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ts (宠物先生)
看板NTUMystery
标题Re: 关於宋慈的介绍 :)
时间Sat Dec 11 01:22:28 2004
※ 引述《MikaHakkinen (金末帝完颜承麟)》之铭言:
: http://www.ncku.edu.tw/~webfes/songhist.htm
: 上次在社课时因为小弟多嘴爱废话提到宋慈,所以找了这一篇
: 来给大家参考一下。因为作者锁右键所以不能复制贴在这边,就请
: 大家自己看吧 :)
锁右键?哈哈,可没有说会锁「编辑」-->「复制」或是Ctrl+C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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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的 "洗冤集录"
我国的法医检验已有悠久的历史. (礼记.月令)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命理瞻伤, 视折, 审斯
, 决狱讼." 据汉人蔡邕的解释: "皮曰伤, 骨曰折, 骨肉皆绝曰断." 此句中的 "理" 是治
狱之官, 表明我国在 (礼记) 成书年代已有专门的治狱之官,他们根据伤, 创, 折, 断的深
浅, 大小来定罪的轻重了. 民国六十四年, 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墓中, 发掘得大批秦
简, 其中有一卷 "治狱案例"记载了法医检验的珍贵资料,这项重要发现,证实我国在战国时
代已确立有法医检验制度了.後来, 历代文献中屡见有法医检验资料. 五代时, 有 "和凝"
和他的儿子 "和山蒙", 将历代折狱事例汇集成 "疑狱集"一书.宋代出现了更多的治狱之书
,有无名氏的"内恕录". "结案式"; 郑兴裔的 "检验格目"(西元1174年); 郑克的 "折狱龟
监" (西元1200年); 桂万荣的 "棠阴比事" (西元1211年)等. 以上书籍, 大多是案例记录,
尚不是体系完整的法医着作. 唐宋时代的社会已建立了严密的法典,当时的律令对於法医检
验已提出明确的要求, 这就促使人们在工作中积累经验.我国的法医学正是在这个历史条件
下成熟的.宋慈 "洗冤集录" 一书的问世(西元1247年)标志着我国法医学的成立,这部着作
可称为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专着.
关於宋慈 宋慈,字惠父 (西元1186 ~ 1249年), 福建建阳县童逊里人.宋慈出身在一个朝廷
官吏家庭,父名巩,曾做过广州节度推官.宋慈少年受业於同邑吴稚门下,吴稚是朱熹的弟子,
因此,宋慈有机会与当时有名的学者交往.宋慈二十岁进太学.当时主持太学的真德秀是着名
的理学家,真德秀发现宋慈的文章出自内心,流露有其感情,因此,对他十分器重.宋慈早年的
师友,对於他学业的进步与後来的思想当有相当的影响.
宋宁宗嘉定十年(西元1217年), 宋慈考中了进士乙科,朝廷派他去浙江鄞县任尉官(掌一县
治安), 因父丧而未赴任.宋理宗宝广二年(西元1226年), 宋慈出任江西信丰县主薄(典颁文
书, 办理事务), 从此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 绍定1~3年,在郑性之幕下参与军事.绍定四年(
西元1232年)举为福建长汀知县(一县的行政长官). 嘉熙元年(西元1237年)任邵武军通判(
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 嘉熙二年调南剑州通判. 嘉熙三年(西元1239年)任提点广东刑(主
管司法刑狱和监察). 嘉熙四年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赣州知县.淳佑元年(西元1241年)知常
州军事.淳佑七年任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次年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宋分天下为各路,犹今
之分省),皆司皋事. 淳佑九年, 拔直焕阅知广州﹑ 广东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之军事行政)
.宋慈一生二十余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後担任四次高级刑法官,後来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也
是 "皆司皋事", 可见宋慈一生从事司法刑狱.长期的专业工作,得使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
验经验.
宋慈为官清廉,关心民瘼.据记载,宋慈任长汀县令时,由於当地民间食盐由福州经闽江运来,
要隔年运到,加上层层中间剥削,卖价昂贵,百姓不胜负担.宋慈便改道从广东潮州方面运来,
往返仅需三月,节省了运费和时间,降低了食盐价格.此举无疑为百姓办了好事.又宋慈任南
剑州通判时,这年正遇荒年,当地豪强趁天灾而屯积居奇,弄到 "米斗万钱" 的地步,百姓遭
到饥饿死亡很多.宋慈应宰相李宗勉的召问,向朝廷提出 "济粜" 法,他建议把地方居民按贫
富分为五等户,赤贪者完全济助,较好者半济,最好者不济,上者发其存粮之半而济人,最上者
则尽发其存粮而济人,完全救济的米,由政府来出.宋朝感到政权不稳,便接受了他的建议,结
果是 "众皆奉令,民无饿死",得使民众渡过了灾荒.
