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obee (章鱼哥)
看板NTUSA
标题[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
时间Fri Mar 15 10:13:39 2013
法规公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
经学生代表大会101-1会期第五次常会大会三读决议通过。
修正第十一条第一项。
中华民国102年3月15日 学规字第 100018号 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林韦翰
--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民国79年12月15日学生代表大会制订公布全文29条
中华民国80年12月20日公布全文,并自公布日实行
中华民国81年05月04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修正第1之1条、6条
中华民国89年10月27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修正第13条
中华民国89年12月22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修正第1条之1、第8条之1
中华民国90年06月08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修正第27条之1
中华民国92年03月31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新增第16条之1、第16条之2、第16条之3、第18
之1
中华民国95年06月27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修正第27条第1、2项
中华民国96年05月11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修正第11条、第16条之1、第16条之2第1项
中华民国96年12月03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新增第7条之1、第7条之2
中华民国97年04月21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新增第27条之1、第27条之2、第27条之3
中华民国97年12月15日学规字第097001号公告修正第2条
中华民国97年12月15日学规字第097003号公告新增第1条之1(编按:本修正案於97年11月
27日学生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中华民国99年09月15日学规字第099003号公告,修正本法名称,并修正全文40条
中华民国100年8月2日学规字第100002号公告修正全文18条
中华民国101年09月06日学规字号第100015号公告修正第9条第2项、新增第9条第5项
第一条
○一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所赋予之职权。
○二前项职权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大会议事规则另订之。
第二条
○一学生代表以本校在学学生为限,凡申请休学核准、遭退学处分确定及毕业者,丧失学
生代表资格。
○二学生代表於毕业同年考取、直升本校研究所者或大学部转系生,其资格不因此而丧失
。
○三学生代表於会期逾三分之二後毕业者,其任期至该会期结束止,不受本条第一项之限
制。
第三条
○一学生代表之任期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或自二月一日起自翌年一月三
十一日止。每年八月一日至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为大会第一会期;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
一日大会第二会期。
第四条
○一大会置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学生代表互选之。
○二议长综理学生代表大会会务。
○三议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议长代理其职务;议长或副议长出缺时,应立即办理补选
。
第五条
○一议长、副议长於每会期预备会议中选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其任期至下任
议长、副议长选出时为止。
○二议长、副议长之罢免案应经学生代表总额五分之一以上连署,以书面叙明理由,向学
生代表大会提出,并将书面内容张贴於学生代表大会之电子布告栏。
○三罢免案应於提出二日後,由学生代表总额过半数出席,由出席学生代表以无记名投票
表决,经出席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罢免为通过,被罢免人立即解职。
○四罢免案如经否决,於三个月内,不得对同一人再为罢免案之提出。
第六条
○一大会会议以议长为主席,议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以副议长为主席。
