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NTULawR93
标题Re: [情报] 徐自强案大法官解释出来罗
时间Tue Jul 27 01:54:05 2004
※ 引述《blackb (GOGO安室演唱会!!!!!!!!!)》之铭言:
: 标题: Re: [情报] 徐自强案大法官解释出来罗
: 时间: Sat Jul 24 00:30:11 2004
:
: 前面中间漏了一大段喔
: 31年和46年的判例是和宪法意旨不符
: 和宪法意旨无违的是73年和74年那几个
:
: --
:
: 整篇解释跟教科书没什麽两样
: 让人深深觉的徐自强案能炒的大概只有这些
: 但是明明问题的症结点并非仅此
: 不过大概共同被告大概是最好挑起的吧
: 又刚好跟国内几位刑诉教师研究重点不谋而合
: 等着烟消云散吧...唉...
: 徐自强在这里,不过是个徐OO罢了...
:
徐自强没有自白,所以有关自白的释字内容与徐案无直接关系。
徐自强案於刑诉上的问题应该是(作为共同被告的)共同正犯的
某一方的自白,如果对另一方有不利之处时,可不可以拿来当成
该方的自白来使用。
当然法条解释上,这是不能被允许的,不过事实上在徐案却是
可以看出这种一般心态与实务常态的端倪。
亦即,法官先揣测他们是共同正犯,所以徐案中的其他犯
罪者的自白被视同於徐的自白,据此只要加上一丁点的补强证据,
则可证明徐的共同正犯罪责。
这是一种奇妙的逻辑。清扫人渣的司法正义表现无遗。
不过事实上法官就是仅凭共同被告的一方的自白加上租屋共住、租车
等两个客观事实就认定(共谋)共同正犯。
如果我是法官,我会顺从伟大的大法官的命令,践行采证程序,以
证人的证言(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证言)以及租屋、租车两事证,维持原判。
被预设成共同正犯的共同被告,其中一方不利於他方的自白,虽然可以当
成证言使用,不过其证明力应该加以限缩。进一步,有关(共谋)共同正犯
的成立基础论述也必须加以改变。
不这样做的话,这个释字根本就是隔靴搔痒。
不过,对於互咬的苏案,这个释字或许会有一些冲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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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5.159
1F:推 blackb:嗯,那个哥哥已经死了,看他麽要怎麽搞 218.166.109.178 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