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keli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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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电子化选举暂行条例
时间Wed Nov 6 00:41:38 2013
法规公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电子化选举暂行条例
经学生代表大会102-1会期第四次常会大会三读决议通过。
中华民国102年11月06日 学生字第 100005号 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李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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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电子化选举暂行条例》
中华民国103年10月25日学生代表大会制订公布全文9条
第一条
由於现今资讯科技普及发达,为简化投票流程及加速开票业务,特制定本条例规范电子化
选举相关事务。
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及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适用之选举:
一、学生会会长选举
二、学生代表选举
三、其他适用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之选举
第三条
选举人投票时,应凭加盖该学期注册章之本人学生证领取电子化选举投票授权码。
各投票站选务人员於选举人领取电子化选举投票授权码後,应於学生证上做足以证明领票
之标记。
各投票站应设置选举人名册,由选举人签名以证明电子化选举投票授权码之领取。
第四条
选举人得由本人於选举日前向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申请远距电子化选举投票授权码,自负
该码之管理责任,并於投票期间内投票。
前项之领取,应向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申请并检附加盖该学期注册章之学生证正反面影本
或扫描档案及身分证件正面影本或扫描档案乙份,於规定期限内送达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指定之地点或电子邮件信箱。
前二项之申请及送达期限由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定之。
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应於选举日之前一日公告使用远距投票之人数。
第五条
选举之投票,由选举人於电子投票系统登打电子授权码且经认证後,勾选欲选取之被选举
人并送出,方为完成投票程序。
第六条
除依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三十四条置选务人员两名外,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得视情形增添
相关技术人员於各投票所。
第七条
选举结束後,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应将选举结果印制弥封。由主任委员会同选举罢免监察
委员会主席确认後加封签名。
前项弥封之资料,应於公开之场合拆封公开,并由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二人以上确认拆封
。
第一项之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出缺或不能视事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副主任
委员出缺或不能视事时,由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委员二人以上代理之。
第一项之选举罢免监察委员会主席出缺或不能视事时,由选举罢免监察委员互推一人代理
之。
第八条
本系统之程式码应於选举开始前,公开原始码。
本系统应将选举人资料与选票纪录分离。
第九条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至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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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rakeli 来自: 1.162.48.69 (11/06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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