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GOGO安室演唱会!!!!!!!!!)
看板NTULawR93
标题Re: [情报] 徐自强案大法官解释出来罗
时间Tue Jul 27 11:07:58 2004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铭言:
: ※ 引述《blackb (GOGO安室演唱会!!!!!!!!!)》之铭言:
: : 标题: Re: [情报] 徐自强案大法官解释出来罗
: : 时间: Sat Jul 24 00:30:11 2004
: : 前面中间漏了一大段喔
: : 31年和46年的判例是和宪法意旨不符
: : 和宪法意旨无违的是73年和74年那几个
: : --
: : 整篇解释跟教科书没什麽两样
: : 让人深深觉的徐自强案能炒的大概只有这些
: : 但是明明问题的症结点并非仅此
: : 不过大概共同被告大概是最好挑起的吧
: : 又刚好跟国内几位刑诉教师研究重点不谋而合
: : 等着烟消云散吧...唉...
: : 徐自强在这里,不过是个徐OO罢了...
: 徐自强没有自白,所以有关自白的释字内容与徐案无直接关系。
: 徐自强案於刑诉上的问题应该是(作为共同被告的)共同正犯的
: 某一方的自白,如果对另一方有不利之处时,可不可以拿来当成
: 该方的自白来使用。
: 当然法条解释上,这是不能被允许的,不过事实上在徐案却是
: 可以看出这种一般心态与实务常态的端倪。
: 亦即,法官先揣测他们是共同正犯,所以徐案中的其他犯
: 罪者的自白被视同於徐的自白,据此只要加上一丁点的补强证据,
: 则可证明徐的共同正犯罪责。
: 这是一种奇妙的逻辑。清扫人渣的司法正义表现无遗。
: 不过事实上法官就是仅凭共同被告的一方的自白加上租屋共住、租车
: 等两个客观事实就认定(共谋)共同正犯。
: 如果我是法官,我会顺从伟大的大法官的命令,践行采证程序,以
: 证人的证言(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证言)以及租屋、租车两事证,维持原判。
: 被预设成共同正犯的共同被告,其中一方不利於他方的自白,虽然可以当
: 成证言使用,不过其证明力应该加以限缩。进一步,有关(共谋)共同正犯
: 的成立基础论述也必须加以改变。
: 不这样做的话,这个释字根本就是隔靴搔痒。
: 不过,对於互咬的苏案,这个释字或许会有一些冲击吧。
是啊,很可惜的是,
我所能念的两大派通说见解,对於这个立场似乎没有丝毫怀疑过
一个说:为了怕影响法官的心证,所们要分离审判喔!
一个说:因为学理上同一程序被告不可为证人,证人不可为被告,
所以我们一定要分开审判,才能够用他的自白喔!
然後和这个可爱的释字一样,结论就是,
共同被告的自白可以用嘛,只是怎麽用而已(然後这样也可起争执)
所以,那时的第一个反应就是
高院就乖乖对不起,重新来过,反正我把他分离审判就好了嘛
然後补强证据,有什麽困难
昨天我就跟同学说,史上最可笑的,大概就是徐自强被枪决的时候
全体刑诉教师莅临现场,摸着徐自强的头说:
对不起喔,你的共犯已经基於证人地位陈述了,所以他的自白可以用喔
我们已经达到我们保障人权的最高目的,所以很抱歉啦,
你可以死了。
更,好个伟大的人权保障。
也许现在已经在欢唱庆祝大法官解释的成功,台湾又向法制国迈进一大步
然後开学以後的课更可以眉飞色舞,标榜自己的大力提倡。
民诉也就算了,
刑诉这群人,大概不知道他们正在把性命当作玩笑。
大概也不知道徐自强到底是个什麽样子,大概也没看过他儿子写给他的那封信
徐自强,大概只是他们学术研究成果的里程碑吧。
更。
不过之所以当初看这个释字并没有做实质回应,
就是觉得虽然很干,但只能在这边无的放矢实在太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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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刑诉,司改成功,人权万岁!
更他妈的,同时间徐自强人头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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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6.109.178
※ 编辑: blackb 来自: 218.166.109.178 (07/27 11:10)
1F:推 darkman:这年头早就不砍头了 落什麽地 140.112.150.104 07/27
2F:→ darkman:凡是都要保守点 没发生前谁都不知道是怎样 140.112.150.104 07/27
3F:推 blackb:ㄜ...我只是想比喻... 218.167.228.153 07/27
4F:推 blackb:如果预测太多请见谅!~~~ 218.167.228.153 07/27
5F:推 blackb:我也希望我全是错的... 218.167.228.153 07/27
6F:推 darkman:搞不好明天就越狱了 狮子都咬死油漆工了 218.34.200.23 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