学生会资产、以学生会财 产为投资之行为。 ○二违反前项规定之支出,学生会应依民法无因管理或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返还。 第十二条 【举债禁止原则】 ○一各部门不得对外举借债务。 第十三条 【出纳会计分立】 ○一财务部应设出纳及会计人员,且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章 预算之编拟与提出 第十四条 【行政部门施政方针之拟定】 ○一学生会会长应於就任後三日内拟定第一期间之施政方针;於次年一月十日前拟定第 二期间之施政方针。 第十五条 【行政部门概算之拟定】 ○一行政部门各部遵照施政方针,拟定各部之行政计画与期入、期出概算,呈学生会长, 转送学生会财务部。 ○二前项行政计画,其新拟或变更部分超过一个期间者,应附具全部计画。 第十六条 【立法部门概算之拟定】 ○一学生代表大会之概算由学生代表大会秘书长拟具,经议长签核,转送财务部。 ○二前项概算责任归属於学生代表大会议长及秘书长。 第十七条 【司法部门概算之拟定】 ○一学生法院之概算由书记长拟具,经学生法院院务会议决议,转送财务部。 ○二前项概算责任归属於书记长。 第十八条 【立法部门、司法部门概算之汇核】 ○一财务部就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法院所提之概算,得加注意见,编入学生会总预算案。 ○二前项概算之拟编、转送及核定期限,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由财务部长订之。 第十九条 【总预算案之提出】 ○一财务部将各类期出预算及期入预算,汇核整理,编成学生会总预算案,加具说明, 呈学生会长於学生代表大会中提出。 ○二学生会总预算案,得不经一读程序由秘书处迳付财务委员会审查,并视同已於大会 中提出。 第二十条 【总预算案提出之方式与期限】 ○一学生会总预算案,由财务部长背书,附送参考资料,呈学生会长签核後提出。 ○二总预算案应於学生代表大会每会期之後十五日内提出。 第二十一条 【总预算案应附参考资料】 ○一总预算案之提出,应附送下列参考资料,但学生代表大会之财务委员会同意免送者, 不在此限: 一、学生会长选举时之政见。 二、学生会长拟定之施政方针。 三、行政计画之企划书。 四、行政计画之成本效益评估。 五、估价单影本。 六、学生会上一年度同一预算期间之法定预算书、法定决算书。 七、学生会上一预算期间之法定决算书。 八、学生会资产清册。 第三章 预算之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查、审议程序】 ○一学生会总预算案之审议应经三读程序。 ○二财务委员会,应於审查完毕後十日内,将该期间之总预算案送还於学生代表大会。 ○三前项之送还,学生代表大会之财务委员会应报告审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审查中各部门之说明义务】 ○一财务委员会审查总预算案时,财务部长应列席,说明行政计画之内容及期入、期出 预算编制之经过。 ○二前项审查,认为有必要时,得请学生会长、行政部门相关单位负责人、学生代表大 会议长及秘书长、选委会主席及财务、学生法院书记长列席说明。 第二十四条 【大会审议中行政部门之列席义务】 ○一学生代表大会审议总预算案时,会长、财务部长应列席。 ○二财务委员会审查报告不足或不清者,学生代表大会得请学生会长、行政部门相关单 位负责人、学生代表大会秘书长、学生法院书记长补充说明。 第二十五条 【预算案之审议原则】 ○一预算案之审议审查,以注重预算余绌、计画绩效、优先顺序、下期保留经费为原则。 第二十六条 【法定预算书之分送】 ○一学生代表大会秘书处应将通过三读之法定预算书送达财务部。 ○二财务部应将法定预算书,连同所附之参考资料编印成册,分送本会会长、学生代表 大会议长、秘书长、学生法院书记长各一份。 ○三前项之法定预算书应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 【法定预算之附条件或期限】 ○一法定预算附加条件者从其所定。 ○二学生代表大会就预算案所为附带条件之决议,应由各该单位参照办理。 第二十八条 【总预算案未经通过之处理】 ○一总预算案之审议,如不能於各会期开学日之後三十日内完成,各部门预算之执行, 依下列规定为之: 一、收入部分暂依实际发生数,核实收入。 二、支出部分得依前一年度相当之计画及科目,动支五成经费,当年度新增之计画不 得动支。 第二十九条 (删除) 第四章 预算之执行 第三十条 【总预算内经费之禁止流用】 ○一总预算内各部门、各单位、各计画或业务预算科目、各摘要间之经费,不得互相流 用。 第三十一条 【预备金之动支】 ○一行政部门各单位执行法定预算如遇经费不足时,各部长得报请会长签核动支各单位 预备金。 第三十二条 【动支预备金之程序】 ○一各部门预备金之动支,应经下列程序: 一、行政部门:经会长签核後方得动支。 二、立法部门:经学生代表大会议长签核後方得动支。 三、司法部门:经院务会议议决後方得动支。 