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wing (刘屏杀手)
看板NTUND90
标题我对公投法的整理
时间Fri Nov 28 16:21:33 2003
对於新通过公投法,对人民权利多所限制、造成立法权的扩张,也与公投为弥补代
议之不足精神相违反,并且造成民意机关审查民意的乱象,长此若民意无从彰显、行政机
关毫无因应能力,可能引发「宪法政变」,因此我强烈主张行政院应即提出覆议。
新宪法的最终同意权,在於人民。而新进通过的《公投法》,排除了制定新宪法的
可能,只留下修宪的复决权力。甚且,这样的权力,若不经由立法院提出,则必须透过门
槛过高的公民投票提案、经过依照立法院政党比例组成的审议委员会同意,才能开始几近
百万人门槛的连署工程。
试问,公投若因弥补代议政治不足而生,何以新进《公投法》处处受限立法院多数
党「审查」?何以《公投法》中的立法权限反而较原先的代议制度更为扩张?此举是否违
反公投为弥补代议之不足而生的理据?
又,公民投票既为国民主权以民意展现之姿,立法机关亦做为民意展现之处,公民
选出的民意机关以何理由审查公民提出的民意?代议政治或者国民主权的展现过程中,岂
有民意代表审查民意之理?
因为行政机关可能滥权,我同意行政机关不应拥有公投之发动权。唯,宪政的实际
运作上,行政立法既为制衡关系,行政机关被限制无法发动无强制力的「谘询性公投」,
是否意味着可发动公民投票的立法机关在此权力上独大?
为证明现实的《公投法》之所以为立法独大,可以如下例:有一法案,行政机关自
忖可得多数民意之支持,但缺乏比例代表精神的立法机关却横出力阻。这时行政机关不得
提出公投、也不得提出谘询性公投,透过执政党立法委员提出公投可能遭拒(提案遭拒,
三年内不得就同案再提公投),只有藉由发动发动民间公民投票连署。但民间公民投票提
案必须经过由立院比例选出的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同意,才得以连署。设若立院多数党继
续拒绝该案,民意何从发挥?
要解决以上民意机关审查民意的僵局,只有通过行政机关举行谘询性公投,与公民
投票审议委员会改为类似中选会功能,只就资格作为审查,非以议题作为审查,才得以解
决。
简言之,日昨通过之《公投法》,问题颇多,违反公民投票之精神与让民意机关审
查民意尤恶。在这样的《公投法》下,新宪法成为不可能出现的梦想。在台湾中华民国新
共和时期,需求具代表性新宪法恐急的状况之下,此公投恶法可能导致违宪制宪的「宪法
政变」发生。
东欧经验中,「宪法政变」都涉及了国家体制的整体变化,也就是从社会主义体制
转型为民主政体。但是台湾的民主化进程已达十年,足堪宪法政变的宪政时刻早已消逝,
此刻发生宪法政变,甚难保证民主进程是否会受到波及。为避免类似状况,我强烈主张
行政院应就《公投法》版本提出覆议。并且,我也认为立法院多数党既自认为主流民意
,就不应在民主政治里显得畏惧民意,应即修改《公投法》内审查民意的恶法主张,做好
准备以迎接台湾中华民国第二共和的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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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尊重别人价值的人决不说什麽解放某人,
尊重自己价值的人必不甘受人解放.
唯有自己解放自己,才是真正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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