○二议长、副议长均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出席学生代表互推一人为主席。
○三大会由主席维持议场秩序,如有违反议事规则或其他妨碍秩序之行为者,主席得警告
或制止,其情节重大者得交付纪律委员会审议後提至大会议决之。
第七条
○一大会会议应公开举行,必要时得开秘密会议。
○二大会会议旁听规则、采访规则,由议长订定并提报大会备查後,自议长公告日起施行
。
第八条
○一会长、议长或学生代表总额五分之一以上认为有必要时,由议长召集特别大会。
○二前项学生代表请求,若议长於七日内不予召集,由提案人召集,并以出席学生代表互
推一人为主席。
○三特别大会讨论事项,以已载於开会通知上者为限,但讨论下次开会时间者,不在此限
。
第九条
○一学生代表大会设秘书处,置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及议事员、秘书若干,承议长之
命,处理大会与议事事务。
○二秘书长由议长自学生会会员提名经大会同意後由议长任命之。
○三副秘书长、秘书由秘书长提请议长任免,襄赞秘书长处理大会事务。
○四议事员由秘书长提请议长任免,襄赞议长维持议事正常进行;议事员於议事进行中,
认为有违反本会相关法令之情事发生时,得建议议长宣告违反上述规定之程序无效,但议
长必须於宣告同时说明理由及违反之规范。
○五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与议事员应给予其合理之待遇,相关施行办法得另订之。
第十条
○一秘书处之职掌如下:一、学生代表大会预算编列、财务之收支及关防、财产之保管及
使用。二、管理立法资料、决议及有关文书档案。三、大会会议开会通知编拟、送达。四
、大会场地设置与协助议事之进行。五、议事逐字稿、大会公报编辑及发行。六、每一会
期修订法规汇编,并张贴於大会电子布告栏或网站。七、其他相关大会会务。
○二前项第四款到第七款所订之事务,得优先委任本校学生办理。
第十一条
○一学生代表大会设下列委员会:
一、财务委员会:关於本会预决算相关事宜,并监督校内单位经费运用之情形。
二、活动委员会:审查并监督活动部、学术部与文化部关於本会办理会内、校内或跨校相
关活动事务之资源分配与成效。
三、教务委员会:监督学术部与福利部关於校内教务处之相关业务,蒐集并建议本会关於
推动校内外相关改革事宜。
四、学务委员会:监督福利部关於校内学生事务处之相关业务,包括校内学生、住宿生与
社团权益,蒐集并建议本会关於推动校内外相关改革事宜。
五、总务委员会:监督福利部关於校内总务处之相关业务,包括环境卫生安全、营缮采购
、经营管理与校内空间使用规画等,蒐集并建议本会关於推动校内外相关改革事宜。
六、外务委员会:审查并监督新闻部与公关部关於本会办理会内、校内或跨校相关业务之
资源分配与成效,并促成本会与其他校学生自治议会之交流。
七、法制委员会:审议关於本会规章之修正、废止与草案之事项;另就本校校内各级会
议所审议,影响学生会众权利之法规案,经大会交办研究并提出报告者,得向大会提出建
议报告。
○二为处理特定事项,议长得召开全体委员会,以大会全体代表为成员,五分之一以上出
席始得开会,主席由议长担任。
○三大会得决议增设临时委员会,处理大会各项交办事务,其存续期间由大会定之。
第十二条
○一学生代表应於每会期预备会议前登记参加一至三个前条所列之委员会。
○二委员会名单确认後,学生代表须向大会报告始得加入或退出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一第十一条第一项各委员会人数,以十五人为限。
○二登记参加委员会之学生代表超过十五人时,该委员会之委员由大会推选之。
第十四条
○一委员会由委员互推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其名额依委员会委员人数定之:
一、五人以下者置主席一人。
二、六人至十人者置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二人。
三、十一人以上者置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
第十五条
○一大会设纪律委员会,置委员七人,於每会期预备会议中由大会推选六人与副议长组成
,由副议长兼任主席。
○二纪律委员会职掌下列事项:
一、审议大会议决交付之惩戒案。
二、审议大会主席依法移付之惩戒案。
三、订定请假准则并提大会备查。
四、审议学生代表请假案。
○三纪律委员会审议学生代表惩戒案,得按情节轻重为下列之处分:
一、口头道歉。
二、书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大会至多二次。
○四纪律委员会应检附审查意见书,提请大会决定。前项第三款之处分,应经大会出席代
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五纪律委员会委员对关系其个人本身之惩戒案,应自行回避。
第十六条
○一大会设校务委员会,由第十一条第一项各委员会主席与议长组成。校务委员会会议得
由各委员会主席指派代表出席。
○二校务委员会主席由议长兼任。
○三校务委员会职掌下列事项:
一、推选校级会议推派代表。
二、拟定并执行各级会议行动方针。
三、协调各委员会处理相关议题。
四、议决紧急事项。
○四前项第四款议决之紧急事项,应於下次大会中追认。若大会不同意,则原决议失效。
第十七条
○一依法设立於大会之下各委员会,其组织与职掌,依相关法令为之。
第十八条
○一本法自中华民国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5.1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