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lulul (别再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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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律学院研究所学生会研究生代表选举第一次公告
时间Mon Sep 21 00:07:09 2009
九十八学年度法律学院研究所学生会研究生代表选举第一次公告
壹、依据
本公告依据法律学院研究所学生会研究生代表选举办法(下称选举办法)第十八条制定公
告之。
贰、选举名称: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研究所学生会研究生代表九名,并依选举办法第十五条增加之。
任期依选举办法第十六条自公告当选起至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参、投票日期:
订於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月五日 星期一 早上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开票於当日下午六时零分举行。
肆、投票地点:
法律学院 万才馆 一楼
伍、候选人登记:
一、资格:
(一)法律学系博士班及硕士班研究生。
(二)非无行为能力。
(三)非选务人员。
(四)非为选委。但於选委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辞职者,不在此限。
未符上述各项资格要求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已登记为候选人者,选委会应
即刻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发布选委会临时选举公告,以昭公信。
二、时间: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零时起至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二十四时止。
三、方式:
向选委会主委索取表格,或上网下载。填妥後亲自交给,或寄至选委会主委电
子信箱,由选委会主委向登记候选人亲自认可後完成报名手续。
联络人 温为翔
信箱:
[email protected]
电话: 098969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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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费用:候选人应缴交费用为零元。
五、登记:
(一)、候选人登记表:候选人之姓名,系级组别,通讯地址、联络电话,
电子信箱。
(二)、候选人学经历。
(三)、五百字以内政见。
未符上述各项资格要求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已登记为候选人者,选委会应
即刻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发布选委会临时选举公告,以昭公信。
六、其他:
(一)、费用不足及表件不齐者皆不受理其报名。
(二)、经选委会受理登记并核可为候选人者,不得撤回其申请。
(三)、登记时间截止後,选委会得拒绝任何表件之修改。
陆、研究生代表之产生:
一、候选人得票数前九高票者当选,得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决定之。
二、得票数为零票者不得当选。
三、当选之研究生代表,其所属组别,最低限制为五组。不满五组时,应外加究生代表
名额一至四名以补足五组。
四、前项外加名额,依候选人得票数高低递补当选;得票数零票者不得递补。
五、依前项仍无法补足五组时,由当选之研究生代表选任之。其选任应於公告当选後一
周内完成。
六、丙组(主修民法学)、辛组(主修商事法学)、与九十七学年度以前入学之丙组
(主修民商事法学)合并一组计算之。
柒、选举人资格:
法律学系博士班及硕士班研究生皆有选举权。
捌、选举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 温为翔
副主任委员:张乔婷
委员: 李明芝、吴承学、姚智中、刘又祯、陈亮贤
玖、注意事项:
一、查验学生证及号次抽签
查验学生证及号次抽签谨定於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星期日在万才馆2419研
究室举行。请候选人或得其书面同意之代理人携带学生证证本至现场以备查验,不到场者
选委会得取消候选资格。
二、本公告如有不足之处由选委会依选举办法决议之。
拾、选举时程
9/21(一)~9/26(日) 候选人登记
9/27(日) 查验学生证及号次抽签
9/28(一)~10/4(日) 竞选期间
10/5(一) 8:30-17:30 投票
10/5(一) 18:00 开票
10/6(二) 公告当选者及得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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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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