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aevil (dora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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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关於会长选举之事的一点意见
时间Tue Oct 9 02:28:54 2001
※ 引述《haunt (独饮独狂独断独行)》之铭言:
很棒的理性讨论和意见。
不过你应该先看看关於会长选举罢免办法,
你列的四大点中的第一点即已违反了会长选罢法中的强行规定,
再加上其余三点,
试问,
一个公正的选委会是否该在上学期末候选人申诉时,
就直接依法行政宣布当选无效呢?
今天会告到学生法庭,
正是为了救济这样一个完全不理法规的选委会吧。
很高兴能看到你的高见和理性分析,
尤其你又是法律系的。
依法宣布当选无效是会长选罢法赋予选委会依法行政的处断之一,
很明显的,
选委会有问题。
尤其是发生了幽灵选票的事情。
对了,
可以问你两个问题吗?
其一,你们选委会最近一次开委员会是什麽时候?
之二,如果你上学期就是主办选举的选委会,
发生了这四件事情,
依法你会怎麽做?
宣布当选无效,
还是赖着给人告呢?
: 先说明本人的身份,本人为法律学院新任学代林伯桦,在本会期第一次特别大会中,因公
: 卫学院本会期无任何学代,因此被补选为选委会不分区选委。
: 其次,对於前述多篇文章,本人仅就个人立场以及於法律系所学之概念,陈述本人意见,
: 并不代表学代会或选委会发言。
: 本次会长选举被学生法官宣告选举无效之事件,本人於一审判决後曾拜读过学生法官之判
: 决书,其中关於之前文章所提之问题,皆有陈述,本人分列如下,一一说明。
: 一、选务员不足一事,於判决书确有提到,而事实上亦确有发生。
: 二、关於选务原代为签名一事,判决书中亦有提及,事实上应该也有发生。
: 三、选委帮候选人拉票一事,於判决书中并无提及,事实上发生与否,本人并不清楚。
: 四、幽灵选票一事判决书中亦有提及,事实上应该也有发生。
: 而最後的判决理由中,以及据我所知之诉讼过程中,对於第一、第三点并无多所言述,据
: 本人所知,应系属原告与被告无所争议,故非为系争诉讼之争点,相信并非法官之心证要
: 点。
: 而关於第四点,据上次本人於被补选为选委後,向既有选委查询後,所知为其票数尚不足
: 以影响选举结果,并非法官之心证要点,亦应非两造争执之点。
: 最後关於第二点,系为本次审判中法官裁定之关键,主审法官依据学校所订定之选举暂行
: 纲要第九条,以及学校与学生间之特别权力关系,源引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心证认定为
: 重大瑕疵,故宣告本次选举因有重大瑕疵而无效。
: 但此亦为本次选委会上诉之依据所在,基於学生自治的精神,於学生法规未臻完备时,学
: 校制订相关规定,尚属为辅佐学生自治之举,但於学生法规制订後,学校於「训育委员会
: 」制订之「暂行纲要」仍能规范学生,此是否与学生自治之精神相左,若此,为求学生能
: 真正自治,学生法官身负解释学生法规之使命,是否应拒绝适用一个效力暧昧不明之校方
: 法规?若学校所订定之暂行纲要不应有效拘束学生,则依据学生会长选举罢免办法,则不
: 应源引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又依据学生会长选举罢免办法,本无要求选举人领取选票时
: 必须签名之相关规定,则签名本仅仅为行政内规,则即便选务人员代为签名,又何有重大
: 瑕疵,甚至违法之说?
: 即便是校方法规仍可以强行的拘束学生自治活动,则於此又发生另一问题,便是关於选务
: 人员代为签名是否为重大瑕疵一事,系由法官自由心证所决定,则法官之心证是否无有非
: 议,仍属未定之论,故上诉由其他法官再做检正,本属自然之事,且经由更多数之法官检
: 正本次事件,更属谨慎之举,无论如何,真实正义总会於法院判决中彰显,则二审之後,
: 相信更能符合实质正义。
: 最後,对於许多文章中言及本次会长选举发生「做票」一事,本人实不了解,即便於选举
: 中发生上述四事件,但此是否能直接的推论出发生「做票」,本人认为从任何具有理性以
讲白一点,
幽灵选票就是做票,
现在证据肯定了有做票,
只是不能确定是谁做的。
: 及民主素养之人,均无法做出如此武断之言论,不知是否各位同学学长有其他证据显示有
: 做票一事,以便在下能就此向学生法官或选委会建议,相信若有直接有力的做票证据,选
: 委会亦应秉持公平正义之原则行事方是。
: 最後,依据在下上述所言及之了解,以及法律本就保障「既救济之穷」之原则,选委会本
: 次上诉,非不能为追求实质的公平正义之举,故各位学长、同学对选委会之批评,是否会
: 有流於浮滥、无理取闹之嫌?亦是否非为良好的民主示范?此仅为在下浅见,尚请多方指
: 教。谢谢。
: 法律学院学代 林伯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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