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say (三味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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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台湾原创音乐大奖-94年台湾母语歌曲创作比赛
时间Sun Jul 3 20:51:38 2005
http://www.inform.gio.gov.tw/cpage/Nbower/music/mothermusic.htm
台湾原创音乐大奖-94年台湾母语歌曲创作比赛徵选要点
一、目的:
(一)鼓励所有热爱本土文化人士投入台语、客语及原住民族语歌曲创作,为台湾母语歌
曲注入新活力,拉近与新世代的距离。
(二)发展相关文化创意产业,增进社会大众对本土文化丰富性及多元性的认识。
二、办理单位:
(一)主办单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行政院新闻局、高雄县政
府。
(二)协办单位:民间公益团体
(三)承办单位:得标厂商
三、徵选组别:
(一)台语组
(二)客语组
(三)原住民族语组
四、参加资格:
凡领有中华民国身分证之国民及依法登记之财团、社团法人均可报名参加,每人参赛作品
每种母语类别至多不得逾3件,如词、曲分属不同人,应由参赛者取得其他词(曲)创作
者之同意後,始得报名。
五、作品型式:
(一)参赛作品应具原创性。
(二)参赛作品须同时包含词与曲之创作,单以词或曲参赛,将不列入评选。
(三)参赛作品可以独唱、重唱或合唱等型式(择一)呈现,辅以乐器伴奏。
六、各组奖项包含:
(一)首奖一名:奖金新台币50万元、奖盃一座、证书一纸。
(二)贰奖一名:奖金新台币30万元、奖盃一座、证书一纸。
(三)?奖一名:奖金新台币15万元、奖盃一座、证书一纸。
(四)佳作若干名:奖金新台币5万元、奖盃一座、证书一纸。
(五)网路票选最佳人气奖:奖金新台币10万元、奖盃一座、证书一纸
(六)入选奖(入围未得奖者之奖励):奖金新台币1万元、证书一纸。
七、参赛期程(从收件起始日至颁奖典礼结束):
(一)活动公告日期:94年5月23日起至7月25日止
(二)收件日期:94年7月4日起至94年8月1日止(以邮戳为凭),逾时不予受理。
(三)初选入围者发布日期:94年9月7日
(四)网路票选日期:94年9月8日起至9月15日止
(五)决选演出日期:94年9月16、17日。
(六)颁奖典礼日期:94年9月17日(星期六)。
八、决选演出暨颁奖典礼地点:高雄县
九、评选方式:
聘请相关「母语研究学界代表、流行音乐专业音乐人、本土文学工作者、音乐人、流行音
乐唱片界代表及本土文化界代表」等学者专家担任评审,评分标准由各组评审委员开会决
定。
十、徵选须知:
(一)本活动各组创作依评选要点(另订)分两阶段评选,视各组参赛作品数目由评选会
议决定进入决选演出及网路票选的名额。
(二)各组参赛者应将参赛作品制成Demo带,以录音带方式录制或以WAV档案格式,储存
於光碟片(CD)中。此外,参赛作品之歌词稿应列印於A4纸张(原住民族语组请附歌词翻
译稿),并Demo带同时寄出。
(三)参赛作品需附活动报名表,并详填个人基本资料或财团、社团法人及其负责人基本
资料(姓名、性别、联络地址、电话、E-Mail帐号;若为学生请注明学校、系所、年级)
。
(四)参赛作品寄出前应详加检查;如经承办单位收件後,发现有储存不良、资料不齐备
或其他情事者,得通知参赛者限期补正,并以一次为限;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完全者,不
列入评选。
(五)参赛者应将参选作品【含活动报名表、切结书(如附件2)、作品光碟(或录音带)
及歌词稿一并寄出,并於信封注明参加「94年台湾母语歌曲创作比赛( 组)徵选」
活动,以挂号邮寄至高雄县政府;地址:高雄县凤山市光复路二段132号。
(六)所有徵选作品恕不退件,请创作者自留底稿。
(七)承办单位应以专函及专人电话通知初选入围者,各组入选者应亲自参加决选演出,
如无法亲自参加决选演出,应另行觅妥他人代为参加决选演出。
(八)各组别之初选入围作品发布後,由入围者自行截取创作歌曲之部分片段(以一分钟
为限),由承办单位於专属网站上刊载,供网友票选最佳人气奖。
(九)活动资料可自下列地点取得:
1、行政院新闻局,网址:
http://info.gio.gov.tw
2、行政院客家委员会,网址:
http://www.hakka.gov.tw
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网址:
http://www.apc.gov.tw
4、高雄县政府:
http://www.kscg.gov.tw
5、承办单位:
十一、注意事项:
(一)参赛作品须属参赛者本人创作,且为本活动参赛期程内未曾实体商业出版或未曾得
奖之作品,且不得有抄袭之情事;如为翻译作品,亦不予受理。
(二)凡违反前款规定者,取消参赛资格;如果违反情事在颁奖後始为主办单位知晓者,
主办单位除追回已颁授之奖金、奖盃及证书外,并对违反人求偿专辑修正及销毁之费用。
(三)入选作品嗣後如涉及着作权纠纷,损害第三人权利者,由参赛者自负法律责任;一
经法院判决败诉确定者,取消其入选资格。
(四)得奖作品之着作财产权归创作者本人享有,但主办单位(不含承办厂商)得无偿利
用该得奖作品永久於国内外重制、发行、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及公
开发表等非商业性用途。
(五)入选者除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须配合参加主办单位所举办之颁奖典礼及其他相关
宣传活动。
(六)网路票选最佳人气奖严禁有灌水、作弊之行为,违者取消参赛资格。
(七)本活动颁发之奖金将依所得税法扣缴15%。
十二、本要点相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他未尽事宜,由主办单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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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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