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mund0610 (Edm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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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请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函释
时间Mon May 21 23:21:19 2012
最近跟同学聊天,忽然发现有个问题可能要在选举结束前先厘清,避免事後争议,
但是是小事一桩啦,不用太紧张XD
受文者: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案由:
查本会最新公布之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条第二十条规定各选区同额或
不足额竞选时,赞成票大於反对票为当选,但票数不足法定门槛者,选委会即应依比
例没入其保证金。有疑问者,第二十条中所谓「票数」究指赞成票数或得票数(赞成
票数加反对票数)?再者,若该候选人未当选,则是否有此没入保证金规定之适用?
譬如一大学部候选人赞成票三十票,反对票二十票,应为当选,此固无疑问,然
是否应没入保证金之五分之二,请选委会函释,否则对参选者而言权益攸关不可谓不
大。
又如一大学部候选人赞成票零票而反对票十票,应为落选,但此时有无第二十条
後段条文之适用,而应没入保证金,又没入保证金时应全额没入,或没入五分之四,
亦请选委会一并函释。
附上法条供选委会参考
第二十条 【当选之限制】
一 会长选举以获最高票者为当选,得票数相同时以票数相同者进行第二次选举。
二 前项选举,如为同额竞选,其赞成票数须高於反对票数始为当选。选举结果未能当选
时,应自投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重行选举投票。
三 学代选举各该选区超额竞选者,按各选区应选名额选出,除保障名额外,由得票较多
者为当选;得票数相同时以票数相同者进行第二次选举。各选区同额竞选或不足额竞选者
,赞成票大於反对票为当选,但票数不足下列各款数字者,选委会应依比例没入其保证金
:
一、大学部五十票
二、研究所十票
三、进修推广部三十票
以下提供同学自己的见解供选委会参酌:
若单就法条字面上的解释,票数一词似乎并不排除反对票数,但就语意的连贯而言,
票数一词也不无可能单指赞成票数。尤其就本会立法历史探求法条原意,原先保证金没入
条文订定时,并无赞成票反对票两栏并列的设计,因此显然当初此段条文是专指赞成票数
而言。立法者的想像应该是希望(大学部学生代表)当选者有五十人以上的支持度,才有此
设计,如今法条解释上对於票数一词是否要纳入反对票数,其实不无疑问。但就票数一词
到底是否应该包含反对票,同学自己是觉得理当要纳入,虽然这可能是立法者意料之外的
解释结果,但在选举制度上既然已经有正反决的机制,则保证金没入制度应该顺应改革而
调整其目的,做为参选人担保其得票率而努力宣传的诱因。
而我更在乎者,其实是落选者是否也有适用没入保证金之规定。因为此就法条而言,
是完全看不出来到底该没入不该没入。因为法条中段「赞成票大於反对票为当选」规定了
当选的要件,但後段有关保证金没入的条文却也仅定票数不足做为没入保证金之要件。尤
其文句中的「但」字,究竟是指「但当选而票数不足」,抑或是「但不管如何而票数不足
」,实在很难判断。又比较我国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之规定,是无论当选或落选者只要
得票数不足,皆应没入其保证金,则在本条文的适用上,落选者是否也应没入保证金实有
详细探究的必要。同学自己是认为,如果想像一位赞成票零票而反对票也仅五票的参选人
,虽然对落选者落井下石不太厚道但这是否显示这位候选人根本无心参选,对於这样的参
选者,我以为没入保证金亦不过分。
总而言之,同学个人是建议在票数上以得票数计算,包含赞成票与反对票,较能符合
正反决下保证金制度做为得票率提升诱因的法律目的。而无论当选或落选,也都应一体适
用没入保证金之规定,盖保证金之目的在於希望同学们参选时并非闹着玩或虚晃一招,故
对於得票数显然很低的参选者就应以没入保证金做为吓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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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omchc :看到你出来讲就紧张了吧XD 05/21 23:29
2F:推 squirrel0105:看到ID就该拜了 05/21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