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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公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行使法 中华民国100年8月2日 学规字第 100003号 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郑明哲 ----------------------------------------------------------------------------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行使法 中华民国100年07月22日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全文40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一本法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一学生代表大会至迟应於每学期开学後七日内举行预备会议。 ○二预备会议应由前届议长召集,进行学生代表报到、宣誓就职、议长、副议长选举、确 认各委员会名单、议决该会期常会时间及议长交接仪式。 ○三若前届议长不为召集,准用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八条关於特别大会召开之规定。 第三条 ○一学生代表大会会议,须有学生代表总额三分之一出席,始得开议。 ○二前项学生代表总额,以每会期实际报到人数为计算标准。但会期中辞职、去职或亡故 者,应减除之。 ○三大会所设置各委员会会议准用前二项规定。 第四条 ○一出席会议,应由学生代表亲自为之。 第二章 议案审议 第五条 ○一学生代表大会有议决规程修正案、法律案、预算案、决算案、政策部门增设案、会费 案,以及其他议案之权。 ○二前项议案除规程修正案、法律案、预算案、决算案应经三读会议决外,其余均经二读 会议决之。 第六条 ○一第一读会,由主席将议案宣付朗读行之。 ○二政策部门增设案、会费案及学生代表提出之法律案或其他议案,於朗读标题後,得由 提案人说明其旨趣,经大体讨论,交付委员会或成立临时委员会审查,或迳付二读,或不 予审议。 ○三预算案、决算案经会长提出後,得由秘书处迳付财务委员会审查,视同已於大会完成 一读程序。 第七条 ○一各委员会审查大会交付之议案,应提出审查意见书,并附不同意见及原件。 第八条 ○一第二读会,於讨论各委员会审查之议案,或迳付二读时行之。 ○二第二读会,於议案朗读、委员会报告审查意见後,先就审查意见或原案要旨广泛讨论 ,再依次或逐条提付讨论。 ○三广泛讨论後,如有出席代表提议,经表决通过,得重付审查或撤销之。 ○四依次或逐条讨论,以委员会审查意见替代原案。但出席代表提议,二人以上附议,应 以原案讨论。 第九条 ○一第二读会,得就议案逐条表决、分部表决或全案表决。 ○二第二读会逐条讨论,有一部分已经通过,其余仍在进行中时,得由出席代表提议,经 表决通过,将全案重付审查。 ○三前项重付审查,以一次为限。 第十条 ○一第三读会,应於第二读会之下次会议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员提议,一人以上连署或附 议,经表决通过,得於二读後继续进行三读。 ○二第三读会,除发现议案内容有互相抵触,或与规程、其他法律相抵触者外,只得为文 字之修正。 ○三第三读会,应将议案全案交付表决。 第十一条 ○一议案於完成二读前,原提案者得经大会同意後撤回原案。 ○二议案交付审查後,性质相同者,得为并案审查。 第十二条 ○一议案经三年未议决者,不予继续审议。 第十三条 ○一规程修正案审议之程序准用法律案之规定,但不得迳付二读、三读。 ○二规程修正案之审查,得另组规程修正委员会为之。 ○三规程修正案应於一读前公布提案内容、二读前公告委员会审查意见。 第三章 听取报告与质询 第十四条 ○一会长及行政部门依规程第十五条第二项向大会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应以口头或 书面依下列之规定︰ 一、 於每届第一次大会时提出施政方针。 二、 於每次大会报告预算执行进度。 三、 於决算案审议时提出施政报告。 ○一会长及行政部门遇有重要事项发生,或施政方针变更时,应向大会提出报告。 ○二学生代表得经秘书处,邀请会长或有关部长列席大会或向大会报告。 ○三前项邀请应向会长或有关部长表明质询要旨或报告事项。 第十五条 ○一学生代表对於会长及行政部门之施政方针、施政报告及其他事项,得提出口头或书面 质询。 第十六条 ○一口头质询,以即问即答方式为之。 ○二质询之答覆,不得超过质询范围之外,违背者主席应予制止。 ○三经质询人同意,被质询人得於七日以内以书面答覆。 第十七条 ○一书面质询得随时提出,由质询人送交秘书处,转知会长与行政部门。 ○二被质询人应於七日内以书面答覆。