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ame (愿奇蹟常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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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回应联合声明之质疑 ◎高闵琳、丁允恭、陈奂宇
时间Mon Nov 6 09:28:34 2006
※ 引述《LORDJACK (文亚南)》之铭言:
: ※ 引述《elnous (elnous)》之铭言:
: : 再者,学生会或学生会参与者是否应当对於社会与政治议题表达意见,我们认
: : 为这是肯定的,诚如我们在声明中所提到的,早期的台大学生会亦曾对国会全面改
: : 选等议题表达明确的赞同意见,并在学生运动中,主动地积极参与,甚至扮演主导
: : 的角色之一,而这对台湾的民主发展有一定程度的贡献,无论是大是小。那麽在今
: : 天,我们要去抛弃这样的可能性与责任吗?当然,这样的表述与投入并不是漫无节
: : 制的,为特定政党或政治人物背书,则绝非在可允许的范围内。但如今的情事,所
: : 关乎是国家领导者的基本道德与政治责任,我们也不认为我们所采取的态度,有陷
: : 入目前各政党所设定的意识形态框架以内,并一视同仁地对相关事件中我们所认为
: 嘻嘻
: 补充一下好了, 不够老或是记性不好恐怕也记不起来
: 第12届会长任内为候选人站台的离谱事件就不说了
: 第10届会长在党的秘书长吴伯雄请辞时上去献花
: 第九届会长任内参加白晓燕案的那个大游行
: 第八届会长几乎整个任期都在从事所谓的女权运动
: 第六届,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在任内举办过核四公投(靠北核四关台大什麽事)
: 所以台大学生会曾不曾对外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 那当然是有
: 绝对不是空前, 我看也不可能绝後
: 最近几届确实是因为第12届做的太过分太超过
: 所以整个行政部门对外届的政治保持了襟声的传统
: 既然14,15,16,17,18届要联合背书
: 把他们累积的credit一次用掉
: 那也是他们自己的选择
: 第十九届现任会长, 顶多是回到第十二届以前的状况
: 学生法庭也不可能限制现任会长的言论自由
说到言论自由啊
常言说的好,自由以不妨碍他人的自由为限
会长这次已经侵害到了其他学生不表态的自由,其他学生的自由不应保障吗??
中华民国宪法
第 23 条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
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条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
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再,会长主张以私人身分进行声明
摘录自 93年度诉字第5048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四、次按人民有言论自由,宪法第十一条定有明文。又基本权系
源自自然人之价值与尊严,是属基本权之言论自由其主体为
人民。又从基本权适用於人民与国家间的垂直关系,乃人民
用以对抗执行公权力之国家机关,换言之,言论自由之拘束
对象为国家机关,主要在於防止国家所为之侵害,确保人民
言论自由,此即基本权的防御功能。再者,基本权涉及个人
与国家公权力行使关系,如国家本身是基本权主体,又是公
权力行使主体,逻辑上是矛盾,且不可能的,此即所谓同一
性论据(Identitaetsargument)。
总统既为宪法第四章所
规定之国家机关,自不可能享有言论自由。由上说明,本件
被告为中华民国总统,其无言论自由,就其所为系争言论,
应负完全责任,有证明真实之义务。又总统全然无言论自由
,与一般公务员仅於执行职务时及为与职务有关之言论,无
言论自由不同,并予说明。
不知道学生会会长的言论有没有假期??
: 现任会长要面对的是, 校内的政治环境
: 他能不能在校内说服学代, 说服同学
: 他为什麽能说服我, 应该是说感动我
: 如果今天总统是国民党的有贪污疑案
: 那他们的行为我一点也不会感动, 只觉得他们成了政党的打手
: 今天应为我了解他们背後的政治属性, 所以我会支持现任会长
: 认为他一定是发自内心觉得同学大部分支持这个议题
: 他们才可能发动这样的活动
: 如他们所说的, "高度共识"
: 若这共识为假, 他的政治判断错误
: 那在罢免公民投票被扳下来也是他活该
: 今天他有接受罢免公民投票的勇气, 但是坐在总统府内的当权者没有
: 这就是他们感动我的地方
: 所以我支持会长的政治动作, 也支持提案罢免
: 麻烦要连署的时候算我一份
: 反正罢免结果出来如果是九千票反对一千票赞成
: 那被羞辱的是当今的总统, 绝对不是学生会长
: 我很想知道投票出来的结果
後面不予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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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糟糕,把还没讨论的东西放上来了,希望不会有错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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