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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法规标准法
时间Mon Apr 11 15:09:10 2011
法规公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法规标准法
中华民国100年4月11日 学规字第 099008 号 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陈乙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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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一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法规之制定、施行、适用、修正及废止,除规程
规定外,依本法之规定。
第二条
○一法律得定名为法或条例。
○二法律名称前应冠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第三条
○一本会各行政部会、学生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学生法院发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质,称细则
、准则或办法。
○二命令名称前应冠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第二章 法规之公布与制定
第四条
○一法律应经学生代表大会三读通过,会长公布。
○二未经会长於十日内公布之法律,并由学生代表大会秘书处代行公布後生效。
○三会长应以书面张贴於本会行政部门、学生代表大会办公室门口,并行张贴於其电子布
告栏看板及官方网站。
第五条
○一学生代表大会三读通过之法律案,应由学生代表大会秘书处於通过一日内提请会长公
布。
○二会长除将法律案依规程移请覆议或依相关创制复决暨公民投票法规交付公民复决外,
应於三读通过後十日内公布之。
第六条
○一下列事项应以法律定之:
一、 规程或法律有明文规定,应以法律定之 者。
二、 关於会员之权利、义务者。
三、 其他重要事项之应以法律定之者。
第七条
○一应以法律规定之事项,不得以命令定之。
第八条
○一本会各行政部会、学生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学生法院订定之命令,应送学生代表大会备
查。
第九条
○一法规条文应分条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并得分为项、款、目。项不冠数字,空
二字书写,款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数字,并应加具
标点符号。
○二前项所定之目再细分者,冠以1、2、3等数字,并称为第某目之1、2、3。
第十条
○一法规内容繁复或条文较多者,得划分为第某编、第某章、第某节、第某款、第某目。
第十一条
○一修正法规废止少数条文时,得保留所废条文之条次,并於其下加括弧,注明「删除」
二字。
○二修正法规增加少数条文时,得将增加之条文,列在适当条文之後,冠以前条「之一」
、「之二」等条次。
○三废止或增加编、章、节、款、目时,准用前二项之规定。
第十二条
○一法律不得抵触规程,命令不得抵触规程或法律,下级机关订定之命令不得抵触上级机
关之命令。
第三章 法规之施行
第十三条
○一法规应规定施行日期,或授权以命令规定施行日期。
第十四条
○一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一法规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该特定日起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
○一法规定有施行区域或授权以命令规定施行区域者,於该特定区域内发生效力。
第四章 法规之适用
第十七条
○一法规对其他法规所规定之同一事项而为特别之规定者,应优先适用之。其他法规修正
後,仍应优先适用。
第十八条
○一法规对某一事项规定适用或准用其他法规之规定者,其他法规修正後,适用或准用修
正後之法规。
第十九条
○一各机关受理会员声请许可案件适用法规时,除依其性质应适用行为时之法规外,如在
处理程序终结前,据以准许之法规有变更者,适用新法规。
○二旧法规有利於当事人而新法规未废除或禁止所声请之事项者,适用旧法规。
第二十条
○一法规因遭遇非常事故,一时不能适用者,得暂停适用其一部或全部。法规停止或恢复
适用之程序,准用本法有关法规废止或制定之规定。
第五章 法规之修正与废止
第二十一条
○一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 基於政策或事实之需要,有增减内容之必要者。
二、 因有关法规之修正或废止而应配合修正者。
三、 规定之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已裁并或变更者。
四、 同一事项规定於二以上之法规,无分别存在之必要者。
○二法规修正之程序,准用本法有关法规制定之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一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废止之:
一、 机关裁并,有关法规无保留之必要者。
二、 法规规定之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之必要者。
三、 法规因有关法规之废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据,而无单独施行之必要者。
四、 同一事项已定有新法规,并公布或发布施行者。
第二十三条
○一法律之废止,应经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公布。
○二命令之废止,由原发布机关为之。
○三依前三项程序废止之法规,得仅公布或发布其名称及施行日期;并自公布或发布之日
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第二十四条
○一法规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满当然废止,不适用前条之规定。但应由会长公告之。
第二十五条
○一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延长者,应於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建请学生代表
大会提案修正。
○二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延长者,应於期限届满一个月前,由原发布机
关发布之。
第二十六条
○一命令之原发布机关或主管机关已裁并者,其废止或延长,由承受其业务之机关或其上
级机关为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一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一本法公布後,相关法律与本法规定不符者,由学生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会同行政部门
相关部会限期检讨,并於一年内建请学生代表大会提案修正。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陈乙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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