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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公告:修正「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民国99年9月15日 学规字第 099003 号 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陈乙棋 --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一条【职权】 ○一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本会自治规程所赋予之职权。 第二条【学生代表资格】 ○一学生代表以本校在校学生为限,凡申请休学核准、遭退学处分确定及毕业者,丧失学 生代表资格。 ○二学生代表於毕业同年考取、直升本校研究所者,其资格不因此而丧失,但须向录取之 台湾大学所属研究所报到後始得执行其职权,并由学生代表 大会秘书处查核之,并由秘书长於大会上公布。 第三条【学生代表任期】 ○一学生代表之任期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或自二月一日起自翌年一月三 十一日止。 第四条【学生代表出席会议之义务】 ○一学生代表於每次开会时应亲自报到出席会议。 第五条【大会出席法定人数】 ○一大会应有学生代表三分之一出席,始得开会。 第六条【大会主席】 ○一大会以议长为主席,议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以副议长为主席。 ○二议长、副议长均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出席学生代表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七条【议长之职务】 ○一议长综理学生代表大会会务。 ○二议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议长代理其职务;议长、副议长均出缺时,应立即办理补 选。 第八条【议长、副议长之任期及选举方式】 ○一议长、副议长於每次学生代表任期交替後第一次会议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其任期至下任议长、副议长选出时为止。 第九条【议长之交接】 ○一议长负责学生代表大会财产及档案之交接。 ○二交接仪式於各会期第一次会议,或新任议长选举产生之会议。 ○三交接仪式举行时由首席学生法官、会议在场之学代监交。 第十条【议长、副议长之罢免】 ○一议长、副议长之罢免案应叙述理由,并有全体学生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向学生 代表大会提出,并於提出罢免案两日前,通知被提案之当事 人。 ○二罢免案应有全体学生代表总额过半数之出席,由出席学生代表就同意罢免或不同意罢 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总数三分至二以上之同意罢 免为通过。 ○三罢免案如经否决,於该罢免人之任期内,不得对其再为罢免案之提出。 第十一条【议长、副议长经罢免後之补选】 ○一议长、副议长遭罢免时,应立即补选。补选办法准用第八条之规定。 第十二条【议场秩序之维持】 ○一大会由主席维持议场秩序,如有违反议事规则或其他妨碍秩序之行为者,主席得警告 或制止,其情节重大者得由纪律委员会审议後提至大会决定 之。 第十三条【议事员】 ○一议事员由议长提名,经学生代表大会同意任命之。议事员有维持议事正常进行之义务 。议事员於议事进行中,认为有违反议程、学生代表大会议 事规则或会议规范之情事发生时,得建议议长宣告违反上述规定之程序无效,但议长必 须於宣告同时说明理由及违反之规范。 第十四条【秘书处及秘书长之设置】 ○一学生代表大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 ○二秘书长由议长提名,经大会同意後,由议长任命之。秘书长承议长之命,处理大会事 务。 第十五条【秘书处之职掌】 ○一秘书处之职掌如下: 一、关於开会通知事宜。 二、关於议程编拟事宜。 三、关於会议记录事宜。 四、关於大会公报编辑及发行事宜。 五、关於学生代表大会新闻发布事宜。 六、关於档案建立及管理事宜。 七、关於出纳、庶务事宜。 八、关於文书收发及印刷事宜。 九、关於立法资料、决议文之蒐集及编纂事宜。 十、 於学生代表大会预算编列事宜。 第十六条【各委员会之设置及其功能】 ○一学生代表大会依本会自治规程第十八条之规定,设下列委员会: 一、财务委员会:关於本会预算审查、监督预算之执行、审核财务收支、稽核财务及财 政上不法行为之事项。 二、法制委员会:关於本会规章之修正、废止与草案之审查事项。 三、教学委员会:蒐集本校学生对有关课程及教学事项之意见,并研拟改革方案。 四、学生活动委员会:本委员会协助促进校内学生活动资源之有效利用与公平分配,以 及成效之监督,诸如社团活动、学生会活动、及其它校级 活动等等。 五、福利委员会:维护本校学生之权利,包括宿舍、资源分配、社团及其他学生权利相 关议题。 六、环境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维护校园环境安全卫生品质、并提出对校园整体环境规 划、健康保健服务、餐厅卫生等校园环境卫生政策之建议, 以谋求维护全校学生健康,提升校园生活品质为目的。 第十七条【各委员会之组成】 ○一前条之各委员会,应於每次学生代表改选後,由学生代表或当选人自由登记参加。 ○二每人以至少参加一个委员会之原则,至多可参加三个委员会。 ○三学生代表登记加入委员会,向大会提出辞职後始得退出。 第十八条【各委员会之人数及产生方式】 ○一各委员会委员,以十五人为最高额,登记参加该委员会之学生代表超过十五人时,该 委员会之委员由大会依限制连记法选举产生,其连记额数为 五人。 ○二如有学生代表因前项之规定致无法参加该委员会者,得再选择另一未额满之委员会参 加。 第十九条【临时委员会之设置】 ○一学生代表大会於必要时,得增设其他临时委员会,其委员产生方式及名额由大会以决 议定之。 第二十条【委员会召集人之名额限制及产生方式】 ○一委员会置召集人,其名额以各委员会参加之学生代表人数为比例。 ○二委员会五人以下者置一人,六人至十人者置二人,十一人以上者置三人。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之召集】 ○一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轮流召集,或经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要求,亦得召集。