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USA (学生政府?学生工会!)
看板NTUSA
标题请参照出版法业已废止之理由
时间Tue Dec 11 23:40:02 2001
一、出版法废止的过程如何?
答: 出版法於民国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由国民政府制定公布,至八十七年共修正
六次。在民国四十七年修正时曾引起舆论界的极大争议,认为有限制言论之
虞,所以从民国六十二年到八十七年,二十五年未曾再修正。这部出版法已
实施近七十年,在国际环境以及我们国家的政经情势早已发生巨大变化的情
况下,这部规范出版事业与出版品的法律,其中诸多条文已不合时代潮流,
执法单位也难以执行,所以新闻局为了使出版法更符合时代环境需求,於八
十七年五月份起分三梯次邀集报业、杂志业及图书业等主要出版业界代表谘
询,如何修正出版法,但是多数业者认为,在目前出版法的架构下,难以修
订成合乎时代所需的法令,而且目前出版法之管理事项已有其他相关法令规
范,不再需要这部特别法。新闻局采纳业者的建议,并衡诸目前欧美先进国
家鲜有出版法,故经慎重检讨後,於八十七年九月决定陈报行政院废止出版
法,行政院於同年九月二十四日经院会通过废止,并函送立法院审议,立法
院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三读通过,同年一月二十五日总统令公告废止,实
施长达六十九年的出版法正式走入历史。
二、出版法为何要废止?
答: 从出版法所具有的功能来分析,这部法律已无再存在的必要。出版法因时代
环境的变迁,其所余的功能仅有下列三种:
1.登记功能:发给出版事业登记证。
2.处罚功能:主要是色情出版品之取缔与处罚。
3.奖助功能:依据出版法第二十三条订定之「出版奖助条例」可奖助出版业。
从登记功能分析:出版法第二章及第三章系对出版品之发行登记规定。其中
「出版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对发行人之资格限制已於八十六年
九月十七日修正该细则时删除;另登记应载明之事项如资本额之登记亦已形
同虚设,故登记已形同无限制。
从处罚功能分析:出版法第五章系登载事项之限制,因时势变迁因素,目前
仅执行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之「触犯或煽动他人触犯或妨害风化罪」,依此
而来之第六章行政处分方式则有:警告、罚锾、禁止出售散布进口或扣押没
入、定期停止发行、撤销登记。其中「警告」并无效力(虽然依出版法第四
十条规定,连续三次警告无效者得定期停止其发行,然自解严以来,此条文
从未执行);「罚锾」并无强制执行条款,无法执行;「定期停止发行」及
「撤销登记」自解严以来亦鲜少执行,故仅余「扣押」尚在执行。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