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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B/B-15.html 国立台湾大学办理随班附读修读课程与学分作业要点 民国九十年五月十五日第二一九五次行政会议通过 国立台湾大学办理校外人士至校修读课程与学分作业要点 民国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二二0次行政会议通过修订要点名称及部分条文   一、 为办理随班附读修读学士班、硕士班课程及学分,特订定本要点。 二、 凡至本校随班附读修读课程及学分之人士,均属推广教育学员;其学分证明 均应加注「推广教育」字样。 三、 招收对象: ﹙一﹚年满二十二岁以上,具学士学位(含)以上学历。 ﹙二﹚各系所得依课程需要,增列工作经历、具备之知识或技能等其他条件。 ﹙三﹚各系所如有特殊需求,欲降低前述学历标准者,应经本校推广教育指导 委员会同意。 四、 课程: ﹙一﹚在维持教学品质之条件下,除教育学程、体育、限制人数及博士班、 暑期班开授之课程不开放外,各系所或教学单位得在正式学生优先选课 原则下,检讨提出可招收随班附读之学士班、硕士班课程。 ﹙二﹚为提供拟随班附读人士充分资讯,课程之授课教师应提供其最近一次 讲授该课程之教学意见调查分数,且该分数不得低於三点五,供选读 人士参考。但如修课学生低於二十人或低於百分之六十填答意见调查 者,不在此限。另该课程全班学生平均成绩不得高於八十五分。如属 新开课程者,则以该教师上学期所授其他课程为据。 ﹙三﹚各系所或教学单位应将所提出之课程(含课程编号、科目名称、授课 教师、学分数、上课时间及随班附读学员特殊资格或条件要求)送经 所属学院或单位核可後,送进修推广部。 ﹙四﹚进修推广部汇整各院所提送之拟供随班附读课程後,提报本校推广教育 指导委员会审议。 为利安排教室上课,前述修读课程於提报推广教育指导委员会审议前,应先送 教务处查核办理。 五、 课程随班附读之学员数: ﹙一﹚ 学士班课程:原学系修读人数在六十人以下者,随班附读人数得补足 至六十人,原学系修读人数超过六十人者,随班附读人数以原学系 修读人数百分之十为限。 ﹙二﹚ 硕士班课程:原系所修读人数在二十人以下者,随班附读人数得补足 至二十人,原系所修读人数超过二十人者,随班附读人数以原系所 修读人数百分之十为限。 ﹙三﹚ 如前述课程之教室的容量低於可招收人数﹙含校内正式学生及修读 学员数﹚,则以该教室之容量扣除校内正式学生修读人数之差额为限。 六、 招生作业及核准 ﹙一﹚由进修推广部统筹办理,原则上於每学期办理一次。 ﹙二﹚拟随班附读之人士,应每学期提出申请,由系所依考试与审核方式决定 录取名单。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为原则。但校友申请 修读原毕业系﹙所﹚者,得仅采审核方式入学。 七、 修读学分规定 ﹙一﹚随班附读之学员原则上每学期最多修习六学分。 ﹙二﹚修读科目之成绩,学士班以六十分为及格,硕士班以七十分为及格, 并由进修推广部发给推广教育学分证明。 八、 学费: ﹙一﹚每学期除按修读学分数计费外,并得收取注册费及图书费。 ﹙二﹚学士班课程每学分收费分为3,000元、4,500元或6,000元等三种; 硕士班课程每学分收费4,500元、6,000元或8,000元等三种。 实习(验)材料费另计,其金额由各系所决定,但须超过成本。 ﹙三﹚各课程学分费,由各系所或教学单位於上列标准择一行之。如需超过 上列标准者,须经校长同意。 ﹙四﹚学分费得依学校学费调整标准调整之。 九、 授课补助与经费分配: ﹙一﹚教师授课补助:依该课程学分数、学分费及随班附读学员数,依下列 公式计算: 1.每门课程授课补助额: 课程学分数╳随班附读学员数╳每人学分补助额 2.每人学分补助额:1,000+﹙该课程每学分费 - 4,000﹚╳0.2 3.每人学分补助额最低1,000元。每门课程授课补助额最高60,000元。 ﹙二﹚课程如有超过十人以上修读者,则以教师授课补助四分之一之金额, 聘请助教协助教学。 ﹙三﹚学分费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各院系所管理费;院方与系所分配 比例,由各学院自行决定。其余作为校方支付教师授课补助、助教与 管理费。 十、 学员入(退)学、学费收缴及退还、成绩登记及推广教育学分证明之核发等, 由进修推广部办理。 十一、 其他 ﹙一﹚对随班附读学员之规范,应与具正式学籍之一般学生相同,不得有差别 待遇。 ﹙二﹚随班附读学员未来如通过本校入学考试,取得学籍,其已修之科目学分 之得否抵免,依本校学生抵免学分办法及系所规定办理。 ﹙三﹚随班附读学员如有不当行为或影响授课或其他学生﹙员﹚之学习,经所 修读课程之系所及进修推广部通知,仍未改善者,得取消其修读资格, 且不予退费。 十二、 付费旁听 ﹙一﹚无需实验﹙习﹚之随班附读课程,得招收付费旁听学员。 ﹙二﹚申请付费旁听者,应具有报考学士班或硕士班之学力资格。是否核准, 由该课程授课教师决定。 ﹙三﹚课程接受付费旁听学员人数,以教室容量扣除修课人数﹙含本校学生 与随班附读修读学员﹚後之差额为上限。 ﹙四﹚付费旁听学员应缴之学费,与该课程随班附读修读学分之学员相同。 ﹙五﹚付费旁听学员不得申请图书馆借书证。 ﹙六﹚有付费旁听之课程,其授课补助与经费分配并入第九点办理。 ꄠ ﹙七﹚付费旁听学员如有不当行为或影响授课或其他学生﹙员﹚之学习, 经所旁听课程之系所及进修推广部通知,仍未改善者,得取消其旁听 资格,且不予退费。 ﹙八﹚本校不发给付费旁听学员任何成绩或学分证明。 十三、 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十四、 本要点经行政会议通过後施行,修正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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