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Lee (我昵称也八个字)
看板NTUND90
标题Re: [闲聊] 之前上课提到的两岸和平法...
时间Sun Jan 2 22:11:47 2005
※ [本文转录自 NTUND93 看板]
作者: LucLee (我昵称也八个字) 看板: NTUND93
标题: Re: [闲聊] 之前上课提到的两岸和平法...
时间: Sun Jan 2 21:26:4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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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大家能够一探神秘的条文
来源:
http://www.pfp.org.tw/news/news_detail.php?id=711&p=933&j=3
http://www.pfp.org.tw/news/news_detail.php?id=711&p=933&j=3
第一条(立法目的)在「四不一没有」及「九二共识」前提下,为促进两岸和平,
化解台海战争危机,确保中华民国宪法、民主法制,及台湾人民生活安定,特制定
本法,并据以设置「两岸和平协商特别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说明:
一、揭櫫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四不一没有」指的是依据民国八十九年陈水扁总统在五二0就职典礼上所宣
示的「不会宣布台湾独立、不会更改国号、不会推动李登辉的两国论入宪,不会推
动改变现状的统独公投,也没有废除国统纲领与国统会的问题。」
三、「九二共识」指的是中华民国八十一年的辜汪(辜振甫、汪道涵)会谈中,两
岸协商代表所达成的共识。」
第二条(法律位阶) 本法依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制定之。本法未规定者,依「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其他法律规定。
说明:明定本法之法律位阶。
第三条(本法主管机关)本法之主管机关为立法院。
说明:明定本法之主管机关。
第四条(委员会任务)为达成两岸长久和平之目的,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推动「台湾农产登陆,大陆旅客抵台」;
二、推动建立「两岸自由贸易区」;
三、推动签定「两岸三通协定」;
四、推动签定「大陆台商保障协定」;
五、推动签定「两岸金融交流与监督管理协议」;
六、推动成立「两岸高峰会议」;
七、推动「两岸两席,共同参与非政治性国际组织」;
八、推动建立「两岸非军事区」;
九、推动签定「两岸和平协议」。
本会得研议前项以外,其他有助於维持台海两岸和平之措施。
说明:
一、大陆开放台湾农产品登陆,让台湾农业在大陆找到市场;另方面台湾开放大
陆观光,让大陆游客能够一探神秘的台湾。
二、由各种经贸、关税的互惠措施,逐步建立两岸的自由贸易区,提升两岸竞争
力。
三、推动两岸直航,增进物流效率,扩大和平交流。
四、确切保护台商在大陆的投资经商权益。
五、致力推动两岸金融交流与互设机构,建立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制,让台商资
金得以顺利回流台湾,提升两岸金融发展之国际竞争力。
六、建立高层对话机制,定期展开各项议题对等协谈。
七、促使大陆协助台湾进入非政治性的国际组织,因应全球化趋势与需要。
八、建立两岸军事交流与互信机制,防止擦枪走火,让台海非军事化。
九、在「四不一没有」及「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前提下,台湾不独,中共不
武,双方保证两岸维持现状五十年。
第五条(委员会之设置)本会置委员十七人,任期三年,由立法院各政党(团)
依政党(团)比例推荐具有两岸事务专业知识与经验、声誉卓着、忠於中华民国
之公正人士组成,并由总统於五日内任命。本会委员负责处理「两岸和平协商特
别委员会」相关事务,并得进行两岸谈判与协商。
说明:
两岸和平为台湾人民不分党派的首要期望,除总统与行政机关有全力推动两岸和
平之义务外,为充份表达与反映各类民意,防止单一执政团队决策错误或背叛国
家,避开过度政治干扰,维持对等谈判,应由国会各政党推荐人员人士,组成「
两岸和平协商特别委员会」,代表台湾全体人民,与中国大陆可充份代表民意的
对应机关,共同推动两岸和平议程与协商。
第六条(召集人与集会)本会应於前条规定设置完成後十日内自行集会,召集人
由委员互选产生。召集人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之。召
集人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得由委员互推一人代理其职务。
说明:
「两岸和平协商特别委员会」采合议制,由委员每年互推一位召集人,连选得连
任,以维持决策与协商窗口的一致性。召集人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得由委员间
互推一人代理其职务。
第七条(代表团之产生)本会得由委员中选任若干人任「和平大使」并组成代表
团,由立法院呈请总统任命,进行两岸协商。
说明:
明定和平大使组成代表团方式。
第八条(委员会之决议)本会依第四条规定议决之任何决议或法律建议案,应经
立法院院会通过。两岸和平协议之签定,必须经立法院同意後,交由公民复决追
认,始得生效。
说明:
明定本会决议或协议之议决程序及效力。
第九条(法律及决议之强制性)经前条程序确认之法律或决议,对所有中华民国
政府机关均具拘束力,拒不执行之公务人员或机关,得移请司法机关查办惩处。
说明:
明定本会之决议经完成法定程序後均具强制性,违法者得移请司法机关查办惩处。
第十条(报告义务)本会应於立法院每会期开始一周内,及该会期结束前,向立法
院院会进行专案报告。必要时,立法院得决议要求本会进行报告。
说明:
明定委员会之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本会之预算来源)本会之预算,由立法院编列。
说明:
明定本会之预算来源。
第十二条(委员之除名及递补) 本会委员有丧失行为能力、违反法令或其他不当
言行者,经本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除名。本会委员除名或因故出缺
时,得由原推荐政党(团)於七日内推荐其他人选递补,总统应於接获立法院呈报
五日内任命之;逾期未提出推荐人选者,视为放弃推荐递补,由召集人遴选递补之
。
说明:
明定本会委员之除名及递补程序。
第十三条(总统任命期限) 第五条、第七条及第十二条应由总统任命而未於期限
内任命时,不经任命视为自动生效。
说明:
明定总统任命期限。
第十四条本会组织规程,另以法律定之。
说明:
明定委员会组织规程应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说明:
揭示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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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签名档有八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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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2.1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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