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RDJACK (文亚南)
看板NTUSA
标题Re: 个人感言
时间Sat Nov 24 23:22:49 2001
※ 引述《Trueright (这样才对)》之铭言:
: ※ 引述《LORDJACK (文亚南)》之铭言:
: : 唔...
: : 我说的是
: : 请问有问题的票箱, 选务人员是哪几位??
: : 由哪位候选人推荐的? 这种基本的消息要公布吧..
: 喔。我不是选委,也不知道选委的说辞
: 但是我很认同你的看法
: 的确是要公布
: 不过,公布出来以後呢,该怎麽办呢?
: 都是他们的错,把他们阿鲁巴到死是吗?
这位同学问得很好
首先我们仔细看看我的的法规
关於当选无效的宣告
载於台湾大学学生会会长选举罢免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中明确的记载是由选委会来宣告当选无效的
完全不牵涉到学生法官
也就是说, 选委会当然是先自己调查, 然後经多数决宣告
" 当选是否有效"
选委会今天是不履行这个职责才被人家告的
想想如果我是选委的话
首先有同学检举於哪处有疑似做票行为发生, 举发权载於同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一个想到的是 "啊干, ㄘㄨㄚ塞, 居然有人做票"
然後赶快调查有问题的几个票箱
关於幽灵选票的部分, 也就是有人签名, 却没这个学号的部分
当然是把负责看票箱的选务人员一起找来研究怎麽会有这种事发生
如果这些签名发生在签名簿最後面
选务人员可能会说
" 啊, 我那个时候最後有个怪叔叔来收票箱, 一定是他干的"
如果发生在中间, 他可能会说
" 啊, 中间我去喝水的时候, 回来看到某候选人在四周徘徊"
如果伪造的签名穿插在整本簿子之中
选务人员又支吾其词
那就把这位选务人员公告出来( 好让他被打)
然後直接送奖惩会
然後对於当选是否有效的部分, 选委会就可以依照自己的职权去决定
" 当选是否有效", 不一定要载明原因
有同学继续抗议搞不好其他的签名也是伪造的, 只是刚好学号写的好而已
那也很简单, 一个一个打电话去取得这些人的授权
出具证明例如
" 兹 证明本人文亚南於民国八十八年三月五日於台大学生会长选举
电机所投票所亲自投票, 因一时不察由选务人员代为登记资料, 其疏失
并未影响本人投票意愿与投票对象"
这样就解决了, 法官百分之一千没意见
当然很多人会觉得这样太累太虎滥了吧
这样的做法, 是确保选举有效, 不用重选的办法
也能使选委会有决定某人当选有没有效的办法
当然我们不用让法官百分之一千没意见, 其实百分之一百就够了
如果法官觉得你们根本未尽心力, 他们才会判需要重选
如果觉得选委会有尽基本的义务的话, 法官必须尊重选委会的决定
选委会真的想挺张的话, 真正的做法
是把这案给查清楚, 最後再宣告
" 因为问题票不足以影响选举选果, 当选人依然为ABC"
这样法官才拿选委会一点皮条都没有
很可惜, 选委会没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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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1.23.182.218
※ 编辑: LORDJACK 来自: 210.58.160.82 (09/28 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