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gorgecello (狂川)
看板NTUJudo
标题台北市青年盃
时间Thu Mar 9 21:04:15 2006
台北市体育会柔道委员会95年青年盃柔道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 宗 旨:为响应先总统 蒋公提倡全民体育之召示,暨扩大庆祝青年节,积极推动
体育活动,促
进身心健康,提高柔道技术水准。
二、 主办单位:台北市体育处、台北市体育会柔道委员会。
三、 指导单位: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台北市体育会。
四、 协办单位:台北市立复兴高中。
五、 比赛日期:中华民国95年3月25日(星期六)。
六、 比赛地点:台北市体育处竞技馆(台北市南京东路四段十号四楼)。
七、 比赛分组:
(一)社会男子团体甲组(上段者不分体重) (七)个人社女甲组(初段者不分体重
)
(二)社会男子团体乙组(段外者不分体重) (八)个人社会女子乙组(段外者)
(三)社会女子团体甲组(上段者不分体重) (九)高中男子团体组(不分段级不分
体重)
(四)国中男子团体组(不分段级分体重) (十)社会女子团体乙组(段外者不分
体重)
(五)个人社会男子甲组(初段者、贰段者不分体重) (十一)国中女子团体组(不分段级分
体重)
(六)个人社会男子乙组(段外者) (十二)高中女生团体组(不分段级不
分体重)
八、 比赛分级:
(一) 社会男子个人乙组:依体重分为三级。
第一级:65公斤以下
第二级:65.1公斤至75公斤
第三级:75.1公斤以上
(二) 社会女子个人乙组:依体重分为三级。
第一级:48公斤以下
第二级:48.1公斤至58公斤
第三级:58.1公斤以上
九、参加资格:凡设籍於中华民国或服务、就读大台北(含基隆市、台北县市、桃园县市
、新竹县市)地区者皆可自由组队参加。
十、 报名日期:自即日起至3月6日止(以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 报名地点:台北市朱仑街20号5楼台北体育会柔道委员会收
联络电话:(02)27213115 FAX:27714021
十二、 报名手续:请各单位派员办理报名或邮寄挂号报名均可。
(一)以正楷填写报名表两份(一份自存)。
(二)报名费:团体赛每队新台币壹仟元整、个人每名贰佰元整。
(三)请各单位派员办理报名或邮寄挂号报名均可。
十三、比赛规则:采中华民国柔道协会最新审定之规则。
十四、比赛制度:四队以上采单淘汰赛:四队以下采循环赛。
十五、奖 励:
(一)团体组前三名由大会颁发奖盃及奖状;个人组前三名由大会颁发奖状及奖牌。
(二)成绩优异之单位、个人将提供本会段级审查委员会作为升段参考。
十六、抽 签:3月10日(星期五)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台北市朱仑街廿号五楼中华民国
柔道协会举
行( 若各单位未派员到场则由本会代抽,事後不得异议)。
十七、注意事项:
(一) 报到时间:3月25日(星期六)上午七时。
(二) 报到地点:台北市体育处竞技馆四楼(台北市南京东路四段十号)
(三) 开幕时间:3月25日(星期六)上午11时。
(四) 比赛时间:3月25日(星期六)上午9时开始比赛。
(五) 过磅时间: 3月25日上午7时至8时30分在比赛场地过磅。
国 中:请携带学生证、一寸半身相片一张,凡未带上项证件者不予过磅及参加比
赛。
社会组:请携带相片一张及证明文件,身分证及驾照皆可。
(六) 国中团体组先锋50kg以下,次锋50.1~55kg,中锋55.1~65kg,主副将65.1kg以上、
国中女生团体组:先锋48kg以下,次锋48.1~52kg,中锋52.1~61kg,主、副将61.1kg以上
,照体重顺位。
(七) 个人组选手须带一寸半身相片一张,供过磅证明单使用,如未带者不予过磅及参加
比赛。
(八) 社会男、女甲、乙组选手出场比赛时携带身分证、学生证或服务证(须贴有相片)。
(九) 未缴清报名费之单位,不予编入赛程。
(十) 凡有冒名顶替、违规出赛之情形发生,经大会察觉或他队抗议,则取消全队资格,
并提交本会纪律委员会议处。
(十一) 凡参加比赛选手务请准备洁净且合乎规定之柔道服装,并携带拖鞋及毛巾备用。
(十二) 凡经中华民国柔道协会、台湾省柔道协会、台北市、高雄市体育会柔道委员会、
内政部警政
署段级审查委员会通知升段格式测验者,不得报名参加乙组之比赛,违者如经大
会查觉或他
队抗议,则取消「全队」比赛资格与成绩,并提交本会纪律委员会议处。
(十三) 凡以不正常手段或违背柔道精神之团体或个人参加比赛,经大会查证属实或他队
抗议成立,
则取消「全队」或「个人」比赛资格与成绩,各该单位之教练、管理及个人均须
负连带责任,
并提交本会纪律委员会议处。
(十四) 团体组每人限参加一队(可跨组比赛)。若个人组同时报名参加两级比赛者由本会
裁定较重一
级比赛。(报名费不予退还)。
十八、申诉抗议:
(一) 凡事争论事项,本规程未有明文规定者,以裁判之判决为准。
(二) 有关选手资格问题之抗议,应於当场比赛前提出,赛後概不受理,其他事端由领队
或教练於该
场赛後双方选手未离场前即时提出抗议书,交由大会审判委员会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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