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paty (又是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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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选委会声明!!!!!
时间Thu Sep 13 04:35:49 2001
※ 引述《humanity (既熟悉又陌生)》之铭言:
: 鉴於高嘉瑜等人於本月七日召开记者会中提出本次台大学生会长选举舞弊指控,选举
: 执行委员会提出如下澄清与回应。
: 第一、此次学生会长选举被判决无效之理由,法官已明白陈述,乃因本校学生选举法
: 规之阙漏而致,绝非如外界传闻舞弊作票之因。高嘉瑜方面所提供之所谓「法
: 官判决」,实为判决书中之「原告陈述」部分,意图混淆视听。
请问法规之阙漏会造成什麽结果?学生法庭之宣判选举无效,建立在选票
出了问题,所以文中所谓法规之阙漏就是造成选票出了问题
可不可以请选委会告诉大家,是出了什麽问题?
: 第二、诉讼中所谓问题选票包含选务员代为登记投票人资料、重复投票及空头选票。
: 绝无选务员「代领」选票情事,判决书中已有明证;至於重复投票及空头选票
: 等事,高嘉瑜方面在重定诉讼标的後,已自动排除,何以在记者会中又提出此
: 一并无出现在判决中之事,令人怀疑其企图,不仅影响校誉极深,且已有夸大
: 事实之嫌。
: 第三、本会仍正常运作,并已决议在廿天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故学生会职权仍受本
: 校法规信赖保护原则保障,其效力不受影响。对於高嘉瑜方面所言,选委会全
: 员辞职及学生会效力消失一事,乃因不了解事实及法规而致之错误,望能增进
: 民主素养与法治观念,切莫贻笑大方。
提起上诉期间,是否学生法庭的宣判结果就暂时不发生效力?
如果是,请提出具体的相关法令以证明之
如果不是,那为什麽学生会之职权仍然存在?
附带一提,所谓"信赖保护",其所保护的对象应该是被宣判者在
受宣判之时间点之前所行使之职权,而并非被宣判者自身
选委会的这份声明,在这一点上,需要修改
: 第四、此次学生会长选举在法官判决中所述,由於法规阙漏及选委会人员不足而致之
: 瑕疵,选委会在此致歉。
选委会所做的并不应该只是致歉而已,对於已经犯下的错误
应该要有改正的动作,不单单只是写一篇声明文件而已
请选委会谈谈有关重办选举的相关事项
以上诸点,请发文者一一给予回答
理学院学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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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