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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组织办法
时间Wed Sep 12 01:58:25 2001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组织办法
民国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学生辅导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民国九十年六月十九日本校公告
第 一 条 为辅导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使其健全发展、运作正常,爰订定本办
法。
第 二 条 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设立之程序如左:
一、社团之发起,应由具有学生身份者为发起人,并须学生三十人以上联名。学生自治
团体以各院、系、所同学为组织单位、各组织单位得成立一个学生自治团体,其成立应
由各组织单位的学生为发起人,并有该组织单位三十人联名。
二、拟定社团章程草案,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社团章程。
三、社团章程经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核备後生效,并向课外活动组办理登记
。於完成登记并经公告後,社团始可开始活动。
四、社团章程变更时,准用前款规定。
社团成立之程序不符合前项规定,或其章程违反国家法令、学校法规者,学生自治团体
及社团辅导委员会应不予审核许可。
社团召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依前项规定所为之决定
有异议者,得於收到决定後十日内检具理由书,向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申请
覆议,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应於接受申请後通知覆议申请人到该委员会陈述
意见并於一个月内公布覆议结果。覆议结果有溯及既往效力,且不得对之声明异议。
第 三 条 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之解散如符合「国立台湾大学学生社团奖惩办法﹂
内解散之条款或符合「国立台湾大学学生社团 评监办法」第九条有关连续两年评监为乙
等社团之建议解散,由学生事务处送请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审议。
社团如从其章程解散者,社团负责人应向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
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应将审议结果於一个月内公布。
第 四 条 社团之成立申请,应於每学期开始上课後一个月内办理之,逾期不予受理。
社团改选,应於改选後一个月内向课外活动组办理登记。
第 五 条 社团章程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社址。
四、组织及职掌。
五、社团正、副负责人之选举方式、任期及其他工作人员之任免程序。社团正副负责人
之任期分为一年及半年两种,社团得自由选择适用之。
六、社团大会之召开及决议方式。
七、经费之收取、筹募及分配运用。
八、设监事者。监事之产生及职掌。
九、章程之修改。
十、订定章程之年月日。
十一、社团之解散及解散时社团财产之处理。
十二、其它事项。
第 六 条 社团办理登记时应具备左列事项:
一、社团章程。
二、干部及社员名册。
三、财产状况。
四、主要活动项目。
五、成立经过及许可年月日。
六、其它重要事项。
社团登记後,登记事项有变更者,於一个月内为变更登记之申请。社团改选之更新登记
事项与第一项同。
第 七 条 社团成立时之印信由学生事务处课外活动组统一制发。但经久用致破损不堪
或不慎遗失者,社团负责人应向课外活动组申请补发,并应缴交补刻印信之费用。
第 八 条 社团之社员以本校在学学生为限,学生社团之社员依个人志愿加入为社员,
并遵守所属社团章程之规定。
第 九 条 社团负责人对内主持社务,对社员大会负责;对外代表社团。
第 十 条 依法当选之学生自治团体负责人由学校发给当选证书,社团负责人或社团干
部依申请发给「身份及课外活动」证明。社团负责人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另行改选
。但各社团另有代理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 十一 条 社团负责人之改选,应於任期届满之学期上课终了前完成。前项改选期间由
课外活动组公告之。
第 十二 条 任何社团之社员以担任一个社团之负责人为限。
第 十三 条 社团登记後,登记事项如有变更或社团改选,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者,停止
该社团之活动补助费,学校设备之出借及其它行政支援。
社团改选後,登记期间届满前,请领活动补助费,借用学校设备及其它行政支援者,学
生事务处课外活动组得请其办理改选登记。
第 十四 条 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技艺专家协助指导,须符合社团之宗旨。
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核可学生社团所聘之校内、外技艺专家,应每周指导该
学生社团活动至少一次为原则。
第 十五 条 本办法经学生辅导委员会通过後发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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