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stWill (变质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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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新闻研究所学生会章程
时间Sun Mar 22 22:33:27 2009
国立台湾大学新闻研究所学生会章程
2002.12.9公告通过
2008.6.24 九十七学年度干部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9.2.24 九十七学年度干部会议第二次修订
2009.3.10 会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定名为「国立台湾大学新闻研究所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凡本校新闻所在学有注册学生均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以促进本所学生之讨论风气,鼓励学生参与所务、校务发展、举办新闻传播相关活动
、增进会员福利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社址位於台湾大学新闻研究所。
第二章: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会员享有之权利如下三款:
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发言权与表决权。
2. 参与本会举办之各项活动。
3. 参与所务会议。
第六条
凡本会会员均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并履行本会章程及会员大会之决议。
第三章: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干部会议为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
第八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1. 通过、修订本会章程及其他条例。
2. 选举会长。
3. 议决重要事项。
第九条
会员大会於每学期期初、期末各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并於会议召开一周前公布议程。
会员如有提案须於会员大会上表决,应於会议召开三天前向会长提出。新议程由会长於会
前公布。
如有任何会员需要召开临时会员大会,须有四分之一以上会员连署,由会长召开临时会员
大会并主持会议,且於会议召开一周前公布议程。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始为有效。
第十条
会员大会决议方式至少应经出席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主席无投票权。
变更章程、解散本会等特殊提案之决议方式於附则另订之。
第十一条
会长缺位时由副会长继任至任期届满。会长、副会长均缺位时,由学术部部长代行其职权
并召开会员大会补选会长、副会长。学术部部长代行会长职权不得逾二个月。
第十二条
会长选举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中考後举行,选举及罢免办法另订之。
第四章:组织权限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由会员选举产生,会长必须为本会会员。副会长由会长指定。正副会长之权限及
任期如下:
1.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总理社务,组织干部会议并协调各部之工作。
2.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并处理所学会文书事宜。
3.正副会长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四条
本会设学术部、总务部、活动部及公关资讯部,每部置部长一人,由会长指派,部长须为
本会会员,各部会有义务协助会长於会员大会提出施政报告。本会另设委员四人。以上各
职间不得兼任。
1.学术部:计画并执行学术研讨会及各种座谈会,以增进所上学术风气。
2.总务部:总理本会财务收支、管理本会会产。
3.活动部:计画并执行师生交谊活动。
4.公关资讯部:管理本会募款及对外交流事宜,促进所内外资讯流通。
5.委员:由硕一及硕二正副班代担任,协助各部工作及参与干部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设有指导老师一名,由所长担任,协助辅导会务之进行。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1.当然会员的会费,由导生费百分之二十基金代付。
2.学校补助或外界的赞助捐款。
3.经费由总务部收取管理,会员大会及每次活动後需公布经费收支状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之变更决议应由会员大会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八条
本会解散之决议应由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九条
关於本会解散後社团财产之处理事项,准用中华民国关於法人之规定。剩余财产,以下列
原则进行处份:
1.存入专户,供未来校内性质类似之社团成立时使用。
2.关於专户财产之管理,由指导老师协同本会订立办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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