宋慈对於决狱理刑,态度十分严肃认真.宋慈升充广东提点刑狱前,原先广东官吏多不奉行法
令,"有留狱数年未详覆者". 据载宋慈在到任八月内,深入现场察访调查,清理了一大批冤案
.错案.悬案. 屈打成招的假案,审理了二百多名僻(死刑)囚,其中有些是被陷害和冤屈的无
辜者,为他们平克昭雪,免除了死刑.同时也惩处了一批贪赃枉法的吏. 役和逍遥法外的罪犯
.由於宋慈 "听讼清明,决事刚果","以民命为重",因此,在民众中间赢得了清官的名声.
淳佑元年宋慈任常州军事期间,在工作之余开始总结审案检验经验,後来到湖南任提点刑狱
那一年,完成了"洗冤集录"的编撰工作,并刊行於湖南宪治(西元一二四七年).淳佑九年(西
元一二四九年),宋慈去广州任经略安抚使,在这年春天,忽感有头眩之疾,仍照常办公,当地
学宫举行释菜典礼,宋慈仍亲往主持,事後精神大为萎顿,终於在这年的三月七曰在广州任内
去世.次年七月十五日,葬於福建建阳.
"洗冤集录"简介
宋慈在"洗冤集录"的序言中,一开头就提出写作此书的动机与目的:"狱事莫重於大僻,大僻
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於是乎决法中。"又说
;"狱情之失,多起於发端之差,定验之误".宋慈辑撰此书,是为了"洗冤泽物". "起死回生".
因此,,宋慈对於狱案,反覆强调要"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他再三教诫审案人员"
不可避臭恶", "须是躬亲诣屍首地头",深入现场调查,"须是多方体访,切不可凭信一二人口
说".检轮时"务要从实",同时尚需了解被害人生前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要充分掌握真凭实
据。在当时"经制日坏"的南宋末年,宋慈的这种思想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据"洗冤集录"序,此书系"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
增以己见,总为一编。"表明宋慈不仅继承了历史遗产,又吸取了当时民间与官府的法医检验
知识,同时又参与了自己的实地经验,可见此书是宋代以前法医检验的总结性着作。"洗冤集
录"最早的版本,今已失传。现存最早的"洗冤集录"为元刊五卷本"藏於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
书室".现较易得的为清代孙星衍的元柔重刻本,收於孙氏的"岱南阁丛书"(西元1807年)中。
"洗冤集录"对於法医学有多方面的贡献,现扼要介绍部分内容於下。
宋慈对於验屍的方法,曾总结了一整套比较合理的措施.验屍前必须洗罨,先用皂角水洗屍,
後用热米醋. 五倍子. 白梅"内含醋酸.蹂酸"等作局部罨洗.经处理,不仅洗净屍体皮肤上的
赃污,又可固定伤痕,便於观察与检验.
验屍时需要判明屍体现象,切勿将这类变化视作非正常死亡.书中已明确"屍斑"系早期屍变,
由於人死後血行停止,血液坠积,在屍体的低下部位可以出现微赤色"屍斑".书中又翔实地描
写了屍体腐败现象,指出首先在两腋, 胸前肉色微青"屍绿",其後口鼻内有恶汁流出,蛆出,
遍体胖胀, 口唇外翻, 而眼突出"巨人颜貌",皮肤脱烂,疱疹隆起,毛发脱落,遍身皮肤青黑.
在"四时变动"篇中又指出因不同季节, 气候以及死者肥瘦老幼等不同情况,屍变速度也不一
样.这些记载与实际情况大体相符.
验屍时尚需认识各种疾病致死的屍体现象,如斑疹伤寒死亡的屍体有紫红斑;破伤风死亡的
有口眼喁斜,手脚拳曲;冻死者面色痒黄,两腮红,口有涎沫;饿死者浑身黑瘦硬直,牙关紧闭,
手脚俱伸等.检验者不仅要考察屍体现象,尚需查问生前情况.这些经验都是十分宝贵的. "
洗冤集录"对各种屍伤的检验,搜罗了许多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相当的医学水准,是本书中
最精彩部分.
"洗冤集录"对於自缢,勒死,溺水, 外物压塞口鼻死"以上均属机械性窒息"也都有出色的论
述.缢死者可见唇口黑, 面带紫赤色,若绳索勒喉上则舌抵齿不伸出,若勒喉下则舌尖出齿门
二至三分,死者口吻两角及胸前有吐出之涎沫,两脚尖垂下,腿上,肚下及小腹部有屍斑,大小
便失禁等.书中对於索沟的特点作了准确的描述. 一般自,缢者索痕沿耳後发际,并在脑後分
八字,索痕不相交.如取侧卧或俯卧位自缢者,索沟经过不同.索沟的深度因脚是否到地,死者
的肥瘦以及绳索的粗细等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索痕.如绳带缠绕颈上两遭,则有上下而道索痕,
上一道绕过耳後入发际,下一道平绕颈行.如缢死後被人移屍别处,也可见两道索痕,旧痕紫
赤有血瘀,死後移屍索痕只白色无血瘀.如被人勒死後假作自缢,颈下索痕交过,绳索多缠绕
数周.如被人隔物勒死,则绳索不交,但绳索平过喉下及颈部,与自缢者不同.另外,凡"被勒时
争命,屍身四畔,或沿身上下有搕擦着痕".早在云梦秦简中已对缢死者作过详细的记载,并指
出,自缢者缢沟"不周颈这些记载与现代法医学的原理与内容完全一致.