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开会通知】 ○一委员会会议之召开,由各委员会召集委员召集并以电子邮件发送开会通知。除非遇紧 急情况,开会通知应於委员会会议三日前发送。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请假】 ○一委员会委员如因故无法出席,应於会议召开前二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召集委员请假。 ○二前项请假方式,得以发送电子邮件予召集委员,或张贴请假公告於国立台湾大学学生 代表大会之电子布告栏看板替代之。 ○三委员未依前二项规定请假而未出席者,以缺席论。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开会法定人数】 ○一委员会会议开会时之应到人数,以该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一计算之。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会议之主席】 ○一委员会开会时之主席,由召集人担任或出席委员互推产生。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之决议及委员於大会发言之限制】 ○一各委员会之决议,由该委员会之出席委员以多数表决同意决定之。出席委员对於该委 员会决议不同意者,得声明保留在大会之发言权。但出席而 未声明保留在大会发言权之委员,不得在大会中提出与委员会决议不同之意见。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决议】 ○一各委员会之决议,应於下次学生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一日以前送达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邀请列席人员】 ○一委员会得邀请有关人员,到会列席备询。 第二十九条【公听会之召开】 ○一委员会视实际需要,得召开公听会。 ○二公听会以各委员会召集委员为主席,并得邀请相关人员出席表达意见。 ○三举行公听会之委员会,应於开会日三日前,将开会通知、议程等相关资料,以书面送 达出席人员,并请其提供口头或书面意见。同一议案举行多 次公听会时,得由公听会主席於会中宣告下次举行日期,不受三日之限制,但仍应发出 书面通知。 ○四委员会应於公听会终结後尽速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见提出公听会报告,送交学 生代表大会全体委员及出席者。 ○五公听会报告作为审查该特定议案之参考。 ○六学生代表大会应於期初编列公听会所需之预算。 第三十条【委员会联席会议之召开】 ○一委员会联席会,由相关之各委员会联合召集之。 第三十一条【委员会联席会议之主席】 ○一委员会联席会议之主席,由召集人担任或出席委员互推产生。 第三十二条【纪律委员会】 ○一大会设纪律委员会,委员七人,副议长为当然委员,并担任召集人,其余六人由大会 依单记法选举之。 ○二纪律委员会对於交付审议之学生代表,视其情节轻重,得对大会作下列惩戒之建议: 一、口头道歉。 二、书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大会至多两次。  四、劝告其辞职。 ○三以上停止出席大会或劝告其辞职之建议,应得大会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始得 为之。 ○四本会审议惩戒案件时,本会委员关系其个人本身之议案应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程序委员会】 ○一大会设程序委员会,各学院暨研究生各一名委员,由各学院暨研究生学代互相推选之 ,召集人由各委员互相推选之。 ○二程序委员会对各有权向大会提出法案、预算案或动议之单位所提出之法案、预算案或 动议,预先审议是否得排入大会议程审查之,并排定议程。 本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本组织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之约束。 ○三正副议长为程序委员会之当然委员,议长为当然委员并兼委员会召集人。程序委员会 开会时,议长及秘书长应出列席。 第三十四条【选举罢免委员会】 ○一大会设立选举罢免委员会综理选举委员罢免事宜相关规定以法律订之。 第三十五条【校务委员会】 ○一大会设校务委员会,议长及副议长为当然委员,议长为委员会召集人。其余由各委员 会提名至少一人,由大会选举产生。 ○二若有各级校务会议已通知学代大会参加,其中议长及议长之外至少一位委员应出席之 ,并负责向大会报告校务相关事项,与大会讨论改善问题或 相关行动方针,并协调分配议题至各常设委员会处里。其於校务会议之发言应遵循并表 达大会之相关决议。 ○三若委员失职,其罢免应有学生代表总数七分之一以上提案,并以书面详列理由,并於 开会通知中载明。罢免案通过後,大会应就所出缺之职位, 立即进行改选。 第三十六条【工作小组之设置与解散】 ○一学生代表大会於必要时,得设立专案工作小组,负责执行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决议事 项。 ○二工作小组於其工作任务完成时,由大会决议解散之。 第三十七条 【工作小组之组成】 ○一工作小组由学生代表自由登记参加,其成员数以十五人为最高额,登记参加工作小组 之学生代表超过十五人时,该工作小组之成员由大会依限制 连记法选举产生,其连记额数为五人。 ○二工作小组置召集人,其名额以工作小组参加之学生代表人数为比例,五人以下者置一 人,六人至十人者置二人,十一人以上者置三人。 第三十八条 【工作小组之职责】 ○一工作小组就该管事项对外代表学生代表大会,对内则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应定期向 大会报告其执行之内容与成果,大会并可否决其决议。 第三十九条【议事规则】 ○一大会议事规则,由大会另定之。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 ○一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陈乙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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