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keli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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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
时间Wed Apr 30 10:23:41 2014
说明:
一、本人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法规标准法》第四条,公布法律。
二、本人依据102-2会期第四次定期大会决议,将《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
於中华民国103年4月30日公布於学规字第 102007号公告。
三、本次修正案因学生代表大会秘书处尚未给予修正後完整版法规及各次修正条文说明,
故先公布本次修正内容;待学生代表大会秘书处给予完整版法规时将再次更新。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李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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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条文如下:
第三十三条
关於投开票之划分、投票之起迄时间、圈选工具之制作,由选委会决议刊载於选举公告。
第三十四条
各投票所至少应置选务人员两名,由选委会遴聘之。
选委会得视需要,於各投票所设置主任选务人员一名。
投票所之工作人员应参加选举委员会举办之讲习。
第三十五条之一在投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所工作人员应另请退出
一 在场喧嚷或干扰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者
二 携带武器或危险物品者
三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不服制止者
第三十八条(选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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