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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公告】侨生伤病医疗保险作业要点
发信站友情天地 (Tue Nov 29 20:46:2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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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侨生居留未满四个月,尚未领取健保卡者适用。94年承保公司为国泰人寿
保险公司。
公告: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侨委会侨辅在字第0923048697号令修正发布
一、侨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维护侨生健康,使在学侨生伤病时医疗获得保
障,特订定本要点。
二、符合全民健康保险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资格之侨生,应依法参加全民健康保险;
其应自行负担之全民健康保险费,由本会补助百分之五十。
三、尚未符合全民健康保险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资格之侨生,有合於下列规定之一
者,自抵台注册之日起,得参加侨生伤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侨保)四个月:
(一)经大学暨侨大先修班海外联合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分发有案者。
(二)自行来台经本会函请教育主管机关分发有案者。
(三)分发海外青年技术训练班者。
前项侨保保险费由本会洽承保机构定之。保险费由本会补助百分之五十,投保
侨生自行负担百分之五十。
前二项规定於香港或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学生准用之。
四、延後注册之侨生,仍可由就读学校函转承保机构补办投保手续。但注册时未缴
交保险费者,不得补办投保。
参加侨保之侨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故休学或退学者,仍享有保险之权利。
五、参加侨保侨生,其保险费之收取,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侨生应自行负担之费用,由本会协调教育部规定各级学校於每学期入学注册
费用内,加列侨生伤病医疗保险费科目代收之。
(二)学校代收之保险费,於注册完毕後一个月内,由承保机构备具领据,迳向学校
办理领款手续。
第二点之全民健康保险费中,属侨生应自行负担之费用,准用前项规定办理。
六、承保机构应於向学校办理领取保险费手续时,将侨生健康保险证(以下简称侨
保证)填交学校转发投保之侨生收执备用,保险有效期间以侨保证内记载之日期
为准,逾期无效。
七、侨保证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应即报告学校承办单位,向承保机构申请补发。
如有污毁或记载误漏情事,应由学校转交承保机构补正,不得自行涂改。
八、参加侨保侨生不得将侨保证转借他人使用。如有转借情事,承保机构得中止其保
险,并没收其侨保证,其已缴付之保险费概不退还。承保机构因此所致之损失,
参加侨保侨生并应负赔偿之责。
九、参加侨保之侨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伤病事故必须就医时,应凭侨保证、侨
保就诊单及学生证,至承保机构指定之台湾地区各侨保特约医疗院所就诊,始享
有保险利益。
前项侨保就诊单,由就读学校核发。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故休学或退学者,由原
肄业学校核发。
侨保证尚未制发前,参加侨保侨生得以就读学校签发之侨保就诊单及学生证代替
侨保证持凭就诊。该侨保就诊单以签发日起算三十日内有效。
十、参加侨保侨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伤病保险事故须门诊治疗时,应至学校承办
单位领取侨保门诊就诊单,至侨保特约医疗院所就诊。门诊费用先行自付,再检
附收据正本及门诊就诊单,以挂号邮寄或由本人亲向承保机构申请理赔。
门诊给付相同症状每日以一次为限,理赔上限为新台币一、000元,且不包括
下列费用:
(一)挂号费。
(二)部分负担费用:
1、第一次至第五次,每次自付新台币五0元。
2、第六次至第十次,每次自付新台币一00元。
3、第十一次以上,每次自付新台币一五0元。
门诊医疗时,诊疗行为须手术,经诊断书上书明「手术」字样者,承保机构除挂
号费外将全额理赔。
十一、参加侨保侨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紧急伤病须急诊时,应赴侨保特约医疗院
所就诊。若赴非特约医疗院所就诊时,应於病情稳定後转赴特约医疗院所医疗,
俟出院後检具非特约医疗院所医疗收据、诊断证明书,迳向承保机构申请给付医
疗费用。但医疗给付项目不包括挂号费及依规定应自行负担之费用。
经查非属必要未赴特约医疗院所就诊者,承保机构得不予给付。
十二、参加侨保侨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伤病保险事故,经诊断认须住院医疗时,
应由侨保特约医疗院所医师开立住院通知单,持向学校承办单位换发侨保住院就
诊单,至特约医疗院所住院医疗。
学校承办单位於接获住院通知单时,应电洽承保机构协商後,始得核发侨保住院
就诊单。
参加侨保侨生因紧急伤病须住院医疗,临时无法取得侨保住院就诊单时,应先行
缴付医疗费用,并於三日内补缴侨保住院就诊单,办理退费手续。
十三、参加侨保侨生因伤病保险事故住院期间,除挂号费及依规定应自行负担之费用
外,采记帐免费医疗。病床一律以三等病床为限;如无三等病床,经承保机构同
意得住二等病床,俟有三等病床,即行迁往;如有自行超等住院者,其超等费用
,应自行负担。
十四、侨保医疗给付项目如下:
(一)门诊:
1、诊疗、处置或手术。
2、药剂、注射。
3、治疗所必需之材料及检验、检查。
(二)住院:
1、诊疗、处置或手术。
2、药剂、注射。
3、治疗所必需之材料及检验、检查。
4、护理、三等病床及膳食之供应。
十五、投保侨生因伤病事故必须就医医疗时,皆可就诊。但有下列情形者承保机构不
负给付之责:
(一)自杀行为、酗酒、吸食违禁药品或犯罪行为和战争变乱所致之伤害或疾病。
(二)不孕症、怀孕、流产或分娩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
(三)健康检查、视力矫正、预防注射、外科整型美容、洗牙、假牙、义肢、义眼或
其他附属之装置。
(四)救护车、诊断证明书、指定医师费、特别护士看护、陪伴费、非治疗之用品费。
(五)红斑性狼疮(先天性)、血友病、多汗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结紮
手术、器官移植、投保前之伤病。
(六)牙科患者、单纯之疗养、静养或复健者,不得给予住院治疗。
十六、侨生办理侨保之要保手续及伤病医疗规定,由本会及承保机构另定之。
转自椰林风情 侨外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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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人在这一生中,都会遇到一个自己深爱的人。
但这个人,却不一定是会与自己相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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