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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NTUMCSA 看板 #1HnotVUl ] 医学院学生会公告,敬请 惠监。   因应一百零二学年度本会系代表之职务分配及出缺问题,现任系代表 於 102年6月23日 提议召开临时系代表大会,由医学系代表 刘政亨 提案, 四位系代表连署,提出本会组织章程修正案,经逐条审查及文字修正後, 全案一致通过。爰公布 102年6月23日 修正之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学生会 组织章程,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PDF版: http://goo.gl/IoBvq 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学生会组织章程 中华民国98年10月8日医学院系代表大会修正全文共二十五条。 中华民国102年4月12日医学院系代表大会修正全文共二十五条。 中华民国102年6月23日医学院系代表大会修正全文共二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法源) 本会定名为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学生会,为依大学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所立,代表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全体学生之自治团体。 第二条 (宗旨) 本会宗旨如下: 一、促进本院师生之团结,增进各学系之协调合作。 二、提升学术风气。 三、参与校园公共事务,加强与其他学院之联系。 四、积极维护并争取学生权益。 五、关怀本院学生相关公共议题。 本会会务之办理,应秉各学系会员平等之原则。 第三条 (会址) 本会设址於台北市中正区仁爱路一段一号之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资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会会员: 一、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大学部学生。 二、赞助本会者,得申请为本会赞助会员。 三、协助本会共同推广各项活动之医疗从业人员,得申请为荣誉会员。 依前项第二、三款申请为本会会员之办法,由系代表大会定之。 第五条 (参政权) 本会会员有选举、罢免会长之权。 本会会员有被选举为会长之权。 本会会员有创制、复决之权。 第六条 (受益权) 本会会员之权利如下: 一、参与本会举办之活动。 二、取得本会发行之赠阅刊物。 三、其他本会会员应享之权利,经系代表大会同意,由学生权益部公告者。 第七条 (义务) 本会会员之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 二、维护本会之荣誉。 三、协助推动本会活动。 四、依法缴纳会费。 第三章  系代表大会 第八条 (系代表大会之组织、地位) 本会设系代表大会,由系代表组成之,为本院各学系学生会参与本会立法、 行政及其他学生事务之代表机关。 第九条 (系代表大会之职权) 系代表大会有议决本会章程修正案、法规案、预算案、决算案、谴责案和 其他决议案之权。 系代表大会有选举会长之权。 第十条 (系代表之产生方式) 系代表由各学系学生会推派该学系不同年级之二人担任之,对内应向各学系 学生会负责。 系代表之任期为一年,自每年八月一日就任,连选得连任一次。 系代表未於每学年开学日前推派,由该学系学生会会长、副会长依序代理 之,至系代表选出为止;不受第一项不同年级之限制。 第十一条 (系代表大会) 系代表大会由会长召集,以会长为大会主席。 系代表大会应有系代表八人以上出席始得开会。 系代表大会应於每学期开始後一个月内召开会议,嗣後每两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 遇下列情形之一,会长应召集临时会议: 一、系代表三人以上请求召集时。 二、会长认有必要时。 会长得邀请研究生协会会长、公卫学会会长、本院各学系学生会会长列席 系代表大会。 第四章  行政  第一节  会长、副会长 第十二条 (正副会长之地位) 本会置会长一人,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各部门综理会务。 本会置副会长一至三人,由会长任命之,襄助会长处理会务。 会长缺位时,由系代表互推一人继任,至会长任期届满为止。会长因故不能 视事时,由副会长代理之。 第十三条 (会长选举) 会长由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秘书部为本会之选务机关。 新任系代表应於任期开始前三十日内召开职务分配会议,以现任会长为 主席,秘书部部长为记录。 新任系代表未曾受记过以上之处分者,得为会长候选人。 会长选举,由新任系代表以相对多数决行之。 第十四条 (会长之任期) 会长之任期为一年,自每年八月一日就任,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十五条 (正副会长之罢免) 会长之罢免案,须经系代表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连署提出,并经系代表总额 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罢免时,即为通过。副会长之 罢免,亦同。 会长罢免案通过後,会长、副会长即刻解职。 副会长罢免案通过後,副会长即刻解职。会长不得於副会长罢免案通过後 三个月内任命副会长。  第二节  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常设部门) 本会常设下列各部会: 一、秘书部:经办会务文书、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公文往来等行政相关 事务。 二、财务部:掌理本会财务规划、预决算、募款、经费收支及对外公关 事务。 三、活动部:掌理本会文康活动之策划与执行。 四、体育部:掌理本会体育活动之策划与执行。 五、学术部:掌理本会学术研讨活动之策划与执行。 六、文宣部:掌理本会宣传品之制作、传播与动态宣传。 七、学生权益部:收集与本会会员权益相关之资讯,并向相关单位呈报或 协调。 八、性别平等委员会:设代表一名,掌理本院学生性别平等之实践与教育。 系代表大会得以决议增减调整部门。 第十七条 (部长、部员之任命) 本会各常设部门设部长一至三人,由系代表自愿或互相推举担任之。 本会各部部员,由部长提请会长任命之。 第五章  财务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本会之经费来源如下: 一、本校补助。 二、外界赞助。 三、本会各项活动之收费。 四、依本章程规定收取之会费 五、上列款项之孳息。 第十九条 (会费) 会费之徵收与否及其数额,由会长或会长当选人提请系代表大会审议,以 系代表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议决之。 未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议决当学年度会费徵收数额时,应依前一学年度之 数额徵收之。但系代表大会过半数决议不徵收会费时,停止徵收。 会费之收取方式,由财务部定之。 第二十条 (预算之原则) 预算之编列及决议应顾及资源之有效运用,经系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後公告。 系代表大会对於会长所提之预算案,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 第六章  章程修正及复决 第二十一条 (章程之修正) 本章程之修正,经系代表四人以上连署提出於系代表大会,并经系代表总额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章程之复决-会员) 本会会员对章程修正案有所异议,得於修正案公布日起三十日内,以会员 一人为提案人,经全体会员十五分之一以上连署,向系代表大会提出章程 复决案,并经全体会员四分之一以上投票,有效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复决案。 创制及决议案之复决,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三条 (章程之解释) 本章程之解释发生疑义时,由系代表大会议决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布施行) 本章程经系代表大会决议,呈报本院学务分处及本院院长後公布施行之。 本章程修正案通过,应由会长公布三十日後,呈报本院学务分处及本院院长 後施行之。但於章程复决案议决前,不得施行。 第二十五条 (修正後之施行日期)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条文,自即日起施行,不适用前条 第二项之规定;修正後第十至十七条条文,自一百零二学年度之系代表大会 及会长选举准用之。 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学生会 系代表大会102年6月23日临时会 修正通过 会长 刘政亨 公布施行 副会长 黄韦纶 代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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