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gue (逃之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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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Sat Mar 28 23:49:16 2009
在中央大学网站上找到的资料
节税说明
壹、所得税方面:
一、免税规定
依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子目规定「个人对於教育、文化、公益、慈
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得於申报所税时,作为当年度列举扣除额,扣减综合所得」。
二、免税限制规定
(一)、金额不受限制
依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子目规定「有关国防、劳军之捐赠及对政府
之捐献,不受金额限制」。
(二)、关於受赠机关之规定
依所得税第十一条第四项及财政部六十六年六月十日台财税字第三三七九七号函规定「受
赠机关以经向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者为限,若捐赠人对仅经主管机关核座筹备之机关
团体捐赠不得列为扣除额,但可於其办妥登记後,按实际捐赠年度追认其扣除额」。
三、其他规定
(一)、关於报备之规定
依财政部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台财税字第三八九八九号函及六十五年七月六日台财税字
第三四四六九函说明「个人捐赠无须事先报备。但捐款扩建公立学校校舍及教学设备者,
需事先报经教育主管机关核准有案者,方准视为对政府之捐赠予以扣除」。
(二)、关於团体捐赠中收据之取得
依财政部六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台税字○一八一号函说明「在办理结算申报时,应检附收据
或证明申报扣除。如个人为某团体之一份子,其捐赠由团体经收汇总处理,致仅取得依张
统一收据者,可凭各该团体出具之收据,申报列举扣除」。
(三)关於不动产或外币捐赠之计算方式
依捐赠兴学褒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凡以不动产或国币以外之动产捐资者,应按当地时价
折合国币计算」。个人之捐赠扣除属於列举扣除项目,但需要在个人不使用标准扣除额的
情况下方能使用。
贰、遗产税及赠与税方面:
依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营利事业对公私立大学捐款可享受免税奖励之项目、计有营利事业
所得税及证券交易税等。
一、免税规定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捐赠人、受捐赠人或继承人捐赠公私立
学校之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亦即免课遗产税」。
二、免税金额不受限制
参、证券交易税方面:
一、依财政部(六四)台财税字第三八九九九号函说明「个人捐赠股票时、免徵证券交易
税」
二、无金额限制
三、股票捐赠价值之计算
依遗产即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股票捐赠价值之计算、上市公司股票按赠与
日收盘价格计算;为上市股票按赠与日股票发行公司之资产净值计算」。
国内相关税法对於营利事业捐赠高等教育之规定依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营利事业对公私立
大学捐款可享受面税奖励之项目,计有【营利事业所得税】及【证券交易税】等二项,兹
说明如下:
壹、 所得税方面:
一、免税规定
依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营利事业之捐赠,得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
二、免税金额不受限制
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捐赠私立大学免税金额不得超过所得总额百分之十
;另依财政部六十五年七月六日台财税金额不受限制,但超过当年度综合所得税额额分致
成营业亏损时,得依所得税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递延」。
贰、 证券交易税方面
一、依财政部(六四)台财税字第三八九九九号说明「营利事业捐赠股票时、免徵证券交
易税」。
二、无金额限制
三、股票捐赠价值之计算方式比照个人捐赠股票之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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