第三十三条 【行政部门内部调查】 ○一会长及财务部长,得调查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及其对待给付运用之情形。 ○二前项调查,得视事实需要,随时向相关单位索取资料,并得要求下列人员报告: 一、预算执行单位。 二、物品或劳务之提供者。 三、管理学生会经费或财产者。 四、其他最终领取经费之人或受益者。 第三十四条  (删除) 第三十五条 【以前预算期间期入应收款与期出应付款】 ○一一预算期间结束後,各部门尚未收得之收入,应即转入下一期间列为以前预算期间 应收款;其经费未经使用者,应即停止使用。 ○二已发生而尚未清偿之债务或契约责任部分,转入下一期间列为以前预算期间应付款。 第三十六条 【转入下一预算期间之期出应付款之报请会长核定期限】 ○一转入下一期间之应付款,应於该预算期间结束後五日内,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呈转学 生会长核定。 ○二前项核定,应分别通知财务部长及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继续经费按期间分配额之转入支用】 ○一继续经费之按期间分配额,在预算期间结束後,未经使用部分,得转入下一期间支 用之。 第五章 追加预算与特别预算 第三十八条 【追加预算──特别事由】 ○一各部门因下列情形之一,得提出追加期出预算︰ 一、依法增加业务致增加经费时。 二、依法增设新单位时。 三、所办理作业因重大变故致经费超过法定预算时。 四、其他依法应补列追加预算者。 ○二前项各款追加期出预算之经费,应由财务部筹划财源平衡之。 第三十九条 【追加追减预算──法定期入短收】 ○一法定期入有特别短收之情势,应由财务部筹划抵补,并由学生会长提出追加、追减 预算调整之。 第四十条 【特别预算一:预算通过後】 ○一会长因不定期或数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得於预算通过三读後,另提出特别预算。 第四十条之一 【特别预算二:预算通过前】 ○一会长或会长当选人得於总预算案提出之前,就行政庶务、招生与新生训练、参与学 校重大活动或其他法定事项之必须经费,提出特别预算。 第四十条之二 【并入决算】 ○一特别预算之决算应并入执行期间结束之总决算。 第四十一条 【准用】 ○一追加预算、追减预算、特别预算,准用本法关於总预算之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期出、期入之增减应指明弥补资金来源】 ○一学生代表提出法律案大幅增加期出或减少期入达法定预算百分之十者,应先徵询行 政部门之意见,指明抵补资金之来源。 ○二前项之情形,学生代表大会认为有必要时,应同时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第四十三条 【违法之处理】 ○一凡学生会会员违反本法相关规定,致使本会遭受财务损失者,学生会长应责成财务 部长检具相关资料及证据,向学生法院声请仲裁。 ○二前项相关资料及证据之副本,应於该会员之会员身分终止前,提请校方处理。 ○三凡致使学生会遭受财务损失者,学生会长应向我国司法检察有关机关,对其提出必 要之法律行为,以维护学生会利益。 第四十四条 【预算书表格式】 ○一预算书表格式应具下列的栏位: 一、部门单位名称。 二、预算科目。 三、摘要。 四、预算金额。 五、百分比。 六、财务部备注说明。 七、委员会审查意见。 八、大会审议结果。 ○二除本条所订预算书应有栏位以外,预算书表的格式由财务部决定之。 第四十五条 【预算科目名称】 ○一预算科目名称,应显示其作业之性质。 ○二期入来源别科目之名称及其分类,依财务部之规定;期出计画或业务支出科目之名 称及其分类,由财务部订之。 第四十六条 【估价单】 ○一期出预算中,学生代表大会之财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得要求行政部门就个别预 算科目,提出三家以上厂商之估价单。 第四十七条 【总预算书之保留】 ○一每一年度总预算书,应至少保留三年。 ○二总预算书一式二份,由学生会长签名後分由学生会财务部及学生代表大会秘书处保 管,并於每年交接日交接。 第四十八条 【资产清册之保留】 ○一财务部应於每一预算期间开始及结束时制作学生会资产清册。 ○二每一预算年度资产清册应至少保留三年。 第四十九条 【公布之方式】 ○一总预算书经三读通过後,会长应於十日内公布。 ○二公布应以下列方式为之: 一、以书面张贴於学生代表大会办公室门口。 二、以书面张贴於行政部门办公室门口。 三、张贴於学生代表大会之电子布告栏看板及其官方网站。 四、张贴於行政部门之电子布告栏看板及其官方网站。 第五十条 【施行日期】 ○一本法自九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二本法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条文,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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