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ngkuanlc (I'm Bazooka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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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传说中的文件--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请假办法
时间Thu Dec 9 15:18:22 2004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请假办法
民国三十八年三月十一日 第四十 次行政会议通过
民国七十三年一月廿四日 第一四三O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七十九年八月廿三日 第一七O一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七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七一一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 八十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七一九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八十八年三月 二 日 第二O九四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民国九十二年五月廿七日 第二二九四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第 一 条
本校学生请假依本办法办理之。
第 二 条
学生请假之种类分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第 三 条
学生因病不能上课请病假时,应於当日填写请假单迳向授课老师请假,其请假期间达三日
以上者,并应检具健保局特约医院或诊所出具之证明书迳送授课老师签注意见,并经系
(所)主任核备。其请假期间达十五日以上者,应经学务长核准。
第 四 条
学生因重大事故不能上课请事假时,应预先填写请假单,迳向授课老师请假;其请假期间
达三日以上者,并应检具家长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文件,送授课老师签注意见,并经该系
(所)主任核备。其请假期间达十五日以上者,应经学务长核准。
第 五 条
学生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预先向行政业务单位申请填写「公假证明单」迳向授课老
师请假:
经选派代表参加国际活动,而有政府机关或相关团体出具之证明文件者。
经选派代表学校参加校外活动,而有相关单位出具之证明文件者。
经学校选派担任公务,而有主任以上单位主管出具之证明文件者。
有关兵役事项,有兵役单位之证明文件者。
第 六 条
学期考试期间不得请假。但因急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检具健保局特约医院或诊所出具之
急诊证明书办理请假手续,同一病因以一次为限;因配偶、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兄弟姊
妹或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之亲属丧故;或因临时发生不可抗拒之变故不能参加考
试者,应检具证明文件办妥请假手续。
前项请假应於学校行事历规定之学期考试结束之翌日起五日内办理之;若因特殊原因逾期
请假者,请授课老师、系(所)主任另叙明准假理由。
前项请假,填妥学期考试请假单後,由授课老师,系(所)主任会核後,再向生活辅导组,
或社会科学院、医学院学务分处办理请假手续。
第 七 条
侨生或外籍生在校期间因特殊事故需请事假出境者,应检具证明文件,经所属导师、系
(所)主任、侨生及外籍学生辅导组会核後转请学务长核准,迳向授课老师请假。本地生上
课期间,需请事假出境者,应检具证明文件,经所属导师、系(所)主任核准後,迳向授课
老师请假,并将请假单影本送交生活辅导组备查。其请假期间达十五日以上者应经学务长
核准。
第 八 条
学生请假因重病或重大事故无法亲自办理时,得以电话、书信或人於规定期日内先向授课老师报备
,事後补办请假手续。
前项请假如无法与授课老师取得连络者,得由系(所)主任签署证明,事後向授课老师补办
请假手续。
社会科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医学院学生,在校总区注册上课者,得至学务处生活辅导组办理请假手续。
第 九 条
学生请假因特殊事故未能依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之期日办理请假手续时,
应於缺席日起七日内检具证明文件,并叙明迟延原因,迳向授课老师补办请假手续。
第 十 条
学生未依规定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
第十一条
学生各种请假单及公假证明单,由学务处统一印制,提供各单位备用。
平时请假单(适用本地生出境请假)或学期考试请假单向各系(所)办公室、学务处生活辅导
组或社会科学院、医学院学务分处取用;侨生或外籍生出境请假单向侨生及外籍学生辅导
组取用,公假证明单向各相关行政业务单位取用。
第十二条
本校进修学士班学生之请假,准用本办法之规定,经授课老师、系主任核准後,迳向进修
推广部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後发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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