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79523 (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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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决算法
时间Mon Feb 13 11:53:36 2012
法规公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决算法
经学生代表大会100-1会期第八次定期大会决议通过。
中华民国101年02月13日 学规字第 100011号 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郑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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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决算法
中华民国93年01月08日学生代表大会制定公布全文26条
中华民国98年04月08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修正第22条第1项
中华民国100年06月08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修正第16条及第19条
中华民国101年01月13日学生代表大会公布修正第4条、第7条、第11条、第22条、第23条
、第26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适用范围】
○一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决算之编造、审议以及公告,依本法之规定。
第二条 【办理决算之期次及整理期限】
○一学生会之决算,每一预算期间办理一次。
○二结束期间内有关出纳整理各单位事务之期限,本法未规定者,由财务部订之。
第三条 【决算之种类】
○一学生会之决算,应按其预算分左列各种:
一、总决算。
二、单位决算。
三、附属单位决算。
四、附属单位之分决算。
第四条 【应编入决算之事项】
○一学生会每一预算期间期入与期间支出及以前预算期间结余,均应编入其决算;执行完
毕之特别预算及其上个预算期间报告未及编入之决算收支,应另行补编附入。
○二当预算期间学生代表大会为未来承诺之授权金额执行结果,应於决算内附注表达;因
契约可能造成未来的预算期间内之支出者,应於决算书中列表说明。
第五条 【决算书编造格式】
○一决算所用之单位名称、会计科目和种类以及其记载之金额,依法定预算书所列为准。
○二如其收入为该预算期间内预算所未列者,应按收入性质另定科目,依其种类列入其决
算。
第六条 【应收款及应付款之编列规定】
○一决算所列各项应收帐款、应付帐款,於其年度终了届满三年,而仍未能实现者,可免
予编列。但依其他法律规定必须继续收付而实现者,应於各该实现之预算期间内,准用适
当预算科目办理之。
第二章 决算之编造
第七条 【决算编造与期限】
○一本会各部门之决算於每学期期末考周开始日之十五日前送财务部汇整。
○二前项各部门决算,行政部门由各部部长拟具,立法部门由学生代表大会秘书长拟具,
司法部门由学生法庭书记长拟具。
第八条 【各单位之决算编造】
○一各单位编造单位决算时,应按其事实编制执行预算之各表,并附有关之会计报告、执
行预算经过以及执行工作计画之说明。
第九条 【各单位决算编造之会计原则】
○一各单位决算之编送、查核及综合编造,应依下列之会计原则:
一、各单位之会计报告,应依实际发生状况充分表达。
二、各种会计报告表,应根据会计纪录编造,并使其便於核对。
三、各种会计科目,依各种会计报告所应列入之事项定之,其名称应显示其事项之性质
;如其科目性质与预算、决算科目相同者,其名称应与预算、决算科目之名称一致。
四、为便利综合汇编及比较计算,对於事项相同或性质相同之会计科目,应使其一致。
五、各种会计科目之订定,应兼用收付实现事项及权责发生事项,为编定之对象。
六、各种会计科目,应依所列入之报告,并各按其科目之性质,分类编号。
第十条 【总决算书之编制】
○一财务部长应就各单位决算,参照学生会之出纳与会计纪录,加具说明,编造总决算书
。
○二各单位决算之编送程序及期限,由财务部长订之。
第十一条 【总决算书之提出】
○一总决算书呈会长,经会长签呈後应於期末考周开始日之七日前,将决算送学生代表大
会秘书处转交学生代表大会财务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 【特别预算之决算编列】
○一特别预算之收支,应於执行期满後,依本法之规定编造其决算。
○二其跨越两个预算期间以上者,归入执行期满之预算期间内,编制特别决算之收支於该
预算期间之总决算书。
第三章 决算之审核
第十三条 【总决算之说明】
○一财务部长审核各单位决算後,应依下列情事於总决算书中加具说明:
一、期入、期出是否与预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期入、期出是否与学生会工作计划相适应。
三、期出加下期保留数後与期入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四、预算期间内行政部门行使调查权之情形。
五、各单位有无违法失职或不当之情事。
六、各单位预算数超过或剩余之分析。
七、工作计画已成与未成之程度。
八、工作效能之程度以及与其他学校学生会同类机关之比较。
九、各方所拟关於期入、期出应行改善之意见。
十、其他有关决算事项。
第十四条 【财务委员会稽核经费之原则】
○一财务委员会审核各单位之决算,应注意下列情事及效能:
一、总决算书之正确性及可靠性。
二、各单位有无违法失职或不当之情事。
三、各单位预算数之超过或剩余。
四、工作计画已成与未成之程度及其效能。
五、其他有关决算之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委员会之审核】
○一财务委员会审核决算时,如有修正之主张,应立即通知原编造决算之单位限期答辩;
逾期不答辩 者,视为同意修正;於必要时,亦得通知相关人员列席备询或提供资料。
○二决算经审定後,以副本分送本会会长及财务部长。
第十六条【财务委员会提出期限】
○一财务委员会应於总决算案提出後十四日内审核完毕,并於审核完毕後十日内,将决算
提出於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大会之审议】
○一学生代表大会对总决算书中有关预算之执行、工作计划之实施和效能及特别事件之审
核等事项,予 以审议。
○二学生议会审议时,会长、财务部长应答覆质询,并提供资料;对原编造决算之单位,
於必要时,亦 得通知其列席备询或提供资料。
第十八条 【附注表达之准用】
○一总决算书内附注表达之审核与审议,准用本法第十五条与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总决算书之审议期限与公布】
○一学生代表大会如至该会期结束未完成总决算书之审议,视同审议通过。
○二总决算书经大会审议通过後十日内由学生会会长公布之。
○三公布方式应以书面张贴於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办公室门口,并行张贴於国立台湾大
学学生会暨学生代表大会之电子布告栏看板,及其官方网站上。
第二十条 【应处分事项之处理】
○一学生代表大会对总决算书应行处分之事项为下列之处理:
一、与审定完成的法定决算书之差额,由会长及财务部长执行追讨之。
二、应赔偿之收支尚未执行者,由会长及财务部长执行之。
三、应惩处之事件,依法提出弹劾案、纠举案以及纠正案。
四、未尽职责或效能过低应予告诫者,提出纠正案。会长得於执行前项第一款与第二款
时,准用预算法第四十八条之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出纳按月报告】
○一财务部出纳应按月将实际出纳情形及其结余,呈送财务部会计对帐之,并制作报告分
送本会会长、
财务部长以及学生代表大会财务委员会查核。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长活动结束报告】
○一行政部门应於期中考周结束日之後十日内提出预算执行报告书。
○二财务委员会应於财务部长送达後七日内完成其查核,并於大会报告结果。
○三前项查核之办法及准则,由财务委员会订定之。
第二十三条 【决算书表格式之决定】
○一决算书表格式应具下列的栏位:单位名称、计画名称、法定预算科目、法定预算金额
、决算金额、财务委员会审定数额、附注说明。
○二除本条文所订决算书应有栏位以外,决算书表的格式由财务部长决定之。
第二十四条 【开会地点】
○一财务委员会之开会地点以学生代表大会办公室为原则。
第二十五条 【参考资料】
○一学生会总决算书应附下列之参考资料文件:
一、各单位之预计工作计划书及实际工作计划书。
二、各活动执行评估报告书。
三、该期间学生会资产清单。
四、学生会上一届同一预算期间之法定决算书。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一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二本法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条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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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siating :应为修正部份条文。 02/14 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