但经质询人要求,应於最近一次大会中答覆。 ○三书面质询或答覆应由秘书处张贴於大会电子布告栏及网站。 第十八条 ○一委员会会议,经委员提议,主席同意或委员会议决,得邀请有关人员到会列席备询。 ○二前项备询准用第十四到第十七条规定。 第四章 校级会议代表 第十九条 ○一校级会议当然代表,依各会议组织法令为之。 ○二校级会议推派代表,经校务委员会推选现任学生代表担任,报大会备查。 ○三前项推派代表,若因须具备专业知识、能力,得经校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推选本校学生担任。 第二十条 ○一校级会议代表於各级会议之发言应遵循并表达大会相关决议。 第二十一条 ○一校级会议代表於最近一次校级会议开会前及开会後应向大会提出报告。 ○二代表对校级会议代表之询问,准用第十四条到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一由议长进行校级会议代表事务报告时,应由副议长主持大会。 第五章 同意权之行使 第二十三条 ○一学生代表依规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行使同意权时,由大会或全体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一会长提案後,应於最近一次常会审查之。 ○二大会就被提名人之资格及是否适任之相关事项进行审查与询问,由秘书处通知会长、 被提名人列席说明与答询。 ○三前项询问准用第十四条到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大会审查後,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多数表决同意为通过。 ○二同意权行使之结果,由学生代表大会咨复会长。 第六章 弹劾权与纠正权之行使 第二十六条 ○一学生代表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监察法,行使弹劾权与纠正权。 第七章 覆议案之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一会长得依规程第十六条,对於学生代表大会议决之议案,认为有窒碍难行时,於决议 後七日内移请学生代表大会覆议。 ○二覆议案提出後,大会应於十五日内召开大会审议。逾期未审议,则原决议失效。 第二十八条 ○一覆议案由大会或全体委员会就是否维持原决议予以审查。 ○二会长及相关部长均应列席说明及答询。 第二十九条 ○一覆议案审查後,应以记名投票表决。如参与表决学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维持原决议, 会长应即接受该项决议或辞职。 ○二若前项表决未达人数,则原决议失效。 第八章 委员会公听会之举行 第三十条 ○一各委员会为审查大会交付之议案,得举行公听会。 第三十一条 ○一公听会须经各委员会主席同意,或委员会委员议决後,方得举行。 第三十二条 ○一公听会由各委员会主席主持,并得邀相关人士表达意见。 ○二前项出席人员,应依正反意见之相当比例邀请。 第三十三条 ○一举行公听会之委员会,应於开会日五日前,将开会通知及相关资料,以书面送达出席 人员,并请其提供口头或书面意见。 ○二同一议案举行多次听证会时,得由公听会主席於会中宣告下次举行日期,不受五日之 限制,但仍应发出书面通知。 ○三前二项书面通知应张贴於大会电子布告栏或网站。 第三十四条 ○一主席应本中立公正之立场,主持公听会。 ○二主席主持听证会,必要时得由议事员、相关专业人员或其他熟谙法令之人员在场协助 之。 第三十五条 ○一出列席人员认为主席於公听会进行中处置不当者,得即时声明异议。 ○二主席认为异议有理由者,应即撤销原处置,认为无理由者,应即驳回异议。 第三十六条 ○一公听会应作成记录。 ○二前项记录得以录音、录影辅助之。 第九章 命令、委员会决议之审查 第三十七条 ○一本会各机关订定之命令应提大会备查。 ○二各委员会各项决议应向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一命令有违反、变更或抵触法律之疑义,或应以法律规定事项而以命令定之者,即应交 付大会审查。 ○二前项审查,经大会议决确有前项事由者,通知原订颁之机关更正或废止之。 ○三前项经通知更正或废止之命令,原订颁机关应於十日内更正或废止;逾期未为更正或 废止者,该命令应即失效。 第三十九条 ○一出席学生代表对於各委员会决议认为有违法或不当之处,得经决议重付该委员会议决 ;或经出席学生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迳行变更之。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一本法自中华民国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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