对於生前溺死与死後推屍入水也有准确的监别.凡生前溺水屍体,手脚爪缝有沙泥,或有揩擦
损伤,"屍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胀".r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水内...
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无水沥流出,指爪隙缝并无沙泥,两手不拳缩,两脚底不皱白,却虚胀.身
上有要害致命伤损处,其痕黑色. 外物压塞口鼻死者,眼开睛突,口鼻内流清血水,满面血瘀
赤黑色,大便失禁等.
对於焚死与焚屍的监别:"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屍口鼻内有烟灰,而手脚皆拳缩.若死後烧者
,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又死後投火者皮
肤无水泡.
对於生前.死後刀刃伤的监别;"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瘀四畔":若死後
被支解割截者,"皮肉如旧,血不灌瘀,被割处皮不繁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自杀与他杀
的监别:"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必须争竞,用手来遮截,手上必有损伤,或有来
护者,亦必背上有伤着处,其疮必重."自杀者如用小刀自割,"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後,过
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後,其痕起手重收手轻."如他杀,"刀伤处,其痕而头尖小,无起
手收手轻重."这些监别至今仍有现场指导意义.
"洗冤集录"对於毒理学也有许多贡献,书中记载了各种毒物中毒症状,指出服毒者"未死前须
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死後"屍口眼多开,面紫暗或青色,唇紫黑,手
足指甲俱青暗,口眼耳鼻间有血出."书中附有许多切合实用的解毒方与急救法.
关於检验毒物的方法,介绍用银钗采入死者喉口,如变成青黑色,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者为
中毒,如色鲜白者示无毒.此法可初步检验有否琉化物.因银钗遇硫化物可产生黑色的琉化银
,但决不能以银钗变黑断定必是中毒,因为屍体存放过久发生腐败亦可产生琉化氢,因此,用
这种方法来断定中毒有一定的局限性.
"洗冤集录"还记载用滴血法作为直系亲属亲权的鉴定方法,即是将父母与子女的血液和在一
起,视能否融合来鉴定有否亲属关系.或将子女的血液滴在骸骨上,如果是亲生的,则血入骨,
非则否..这种方法实际效果并不确实,子女的血型.早在魏晋南北朝时代,我国已经揉用滴骨
验亲法来确定亲权关系了.
虽受父母的影响,然并不都是相同的.但此法包含有血清检验法的萌芽, 这无疑是十分可贵
的思想.
由於时代与环境的限制, "洗冤集录"中也有一些错误的内容, 我们如果能取其精华, 弃其
糟粕, 此书仍不失为一部有价值的杰作.
"洗冤集录"後, 我国出现的法医学着作,目前流传下来的有佚名氏的"平冤录"和元代海盐县
令王与的"无冤录""西元一三.八年"..清嘉庆十七年"西元一八一一年全椒吴才鼎字山尊,
将三录汇刻为一,称"宋元检验三录".
"洗冤集录"自十三世纪问世以来,成为历代刑狱官案头必备的参考书,前後沿用了六百多年.
後世的着作基本上是以此书为蓝本加以订正. 注释和增补,属於这类性质的书籍不下数十种
之多.清康熙三十三年"西元一六九四年"国家律例馆曾组织人力修订"洗冤集录",考证古书
达数十种,定本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钦颁)全国.道光年间,又集合多数专家着作,汇编成
"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上述增订本与原着的体例、面目虽有不同,然内容更为充实,切合实
用,成为清代刑狱官的检验指南.
後来,"洗冤集录"流传到海外,一七七九年,法人将此书节译刊於巴黎的"中国历史艺术科学
杂志".一八六三年,荷兰人第吉烈氏"De Grijs"将此书译成荷兰文於巴达维亚出版. 一九0
八年,法人又从荷兰文转译成法文,德人又转译成德文.此外,"洗冤集录"还被解译成朝、日.
英、俄等国文字,可见此书在世界法医史上也赢得了相当的影响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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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要排版也很累……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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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凶器被高高举起时,将死的不仅仅是被害者,
亦包括,凶手回归现实的勇气和独自啜泣的心。
真红 -- "读推理小说时应有的怜悯"之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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