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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行政部门组织法
时间Wed Sep 15 00:34:32 2010
法规公告:修正「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行政部门组织法」
中华民国99年9月15日 学规字第 099002 号 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陈乙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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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行政部门组织法
第一条【职权】
○一行政部门行使学生会自治规程所赋予之职权。
第二条【会长之任期及交接】
○一学生会置会长一人,任期自当选该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行政部门应完成交接手续,并应於七月三十一日举行交接仪式并由秘书部纪录、公布
之。
○三前项之交接仪式,应有首席学生法官,以及学生代表大会议长、秘书长,在场监交。
○四学生会行政部门之档案及财产列入移交。
第三条【副会长之职务】
○一学生会置副会长二名,分别为内务副会长及外务副会长,分别襄赞会长处理本会对内
及对外事宜。
○二会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内务副会长、外务副会长顺序代理其职务,但代理期间不得
连续超过一个月,逾期视为出缺。
第四条【秘书长之职务】
○一秘书部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人。
○二秘书长襄赞会长、副会长处理会务。
○三副秘书长及秘书由秘书长任命,襄赞秘书长处理会务。
第五条【秘书部之职务】
○一秘书部之职掌如下:
一、关於行政部门会议开会通知事宜。
二、关於会议记录事宜。
三、关於文书收发事宜。
四、关於各部门联络及协调事宜。
五、关於档案管理事理。
六、公布会长交接仪式之纪录。
第六条【财务部之职务】
○一财务部之职掌如下:
一、关於预算书表,决算书表编制事宜。
二、关於各种财务程序之实施要点制定事宜。
三、关於公库管理及出纳事宜。
四、关於财产管理事宜。
第七条【福利部之职务】
○一福利部之职掌如下:
一、关於学生会会员权利之维护。
二、关於校园公共议题之处理。议题包括公共设施、学生宿舍、餐厅膳食、校园安全、课
程教学及其他与学生会会员权利相关事宜。
第八条【各部职务】
○一学术部、新闻部、文化部、活动部、公关部之职掌,依本会自治规程之精神,由各部
订定,并受学生代表大会之监督。
第九条【工作小组】
○一行政部门各部得视部内分工需要,设置工作小组。
○二工作小组组长由各部部长任命之。
第十条【专案小组】
○一会长得视跨部整合需要,设置专案小组。
○二专案小组成员由会长遴选,组长由会长任命。
○三专案小组经学生代表要求,应於学生代表大会报告及备询。
第十一条【行政委员会】
○一行政部门为处理特定事务,得设置行政委员会。
○二行政委员会之设置办法,依法律定之。
第十二条【行政部门会议】
○一行政部门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各部部长、专案小组组长、行政委员会召集人组成;
以会长为主席,秘书长为召集人。
○二行政部门各部部长、专案小组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行政部门会议时,得由该部部员、
或该专案小组成员、或该行政委员会成员一人代理出席。
○三会长得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议案公布】
○一本会之各种法规案、预算案、条约案、同意案,应经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公布。
○二会长应於十日内公布。如其他法规有规定,以其为主。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一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陈乙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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