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unt (独饮独狂独断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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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关於会长选举之事的一点意见
时间Tue Oct 9 03:25:10 2001
※ 引述《doraevil (doraevil)》之铭言:
: 很棒的理性讨论和意见。
: 不过你应该先看看关於会长选举罢免办法,
: 你列的四大点中的第一点即已违反了会长选罢法中的强行规定,
: 再加上其余三点,
: 试问,
: 一个公正的选委会是否该在上学期末候选人申诉时,
: 就直接依法行政宣布当选无效呢?
首先,学生会长选举办法中关於选务员的规定,有第八、第十四、第二十六条,而其中并
为对於选务员人数做出列举式规定,换言之,依据第八条以及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
应解释为选委会有决定选务员之人数与配置之权力,再则,於选举办法分则中,并未规范
关於选务员人数不足之情形,故即便选务员不足,仍无法如您所言解释为违反强行规定之
说法,则应当交由学生法庭认定是否有所瑕疵,而今竟学生法庭不以此事为争讼之要点,
即应理解为无瑕疵或瑕疵不足以影响选举结果。
其次关於其他三点,在下的原文中已有说明,选委是否有违法拉票一事,在下并不清楚,
希望有人能加以举证,使选委会能就其行为追诉法律责任。
而其次关於幽灵选票一事,票数约莫为六十余票,尚不足影响选举後果,且又无任何证据
能指出超出该人数之票亦为不正当之选票,也无证据可将此一行为归责於任一候选人,则
风险即由各候选人平均分担,无法认定其有违公平之举。
第三关於选务人员代签一事,诚如我文中所言,若学生法规中既然无明文要求,如何能苛
求举办选举之学生自动引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若不能要求自动依照公职人员选罢法行
事,则事後又如何能归责於举办之同学?
: 今天会告到学生法庭,
: 正是为了救济这样一个完全不理法规的选委会吧。
: 很高兴能看到你的高见和理性分析,
: 尤其你又是法律系的。
: 依法宣布当选无效是会长选罢法赋予选委会依法行政的处断之一,
: 很明显的,
: 选委会有问题。
若依照法规相关规定,选委会能宣告当选无效获取消资格的情形,仅限於第四十八条、第
四十九条以及第五十条之情形,而简单的说,此三条文规范之情形,均必须有违法情事且
可规则於候选人、选举人、当选人之事由,而今所发生之事由,既然於法规无所明订,其
他事项又无法明确的找出所为之人,则选委会秉持依法行政之理,自然无法宣告选举无效
,且宣告选举无效本即非选委会之职权,自当由司法单位裁定这些无法归责以及学生法规
中无所依据之情形应如何处理,而若原告或被告於一审後,认为裁判有所不公或是认知的
不同,就其认知而迳为上诉,此自属当事人之权力,於法治国家中应予以保障,尚属当然
。
: 尤其是发生了幽灵选票的事情。
幽灵选票之事,於在下文中也有清楚的叙述,其票数尚不足以影响选举结果,於本文中前
部分亦有所再次复述,於此恕在下不再多述。
: 对了,
: 可以问你两个问题吗?
: 其一,你们选委会最近一次开委员会是什麽时候?
: 之二,如果你上学期就是主办选举的选委会,
: 发生了这四件事情,
: 依法你会怎麽做?
: 宣布当选无效,
: 还是赖着给人告呢?
: 讲白一点,
: 幽灵选票就是做票,
: 现在证据肯定了有做票,
: 只是不能确定是谁做的。
其一,选委会最近没有开会,多半是关心此是者互相联络而已,大家在静待二审的判决。
其二,关於幽灵选票,的确可证明该幽灵选票之六十余票为有做票之可能,但无法证明其
做票之人为何,也无法证明其他选票也有做票之嫌,加以不影响选举结果,风险本由各候
选人平均分担,自不应认为选举无效。而选务员不足、选务员代签两事,於法规上又无任
何相关规定,选委会本无权力宣告选举无效。最後,关於选委拉票一事,若有证据则应依
法规办理,但关於证据之有无,此为一问题也,其次,综观法规,即便选委替候选人拉票
似於法无法对候选人为取消资格或当选无效之宣告,仅能追诉选委之责任以及没收保证金
而已。
总结,於此件事件中,个人认为即便选委会於上学期举办选举之过程中显有疏失,但於法
无据下,亦仅能对其以道德上之非难,本次一审中法官源引学校法规、中央法规对学生自
治行为为审查,是否合适,在下不敢表示苟同,以一突袭性裁判宣告此次选举无效,等若
违反罪刑法定主义下处罚人民,此裁判於学生自治上之价值,实应由大家多方思考方是,
最後仅就您之假设问题回覆,若在下为上学期末主办选举之选委会,於法无据下,实无法
直接宣告选举无效或取消任何人之任何资格,仅认为应直接依照学生法庭组织与程序纲要
第二十六条,直接迳行向学生法庭要求解释,避免程序过於冗长而影响各个候选人之权益
,以期尽速解决此项争议。此仅为个人之浅见,如同前文所述,无法在选委会有所授权或
决议前代表选委会。还请各位多方指教。谢谢。
法律学院学代 林伯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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