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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Sat Jan 20 04:37:3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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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告]侨委会「海外回国就学侨生医疗急难及丧葬慰问金发给修正要点ꄊ时间: Mon Jan 8 11:33:25 2007
侨务委员会「海外回国就学侨生医疗急难及丧葬慰问金发给修正要点」业经侨委会
於96年1月2日以侨辅在字第09530435001号令修正发布。
一、侨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照顾海外回国就学侨生,慰问其医疗、急难及
丧葬事宜,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适用对象为依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规定来台就学之在学侨生。依香
港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办法规定来台就学之在校学生,准用本要点之规定。
三、侨生在台湾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得在预算范围内依申请发给慰问金:
(一)因伤病住院医疗,造成经济之重大负担。
(二)因遭遇不可抗力事变或天然灾害,或因家遭变故,造成经济之重大负担。
(三)死亡。
四、本要点各项慰问金之申请人如下:
(一)依前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提出申请者,为侨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二)依前点第三款规定提出申请者,为侨生之法定继承人或就读学校;继承人有数
人时,应由全体或委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向本会申请。
五、依本要点申请慰问金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由就读学校核转本会
审核後发给:
(一)依第三点第一款规定申请者,应检附医疗院所之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
(二)依第三点第二款规定申请者,应检附遭受灾害损失或家遭变故之证明文件。
(三)依第三点第三款规定申请者,应检附死亡证明书。
所检附文件为外文者,除英文外,应附中文译本。
六、本要点慰问金之发给标准如下:
(一)属第三点第一款者,发给慰问金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自付医疗费用
新台币一万元以上者,发给慰问金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但不逾自付
医疗费用之额度。
(二)属第三点第二款者,发给慰问金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三)属第三点第三款者,发给慰问金新台币三万元。
七、基於同一原因事实之申请,每一侨生发给慰问金以一次为原则。
八、申请人如有虚伪不实之情事或重复申请者,本会应撤销其许可及追回慰问金;
并得於发现後之二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其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
前项撤销许可及追回慰问金之规定,本会应於许可时列为附款。
九、本要点慰问金之发给遇有特殊情形,本会得视个案调整之。
侨外组敬启9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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