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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时间Mon Apr 11 15:04:34 2011
法规公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会长继任及代理条例
中华民国100年4月11日 学规字第 099007 号 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陈乙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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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法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第十二条制定之。
第二条 本会会长任期自当选该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三条 会长被罢免、弹劾、死亡、辞职或因故不能视事而无法复原时,依内务副会长、
外务副会长顺序继任会长,任期自继任日起至原任会长任期届满之日。
副会长未於继任事由发生时起七日内宣布继任并以书面通知学生代表大会秘书处、学生法
院书记处者,视同辞职。
第四条 会长及副会长均出缺时,由学生代表大会议长立即暂行代理会长,并以书面通知
学生代表大会秘书处、学生法院书记处
代理会长任期自代任日起至原任会长任期届满之日;如依规程补选会长,任期至补选会长
就任日为止。
第五条 议长暂行代理会长期间,应停止行使议长与学生代表一切职权,议长职务由副议
长代理。
前项期间不列入学生代表总额。
补选会长就任後,原议长继续行使议长与议员一切职权;如代理会长期间学生代表任期届
满者,学生代表大会应自届满日起另行改选议长。
第六条 会长、副会长及学生代表大会议长均出缺时,由学生代表大会於七日内自行集会
并推选学生代表一人暂行代理会长。
代理会长出缺时,由副议长於七日内召开特别大会并推选学生代表一人暂行代理会长。
第七条 自会长及副会长均出缺时起,如距原任会长任期届满之日尚有四个月以上,应举
办会长之补选。
会长补选应於补选事由发生时起四十五日内办理完成。
补选会长,任期自公告当选翌日至原任会长任期届满之日。
第八条 代理会长於会长补选期间不得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预算案、政策部门增设案、会
费案、人事案。
会长补选之预算案不受前项限制。
第九条 继任、代理或补选会长之届次同原任会长,并注明为继任、代理或补选之会长。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陈乙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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