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mesh (别有狂言谢时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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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规] 大学推广教育实施办法
时间Sat Dec 31 11:58:5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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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推广教育实施办法
民国八十六年五月七日教育部台(86)参字第八六○四五八五九号令订定发布全文十二条
民国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教育部台(87)参字第八七一二四六三一号令修正发布全文十四条
民国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教育部台(91)参字第九一○六九六九九号令修正发布全文十四条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大学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推广教育,系指依大学教育目标,针对社会需求所办理
有助於提升大众学识技能及社会文化水准之各项教育活动。
第 三 条 大学办理推广教育应衡酌现有师资、设备规划办理。
推广教育师资应符合大学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必要时得聘请
校外具实务性专长者兼任之。
第 四 条 大学推广教育,分为学分班及非学分班二类,学分班授予学分之上课
时数必须符合大学法相关规定。
大学推广教育得采校外教学、远距教学及境外教学等方式。
第 五 条 推广教育学分班所招收学员,须具备报考大学系所之资格。
推广教育非学分班学员资格由各校定之。
第五条之一 大学办理推广教育学分班,应以专班方式办理;因情况特殊,符合
教育部规定者,其学员得随大学一般系所附读。
第五条之二 大学办理推广教育境外教学,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修习资格: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修习学分班者,并应为持有
中华民国护照之台湾地区人民或华侨。
二 教学地点:境外教学场地以洽借当地学校之现有场地为原则,并
能提供足供教学之图书、仪器及设备。
三 师资条件:推广教育学分班各班次所授课程至少应有二分之一由
本校专任教师授课;各校并应就有效兼顾教师在国内
研究及授课品质作规定。
四 授课时间:学分班每学分授课以十八小时为原则;为维持教学及
学习品质,不得采短期密集授课。
五 开班计画书之内容及审核:
(一) 各班次开班计画书应详细叙明教学场地、课程、师资、招生
资格、人数及授课方式等。
(二) 学分班各班次开班计画书及开班计画表至迟须於开班三个月
前报教育部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六 各校於境外办理推广教育,应重视国家形象、尊严及对等原则,
并应遵守当地法令。
第五条之三 大学於大陆地区办理推广教育境外教学,除应符合前条规定外,并
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大学办理之推广教育学分班各班次师资,均应由台湾地区具教师
资格者授课。
二 各大学所开设之课程,其授课及教材内容使用中文者,以正体字
为原则。
三 对於大陆地区相关机关增删学校教材之要求,应审酌其合理情形
;其要求违反学术自主精神者,应不得接受,并应将增删内容及
处理情形,报教育部备查。
第 六 条 推广教育非学分班学员修读期满,得由学校发给证明书。
推广教育学分班学员修读期满经考试及格,由学校发给学分证明,
其经大学入学考试录取,所修学分得依各校学则或相关规定酌予抵免。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推广教育学分证明者,得依前项规定办理。
第 七 条 修习大学规定推广教育学分达二年制专科学校毕业学分者,得以专科
毕业同等学力报考各校性质相近学系转学生考试或二年制学系招生
考试。
前项性质相近学系,由各校自定。
第 八 条 (删除)
第 九 条 大学对推广教育学员成绩及所给予之学分,应有完整纪录并妥善保存。
第 十 条 大学得设专责单位办理推广教育。
第 十一 条 大学办理推广教育之经费,以自给自足为原则,并依教育部规定就
收入总额设定一定比率作为学校统筹经费,收费标准及钟点费支给
标准由各校自订。经费之收支,均应依学校会计作业程序办理。
第 十二 条 大学办理推广教育应妥适规划课程,并应组成推广教育审查小组,
依教育部所定审查规定,审查每学年度各班次开班计画;审查通过
後,除境外教学开班计画依第五条之二第五款规定,应报教育部核定
外,其余国内办理之开班计画及审查纪录,应留校存查。
大学应於每学年结束後二个月内,将该学年度推广教育办理情形,
汇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
第 十三 条 教育部得组成评审小组,对於有关推广教育执行成效考核。
教育部对办理推广教育成效优良之大学,得予以奖励;对办理不善
或不符合规定者应限期改善,必要时并得减班或停办。
第 十四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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