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ntine (しばいぬ)
标题系学会组织章程草案
时间Thu Oct 23 23:03:33 2008
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会组织章程(草案)
指导老师:甘怀真老师
97年10月08日97学年度第一学期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名为「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以台湾大学
历史学系在学学籍之大学日间部学生为当然之服务对象。
第二条 本会宗旨:发挥学生自治精神,敦睦同学情感,砥砺学行,担任学生与系及院
等各校方单位之沟通桥梁。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凡就读本校历史学系大学日间部在学学生,皆为本会之当然会员。
第四条 会员具有会长之选举权、会务之提议权、参与活动及会员大会之权利。
第五条 凡会员有缴交会费之义务,并请於取得本系学籍之第一学期内一次缴交完毕,
俾便会务顺利运作。本会相关活动与物品优先优待已登记缴费之会员。
第六条 失去本系学籍者即失去本会会员资格,并得依剩余学期比例计算申请退费。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组织,正、副会长与各部门为行政组织。
第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及执行秘书一人;另设学术部、活动部、公关部、
财务部、宣传部、纪律部与体育部七部,各设部长一人与部员若干。以上为本
会之行政部门。正、副会长得邀集各部部长召开干部会议以决定会务相关事
宜,各部长不克出席时应委派其部员代理参加。
第九条 行政部门干部任免:会长、副会长候选人搭配竞选,任职一学年。部门人事由
会长筹组,每年得视情况有所调整。
第四章 行政权责
第十条 行政部门负责执行本会事务,并应遵守现行组织章程与会员大会之决议。
第十一条 行政部门有责将会议纪录、活动办理、财务报表、徵才讯息等会务内容公告
於本系网页看板及系内公布栏。惟选举公告、会员大会通知等重大事务须以
电子邮件发送全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长总理会务;对外代表系学会,对内领导行政部门。规划、执行、检讨会
务,并负责协调各行政部门相关意见且做出最终决策。
第十三条 会长得将相关职务分项授权副会长代理,副会长应负责协助会长处理各类事
务。必要时,会长得委请副会长暂时全权代理其职务。
第十四条 执行秘书负责行政部门内部之联系、整理并发布会议纪录。
第十五条 各部权责:
一、学术部有责处理学术性质之会务,如书展、演讲、读书会、学术刊物等。
二、活动部有责处理联谊、娱乐性质之会务,如宿营、历史周夜等。
三、公关部有责拓展对外关系、促进本会与其他社团交流、寻求外资赞
助等会务。
四、财务部有责处理会计、出纳、财务管理等会务、整理并公布系学会财务
表。
五、宣传部有责处理广告、文书、美工等性质会务。如会讯制作、活动宣传
等。
六、纪律部负责系学会及阅览室等空间之整洁、收纳等,以维持会员良好之
环境使用。
七、体育部有责处理本会及各系队之事务,及办理体育性质等活动。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议决事项不得任意变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之召开,每年至少乙次。
第十八条 合於下列规定时,得召开会员大会:
一、会长得视会务需要召开会员大会。
二、八分之一以上会员连署时。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非有应出席人员总额过六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开议,非有出席
人员总额过半数之同意,不得决议。
第六章 选举办法
第廿十条 正副会长由全体会员直接普选选出。
第廿一条 单一组候选人其当选门槛为同意票数达全系四分之一人数,两组候选人
以上必须达全系六分之一人数。
第廿二条 下届会长之选举须於当届任期内完成,选务人员由当届系学会筹组。
第廿三条 选举公告须於投票前一个月发布予全体会员;当次选举若未能选出,
需於一周内再行补选事宜。
第七章 章程修订暨实施
第廿四条 本章程经由会员大会通过并报校备查後,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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